继承制度对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重要问题,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皇权承继。古代继承制度大类上可以分为,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又有立嫡、立幼、立贤等。
先思考几个问题。
- 上古时期(比如三代)继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两种,兄弟和儿子哪个地位高?
上古时期(比如三代)继承制度就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两种,这两种形式本质上是兄弟和儿子哪个地位高的问题。《公羊传·隐公元年》说: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意思是:都是正妻之子,则立其年长者,不论其贤能与否;如都是庶子,则看谁的生母身分高贵就立谁,而不论年龄,这叫“子凭母贵”。《公羊传》是战国时期的作品,应反映当时继承制度之典型。
- 商朝国王为什么大多是兄终弟及?
母系遗俗。吕思勉在《中国通史》的说法值得参照。
在母系社会,则为兄终弟及,在父系社会,则为父死子继”。
母系下,父亲是谁说不清楚,家族是清楚的,父系血亲是不详的。兄终弟及,江山是家族的;父死子继,江山是个人的。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是从家族掌权到家庭掌权的。
知乎有个叫“覆盆子"的网友说。
我认为兄终弟及更符合儒家伦理,儒家论资排辈,叔叔比侄子辈分高。
这个观点有意思。上古时代儿子并不尊贵,父对子是生杀予夺的,禹是在舜追杀下成长起来的;如此,兄终弟及就不奇怪了。在母系,尤其如此,舅舅管理家族,更为尊贵,也轮不到儿子。
此外,还有个拳头大小,一般来说,孩子尚幼,拳头没有叔伯大,平均年龄不高的古代尤其如此。新生代被长老权力压制。
但父死子继更科学,毕竟代际传承,就有了新陈代谢。
- 兄终弟及问题
- 传几代? 兄太多怎么解决?
商代
- 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并存,兄终弟及为主。
- 晚期:嫡长子继承制为主。
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
总体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有利于保持贵族政治特权,家天下。
各级贵族领地、身份继承法则:
- 正妻(嫡妻)所生长子继承。
- 庶子:财产方面只能由嫡长子分部分利益(庶子,也称“庶孽”、“庶男”,指庶妻所生的儿子。即媵、妾、情妇所生之子)
- 女子:无继承权,嫁妆是父兄赐予。
汉朝
强化了嫡长子继承制。
设立非正罪,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可见,汉朝对嫡出继承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唐继
- 宗祧继承制度。
宗法社会产物,目的是延续祖宗血脉。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
无子者择立同宗近支的卑亲为嗣子,以继承宗祧。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物,不能承袭权位。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
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立长、立嗣都以男性为限,否认妇女的继承权。
- 财产继承。
- 诸子
均分,代位继承,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遗嘱优先。 - 女子
- 出嫁:女子出嫁不享本家财产继承权。
- 在室女:分得未婚兄弟财产一半作自己嫁妆费用。
- 户绝家:无子,女子继承权较大。
- 中国传统继承与近代西方法律继承不同
- 身份或人身继承,财产继承只附带性。
- 有一定指向:长辈向晚辈传递;晚辈对长辈承受
宋财产继承
基本原则:“诸子均分,女得其半”。
具体:
- 在室女享男子继承财产权一半。
- 遗腹子、亲生子享同样继承权。
- 户绝财产继承(家无男子承继)
- 立继: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 命继: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
- 出嫁前:在室女享有 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 1/4 财产继承权
- 出嫁后:出嫁女享有 1/3 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 1/3 财产继承权,另外 1/3 财产收为国家所有
元继承制度(❓)
蒙古人: 幼子继承转为诸子均分
色目人: 各依本俗法
户绝女、寡妇:有继承权、有条件继承权
离婚妇女、寡妇再婚
- 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嫁妆、其他继承得来财产,夫家财产不得带走;
- 元以前改嫁寡妇可带走原有嫁妆,不准寡妇带走限于亡夫遗产(应得份额)
明家财继承权
原则: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 户绝财产: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 奸生子(私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
- 寡妻守寡不分析家产,但条件是寡妻有儿子(亲生、妾生、婢生均可),若寡妻令分析家产,则可与诸子均分
清继承制度
- 严格宗祧继承法定顺序,宗祧继承: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 独子兼祧制度
- 清独创;
- 同宗独子可兼祧,一子可继承两房宗祧
- 确立遗嘱继承法定效力
- 家长生前未立遗嘱时,实行诸子均分析产制;
- 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 户绝之家财产由亲女承分,无女入官;
-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可继承丈夫财产,但立嗣后财产归嗣子;
- 赘婿、养子享一定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