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三年五月,西夏在边境筑闹讹堡,庆州知州李复圭命偏将李信等率军出战,结果大败。八月二十二日,西夏大举入侵北宋环庆路,号称带兵二十多万,攻大顺城、荔原堡等地,郭庆、高敏、魏庆宗、秦勃等将领战死。
边衅大起,消息火速传到开封。
救兵如救火,对西夏不仅要迅速派兵防御,而且也要急速筹集大量粮草,以便应对长期边境战争。仅仅熙宁三、四年间,宋夏啰兀城之战,宋军出动两万兵力,在半年之内陕西一路花费“钱、粮、银、绸、绢共千二百万贯匹”。熙宁三年十二月,宋神宗了解到“……麟、府州最是缓急应援陕西之地,近岁虚屯军马,颇闻粮草阙乏”
。河东的麟府一隅,需要陕西全路来支援;而陕西路,则需要全国支援。这种以全国供一路,以一路供一隅的窘况,不是一时半会儿,而是几乎困扰了北宋几十年。
大量的军费支出,不容按部就班地进行国内调整、逐渐发展经济,而是要求北宋朝廷尽快筹集钱粮,纠集全国资源力量,在与西夏对抗中取得优势。
边境紧张,迫使朝廷做出反应。王安石自请守边,宋神宗赞同,参知政事韩绛立即提出“朝廷方赖安石,臣宜行”。他认为,现在国家大事需要王安石坐镇中枢,因此请求让自己带兵出征。于是熙宁三年九月,韩绛被任命为陕西宣抚使,授予“便宜施行”之权,全面主持抗夏军事及陕西诸路政事。其后,韩绛又兼管河东,授以空名告敕,得以自行任命官吏。他任命边境宿将种谔为鄜延路兵马铃辖,不仅令种谔节制陕西诸将,还把河东路鄜州一线的军事指挥权也交付他统一指挥。受重用之后,种谔提出控制横山山脉,俯瞰银、夏,再打通鄜延至麟府的通道,把河东、陕西两个战区连成一体的战略设想。对此雄心勃勃计划,保守派大加攻击,痛骂种谔“狂生”,预言“朝廷徒以种氏家世用之,必误大事”
。然而,在韩绛的支持下,种谔恢复了筑城推进的策略,加筑了夺自西夏的啰兀城,进而修筑了永乐川、赏逋岭二寨,遣将重筑了抚宁故城,控制了横山山脉跨越无定河谷的要冲之地。种谔又命令鄜延至麟府的宋军两头对进,择要塞筑城,多次击退西夏骚扰部队,终于打通了两地的联系。这样,自李继迁反宋之后,宋朝第一次开辟了连接孤悬河西的麟府的战略通道,控制横山,进而窥视银夏,取得了战略优势。
但种谔兵微将寡,直接指挥的宋军不过两万人,没有足够的力量维持数百里的通道。且他急于求成,引起了疲惫已极的士兵不满,部队发生骚乱。西夏没有坐视宋朝控制横山,国相梁乙埋率领大军攻夺横山,宋军各点不能相互支援,经过几个月战斗,横山要冲失守,鄜延至麟府的通道再度中断,此战导致“将士千余人皆没”
。保守派借机弹劾,种谔连续受罚,被贬为汝州团练使,再贬为贺州(今广西贺州)别驾。支持他的韩绛也被贬到邓州。著名历史学家秦晖对此评论道:“干事的因小过而被整,不干事的安坐而整人,‘熙宁新政’之时尚且如此,宋朝边政之弊可想而知。”
与西夏的战争冲突,使宋朝无暇专注于内部,变法的步骤被打乱。外患左右内政,是宋朝自始至终存在的问题。为了筹集军费开支,以解决财政问题为目标的变法措施快速出台。有专家认为,无论是范仲淹庆历新政,还是王安石变法,皆源于外患。历史学家邓小南明确提出:“通常状况下,我们会说‘外交是政治的延伸’,但是就宋代的历史而言,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宋代的内政选择是在外交压力下的选择。”
前方战事紧张,国内财政吃紧。为了应对内外交困的局面,以理财为首要的变法也不得不加快进程。但那时,韩绛外出陕西,吕惠卿因父亲去世服丧在家,王安石成了孤军奋战。为摆脱不利局面,他启用了一批新党成员。比如,让当时资历尚浅的曾布接替吕惠卿做崇政殿说书。熙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宰相陈升之因母亲去世,丁忧回乡。十二月十一日,王安石正式升任礼部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成为大宋宰相,王珪任参知政事。被提到首相的位置,在宋神宗全力支持下,王安石以雷霆霹雳般的手段,迅猛推出了涉及财政、税收、农业、兵制等诸多方面的改革法令。
其中,不可或缺的是全面改革科考制度。具体做法是从此之后,不再考诗赋,而是考经义、论、策等议论文,要说出治国立法的具体办法。从此,当官彻底与吟诗作对无关,四书五经也不必倒背如流,也不再抽段默写了。王安石认为,不把官员们的素质提高,哪怕新法尽善尽美,也别想执行时上下如一。他希望用新思想教育出新型人才,新考试考出新一代官员,取代现有官场上的守旧官员。除此之外,王安石也注意到思想意识的重要性。熙宁三年十月,王安石进所著《洪范传》,神宗手诏答之。他通过为《洪范》作传注的形式,说明天人不相干,虽有灾异不足畏,从而驳斥了那种认为天变是君主有罪的迷信观点。通过思想的统一,营造举国为一个目标而奋斗的环境,是改革的首要条件。
还有另一件同等重要之事——保持社会的稳定运转。变法不仅触犯了一些人的特殊权益,更让很多民众不太适应。要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防止出现趁火打劫等不稳定因素,就得加强社会防护力量。
熙宁三年十二月九日,王安石推出了第四项变法措施“保甲法”。保甲法就是老百姓每10家结为一保,50家为一大保,500家为一都保,各自选出负责人(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凡家中有两个男丁,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保丁集中练习武艺,夜间轮流巡逻,维护治安。以大保为单位,巡行乡里,捕捉盗贼,维持当地治安。同时,国家配备武器,百姓定时定期一起训练。王安石希望时机成熟后,以“民兵”替换掉花费巨大的“冗兵”,为裁军做准备,为裁军之后国防、国内治安做准备。
此时,与青苗法同等重要的第五项新法“免役法”出台。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是对原有差役法的改革。“差”,是当差,被各级衙门叫去干活。自秦朝始,农民每年要承担政府的徭役。唐朝实行租庸调制,可以纳绢或布代服徭役。到了北宋,按照百姓户等摊派徭役,划分依据是当时的户籍制度。明道二年规定:“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实者听民自言。”
在宋朝,以有无税产为根据将百姓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主户编修丁产簿,按照家产的高下分为五等,因此又称为五等簿。五等户的划分情况大致是:第一等民户通常是指占田在三顷到十几顷、几百顷人户,第二、三等民户是指占田在三顷以下到一顷的民户。第四等民户是家业约值四五十贯左右,占田不到数十亩的民户。第五等户是指占田更少、仅能勉强自给的民户,多是占有小片田地仍不能自给的民户。宋朝时期又将第一等户和第二等户称作上户,将第三等户称作中户,将第四、第五等户及以下称作下户。其中,富豪家族、中举人家、出家人、女户(没男丁)、单丁户、城市的居民和商人等享有免役特权,各种差役落到了第三、第四等农户身上,中下层的农民要为地方政府办差,如承担下乡收税、看守、运输、抓贼等杂职。
相比于唐朝,宋朝放松了对农民人身迁移的很多限制。比如,“佃人之田,居人之地”的无地客户,也称作“庄客”“浮客”“牛客”“旁户”等,依赖耕种豪强地主的田地为生,约占全部人口的35%—40%。相比唐朝,宋朝法令已经认可客户自愿迁移,客户有了比较多的人身自由。比如,天圣五年(1027)宋仁宗下诏:客户迁移,不需要主人出具“凭由”
,只需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
。但客户附籍在主户上,失去了独立户籍,有些豪强地主仍把客户看成奴仆,极力将各种赋税全部转移到他们身上,政府的徭役也主要由他们承担。
除此之外,宋朝还有很多优待和例外,比如官户,甚至是沾上点官气的人户都免掉差役,城市中的商人也大都“赋调所不加,百役所不及”。一些上等户千方百计通过挂名、投靠等方法逃避差役,比如有人把田产隐寄在官绅人家,冒充他们的佃户;有些上户用各种方法将自身等级上升为官户,例如娶宗室之女、挂名乐工、买官等来逃避差役;有的甚至躲入寺观、庙宇假装出家为僧;有的人尽量少养牛马、少种耕地,以降低自己的户等;甚至还有人抛弃农田房舍,流亡异地……
随着宋朝“三冗”问题愈演愈烈,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各色差役大都落在中下户农民身上,“下户半曾差作役”
,甚至有一些按规定不负担差役的下户也要应差,沉重的赋役使农民不堪其苦。知谏院吴充上疏说,近年以来,上户渐少,中下户渐多,役使频仍,农民越来越困顿,遗弃荒废土地的现象越来越多,他总结说“国家之患常兆于此”
。越来越多的任务,密集地服差役,造成一个又一个家庭破产。例如,倘若在服役过程中,押运官府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一次服役,全家败亡”。韩绛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听说京东农民父子将被派为衙前役,其父告诉其子说,我应该求死,使你们避免倾家荡产冻饿之祸,遂自杀而死。”
革除传统差役法的弊端,成为宋朝一些官员的呼声。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司马光上书呼吁“衙前当募人为之”。
但司马光建议招募人员的费用从政府财税中拨出一部分,而不是从官户农户中收取,更不是动摇官绅富豪免除徭役的特权,这与王安石提出免役法的目的和做法根本不同。在宋仁宗晚年,已有个别地区对衙前差役试行改革。例如,越州通判张诜看到当地民户苦于衙前役,雇人服役。明州知州钱公辅不再调乡户充役,而是把当地的酒场改为官卖,把从酒场所得钱,按服差役的轻重补偿给做工的人,当地人都认为非常便民。李复圭做两浙转运使时,“因浙民以给衙前役多破产”,“悉罢遣归农,令出钱助长名人承募”。
这些局部改革,大都是实行出钱雇人服役,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宋神宗即位后,三司使韩绛上疏陈说差役的弊害,希望神宗下诏,令内外臣僚悉具差役利害以闻,裁定一种妥善办法。宋神宗采纳了这一建议,下诏令内外官吏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诏令之后,各地官吏纷纷上疏,陈说役法利害。四川成都进士李戒提出“募人充役”的想法
;四川梓州路转运使韩涛提出并纲减役的建议,他认为本路并陆路纲运,减一百三十八纲,节省了各级差役公人五百多人。这种做法获得王安石推崇,朝廷下文褒奖,“赐帛二百”
。上述事例说明,在王安石变法之前,差役旧法的弊病已极为严重,改革已成为朝野上下的普遍要求。因此,王安石也把改革役法作为重要考量之一。
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存在差异,各州县人口疏密不等,风俗习惯不同,传统差役在各地实施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程度的差别。为了兼顾这些情况,免役法的制定与推行过程非常谨慎。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和条例司的官员经过斟酌讨论之后,制定了一个总原则,即“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
,并在这一原则下,订立了诸细条目,对衙前重役、运送人员、户长、女户、单丁户、僧道户等做了规定。然后,将制定的免役法条目交付各路转运使和各州县官吏去“论定”,听取他们的意见。随后,王安石任命吕惠卿主持起草役法条例,并先在一二州内试行。
这年年底,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上奏请求在开封府界诸县试行役法的“条目”,在这个基础上,判司农寺邓绾、曾布制定开封府免役法方案,根据各家拥有财产富裕程度,将人户定为十等,其中农村上户五等,中户三等,下户二等,城郭十等。从熙宁三年冬季开始,首先在开封府界内的州县试行。在试行时,先把所订立的政策条目“揭示一月”,须待“民无异词”之后,才按照政策条目实施。
为了防止实施过程中不按户等摊派差役,规定州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闲空隙召集众人,稽其物产,考其贫富,查其诈伪,为之升降,并明确提出“用意高下者以违制论”
。也就是严禁随意、不负责任地升降农户等级。同时,明确了各役种的奖酬任用办法,规定每年按照职役承担的轻重,酬奖榷沽酒场,但要自己经营,自负盈亏,有经营能力的就盈利,没能力的亏了也不补偿亏损。另外,对以前丢失官府物资承担赔偿责任之类的要求都予以废除,仓驿、场库、水陆运槽等让军校代为服务;对于官员上任途中的送迎,乃官给路费,免其身行。
方案订定后,开封县(今河南)有22600户,一年输钱12900缗,从中拿10200缗来雇人代役,剩余2700缗“以备凶荒欠缺”。于是“他县仿此”。经过反复讨论与试点工作,免役法逐渐成熟,在开封甚至达到了“揭示一月,民无异词”。
北宋的免役法,是继唐代租庸调制后的又一次制度变革。通过这次改革,人们可以缴纳货币代替徭役,纳钱免役的方式将劳动者从繁重的徭役中解脱出来,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传统徭役的人身依附性被消除了,这是自有徭役制度之后的一次历史性变革。
在开封府界施行后,取得不少经验。熙宁三年十二月,开封知府韩维向神宗报告说,开封府界今年收免役钱十八万一千多贯,诸种差役均可募人承担,农夫不再受其累。韩维的报告,让宋神宗放心了。这时,咸平知县范百禄报告说:“免役法推行,罢免了开封府‘衙前’数百人的差役,百姓非常欢迎,非常欣喜。”推行效果令人很满意,宋神宗下诏奖励。
但是,在皇帝奖赏开封试行免役法不久,一场群众上访的风波突然爆发,导致北宋变法矛盾升级,让宋神宗、王安石都猛然意识到变法带来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