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的使臣日夜不停地奔驰在驿道上,一部部新法飞送各路州县,官吏们手忙脚乱地接过新法条文,甚至还来不及认真研读,就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迅速贯彻推行下去。在地方任职多年的欧阳修记载,“近来朝廷号令,烦数更改,又频降出,四方多不遵禀”,“以不锐之意,行不信之言,宜乎空文虽多,而下不畏听”。
这就是王安石新法在地方实施的情况,新法的本意是“公私两利”,但为什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官员却不执行呢?
在前面提过,在变法之初王安石与众多反对派斗争,韩琦、富弼、司马光等离开朝廷,退出了权力中枢;李常、苏辙等更多的官员被贬到地方任职,这种做法,看似让变法派在表面上取得了胜利,却也为后来的失败埋下了种子。试想,在双方对立的局面下,把敌人大都赶到基层去,是理智的做法吗?不管法令有多周到细密,总要靠基层官员执行。
基层是什么情况呢?基层官员是怎么执行新法的呢?
宋代地方行政级别分为路
、州(包括与“州”级别相当的府、军、监)、县三级。《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自祖宗肇造区夏,划削藩镇,分天下为十八路,路置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有州三百,州置守,皆得专达于朝廷;有县一千二百,县置令,皆命于天子”
。
路级行政建制,包括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四司”。“四司”是并行的路级机构,互不统属。其中,王安石变法新设的机构是提举常平司。熙宁二年,在京东、淮南等路设置常平广惠仓,差官分赴各路,“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
初设时,按照王安石要求,往往破格选拔“年少资浅轻俊之士”担任提举官。哲宗元祐元年,提举常平司被取消;绍圣元年(1094)哲宗亲政又被复置,高宗建炎元年罢去……与新法一样,提举常平司也经历了多次废除与复建。
在路以下,设立州,一州之长为知州,称“知军州事”,一般任期三年。据《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知州的职责为总领一州郡务,负责宣布中央的诏条,掌本州府教化和刑罚,“岁时劝课农桑,族别孝悌”“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知州需先详细了解其意义,“注于籍,而行下所属”。如朝廷颁发赦令,则率领官吏宣读,而后颁布于本区域内。遇水旱灾害,“以法赈济及安集流亡
。”
州级之下的行政组织是县,包括县、镇、寨。县是宋代最基层行政单位,“凡朝廷所行之政多在焉”
。长官称知县或县令,通治一县政务。神宗熙宁四年,为推行新法,始于各州、军主户二万户以上县分置县丞一员。县丞作为一县的次官,佐理县务。宋神宗时令县丞掌给纳常平、免役等事务。
为避免中唐五代藩镇割据的历史覆辙,宋朝以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皇帝集权、臣僚分权为基本原则,努力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控制。
为此,官员任命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皇帝直接任命,主要是一些重要地方的监司、知州、知府等;二是堂除,即“都堂奏差者也”
,都堂又称政事堂,也就是指宰执大臣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了解和任命;三是部注,吏部注授,所注授的官阙称为部阙。大部分基层地方官员由吏部任命,甚至连级别很小的地方官员,如监太平州黄池镇户部赡军酒库兼烟火公事,也是吏部任命。作为补充,宋代还允许监司、知州等地方高级长官考察州县官员,可撤换其中的不合格者,用他们认可的权摄官来顶替。宋朝还有荐举和辟举制度,只不过不占重要位置。通过以上方式,将大大小小地方官的任命权,掌握在中央手中,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无疑是有利的,
但也弊端丛生,比如只对上不对下负责,政令贯彻落实时的权变、通融或修正。因此,研究王安石变法,不得不考察地方行政制度运行的逻辑和结构,方能对于变法有一个深入和具体的了解。
为了寻找答案,我们具体到宋朝的地方,去看看地方官是怎样执行变法政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