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非是个激进或短暂的想法,就像英国律师亨利•布鲁汉于1820年所说的:“辩护人对他的当事人有着非常神圣的义务,因而全世界中只知道为他一人履行职务,且仅止于这个当事人,别无他人。为了拯救当事人而去使用各种适当的方法,或利用各种机会,以他人甚至辩护人自己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这是身为辩护人最重要也是最毫无疑问的义务。他不能去思考他的辩护可能带给其他人紧张、折磨、痛苦或是毁灭。不但如此,如果需要的话,他必须要将爱国者的责任与辩护人的义务分开,他必须不顾后果地继续下去,保护他的当事人,如果上天注定他的命运如此,即使会导致他的国家陷于混乱也应在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