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令人闭口不言的共谋掩蔽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真面目。大部分的圈内人——律师和法官,都保持缄默;而大部分的圈外人——法律系教授和记者,却都蒙在鼓里。大概没有哪个圈外人能够了解这日复一日的运作系统,然后如实地评断它。

许多圈内的人不言语,因为他们和司法的黑暗内幕有着利害关系。其他的圈内人则害怕说出来会被报复。某些成规使律师们无法公开评论他们的同业,而鼓励他们促进“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专业的尊荣”可是重要的是,在私下里圈内的人都清楚,他们只能在圈内讨论而不能公开批评。

圈内人心照不宣,而圈外人雾里看花,这种二分的现象已经剥夺了舆论如实评断美国司法制度的权利。在本书中,我试图打破这种二分的现象。虽然我是个法律系的教授,但是我已经在美国的各级法院打官司超过10年。而且因为我并不依赖打官司维生,所以我比绝大多数的执业律师怕遭到报复的顾虑少。因为我主张我的学生必须诚实面对法律,所以当我在真实世界中遇到司法虚伪、不诚实的时候,我也很难保持沉默。

在我法律事业的头几年,我是个圈外人。我只看到最高法院以及人文荟萃的精英体制。耶鲁法学院毕业后,我有幸在美国历史上最优秀、最高尚的法官那里担任法官助理,那就是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院长大卫·巴史隆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亚瑟·郭德堡。

我在哈佛法学院开始我的教书生涯,那时我是个天真的理想主义者,坚信司法制度中法官的清廉、检察官的诚信以及辩护律师的奉献。我秉持了这些信念并如此告诉我的学生,直到1972年某个不寻常的“意外事件”发生为止。“犹太人防卫联盟”的成员被控告制造弹药,致使一个无辜的妇女死亡,那个被告正好是我在布鲁克林区波罗公园的邻居,那是我童年成长的地方。当时因为无法找到任何“真正的”律师,他转而向“那个成为法律系教授的小鬼”求助。这个曲折离奇的案件,把我带到法律教科书中不曾描述过的、法学院也没有教过的世界。它使我开始了新颖而漫长的法律学习旅程,我将会在书中叙述这个故事。

在这漫长的旅途中,我目睹了某些令人十分困惑的事实,这些东西不属于法律理论的任何一部分。我学习到虽然有所谓宪法上的“无罪推定”但是绝大多数的刑事被告事实上确实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我的当事人差不多都是有罪的,当然,也有些是无辜的。然而,无论他们被判徒刑或是无罪开释,都和他们是否有罪几乎毫无关联。

采取攻势

我的一些当事人获得无罪开释,因为政府的执法者侵犯了他们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在替刑事被告特别是有罪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对官方采取攻势是必要的手段,让政府的不当行为受到审判。在法律的世界里,就像运动比赛一样,进攻就是最好的辩护,这便是本书书名的由来。

这本书描写了许多案例,身为被告,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了各种罪名,包括最令人难以想象的罪行,例如大屠杀,也包括了从来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并不是只有我在为有罪的被告辩护,这其实是大部分辩护律师的终身事业。裴瑞·梅森这样的英雄人物,在被诬陷或错误指认的案件中为无辜的受害者辩护,这只是电视虚构的形象。偶尔也会有无辜的被告被起诉受审,但被定罪的则微乎其微;某些案子中甚至有被执行死刑的情况。这些案子尽管很重要,却不是刑事律师每天的工作。如果有任何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他的当事人大部分是无罪的话,那他不是虚张声势,就是故意将他的业务局限在一些无罪的被告上。

因为我以教授法律维生,如果我想要的话,我是可以选择案件的,我可以只代表我认为无罪的或是人品高尚的被告打官司,但我却故意不这么做。我选择案件的方式并不是按照被告是否有罪或者我对他们的个人意见如何而定,也不考虑打赢官司的可能性。我认为代表有罪的被告打官司是一种挑战,而且,真心诚意地把它当作法律专业最重要的义务。

我尝试挑选最具挑战性、最困难的而且最可能创下判例的案子。因为我几乎与法院和职业公会的压力绝缘,我也觉得特别有责任接下其他律师羞于承接的案子。我解释为何我总是直接和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辩护律师计锋相对。我承办可以提出新的法律论点并且适于课堂讨论的案子。我也尝试把法庭和课堂的工作结合在一起。在第二章中我会谈到一个杀人案件,我的学生帮我找到办法解决了该案令人为难的法律困境,而使我打赢了那场官司。

终审的律师

我基本上是个上诉律师(虽然这不是我唯一的工作)也就是终审的律师。被告或者是他们的律师,通常会在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跑来找我,而且常常是在上诉被驳回之后。他们希望我可以取得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审查的机会,或者发出人身保护令。他们是绝望的,而他们几乎毫无希望得到法律的救援。我有一个在牢狱中的当事人,他在所有的上诉程序中都宣告失败了,却仍然保有幽默感,他送我一幅漫画,画中有两个带着脚镣手铐的犯人,被绑在牢房的墙上,其中一个还很乐观地转头向另一个犯人耳语道:“听好,这是我的计划……”这张漫画悬挂在我的办公室,不断地提醒我,这些向我求助的当事人在绝境中是如何迫切地期待着。

如果我决定接下一个案子,我便只有一个信念:要打赢官司。我会尝试用所有公平合法的方法让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而不去想到后果如何。{1}

我并不会为了帮助一个杀人犯无罪开释而道歉,或是因而感到歉疚,即使我知道可能有一天我的当事人又会出去杀人,而到目前为止还未曾发生像这样的事,所以我并不确定到底我会如何反应。我知道我会为了受害者而难受,但我希望我不会为我所做的事感到后悔。就好像外科医生不应该为了医治一个康复后却去杀害无辜的病人而感到悔恨一样。

定罪与撤销判决

本书中收录许多最具争议性和戏剧性的案例。不像其他律师写书时只记录打赢的案子,在我的书中,我也选了一些打输的案例。我并不喜欢输,但是这类案子对我、对法律的发展,尤其是对我的当事人,都是意义重大的,它们与我在法庭上获胜同等重要。

我所描述的大多数案例都是刑事案件,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纠纷的,它们属于非刑事案件: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国家公园管理处关闭鳕鱼角海滩的天体营;一个好战教授被斯坦福大学解聘;中央情报局和前工作人员弗兰克·史奈普打官司;还有一个法官判决一个年轻女子进入精神病院,只因为她想控告她的心理医生。不论刑事或民事,这些案件都逼使一个小市民和庞大的体制对立,诸如国家的检察官、大学或官僚体制。

没有人想要正义

有个古老的故事,说一个律师在一场重大的官司获胜后,立即打电报给他的当事人:“正义胜利了。”他的当事人火速致电给他,要他“即刻上诉”这个故事指出了我们的法律制度的真相:没有人想要正义。就像运动场上的运动员一样,对大多数刑事诉讼制度的参与者而言,获得最后胜利是“惟一重要的事”刑事被告和他的律师当然不想要正义,他们想要无罪开释或至少较短的刑期。

我们总认为检察官是对正义最有兴趣的——司法部的墙上有句格言宣称:当正义实现时,就是对政府的褒奖。但在真实的世界中,许多检察官对这句话持保留的态度,他们相信当官方受到褒奖的时候,才是正义实现的时候。检察官想赢得官司,特别是当有罪的被告试图借政府的不当行为等技术上的错误而脱罪时。大法官霍尔姆斯形容道:“让一些罪犯逃脱刑责比起让政府扮演卑劣角色,罪孽要小得多。”虽然检察官立誓维护法律,但是他们仍然常常用违法取得的证据将被告定罪。在这样的案例中,检察官并没有追求正义,他们和想要被释放的被告一样,只追求一件事,就是打赢官司。

我将说明为何大多数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重视输赢比例的程度,就像美国棒球大联盟的投手一样。正因为他们的重视,导致“认罪协商制度”被滥用:检察官和律师都可以因此在他们的记录中多一次“胜利”——只有民众输了,但是没人会为民众记录胜败。我相信在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协商制度是最具破坏性、最不能实现正义的制度。

不过,你可能会认为至少法官是对正义有兴趣吧!案件都是被送来给法官的,他们对于任何结果似乎并无特别的好处可言。但真是这样吗?大多数的法官对正义并没什么兴趣,他们同样有他们的目标:很多法官认为他们自己是执法单位的成员,仿佛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似的。他们只想要确定罪犯被定罪,然后把他们送走。即使依法应该释放被告,很多法官还是尽可能在他们合法的权限内(有的甚至会越权)使这些他们认为该坐牢的被告被定罪。法官对这个系统运作的效率也很感兴趣,他们总是要确保法庭内没有积案或塞车的情形。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希望他们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我们将在书中看见全程的诉讼案件,我们会发现有时候法官会维护“他们”的有罪判决,即使当推翻原判是达成司法正义的必要手段,他们仍把推翻判决看成是一种对其个人及其专业的侮辱。

黑色的法袍,白色的谎言

我对法官提出了一些批评,从地方最基层的治安法官到美国的最髙法院首席大法官。(无论那个法官作出对于我的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判决,我都试着以批判的角度去面对他们,可是我怀疑我很难完全剔除所有枝头上的坏葡萄。)这本书原来的书名其实就是“黑色的法袍,白色的谎言”这样的说法并不为过,因为谎言、曲解和其他各种知识上的不诚实是法官的通病。在我20年执业的经验中,在所有刑事诉讼制度的参与者中,最令人失望的便是法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就像很多人一样,非常尊敬这身穿黑袍的法律的化身。当我开始执业时,我天真地以为所有法官都很诚实地面对法律,都很注意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也都关心大众,就像当初我曾为之工作过的两位法官一样。可是我实在是太失望了。在许多法袍底下,我看到腐败、无能、充满偏见、怠惰、无聊卑劣的灵魂以及普遍的愚蠢。我也看到奉献、诚实、勤奋、仁慈的法官,但是我们有权期待法官至少要拥有这些特质。如果我强调司法制度的黑暗面,是因为它比光明面更有撰写的价值,也因为它预示了法律程序即将腐化的恶兆。我强调黑暗面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律师都过于强调它的光明面。法律界以外的人们有权知道我们法律体系的“全部真相”而不只是他们在法律节那一天吹嘘的东西。

粗糙的司法正义

在我们刑事所采的双方当事人论争的诉讼制度里,所有的参与者,包括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虽然在这个体系中似乎没有人对正义感兴趣,但讽刺的是,最终的结果却正好是一种粗糙的司法正义。

虽然不诚实是普遍的现象,但我知道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通常会产生公平而准确的结果:很少有无辜的被告会被判刑,当然一些有罪的会被释放,也有一些有罪的人根本不会进入审判,这是这个体系自夸的一部分:“宁可错放十个有罪的人,也不能误判一个无辜者。”不过,腐化之处主要并非来自它的结果,而是来自它的过程。

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许多评价中,支持者会夸耀它是诚实、公平而且结果准确的,而批评者会抱怨它的腐败、不公平和结果不准确。通过这本书,我试着说明这个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或是这么泾渭分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已经腐化了:有赖于参与者越来越普遍地不诚实。这制度并不公平:它歧视贫穷的人、未受教育的人,还有少数民族成员。但是它并不是大体上不准确的:大量的无辜被告并未充斥于我们的监狱,我们的制度也不应该被不公平地形容成是“迫害”。在今天的美国,我们所享有的言论自由、著作和集会结社及其他表现的自由,是世界历史上任何国家所没有的。但这并不代表说,我认为我们的自由和司法正义已经足够。事实上还是不够的。但是与其他时代、其他国家的制度做比较,有助于我们认清自身的处境。

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们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部分原因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一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政府。我协助有罪的被告或为被人看不起的人辩护,甚至还使其中的一些人无罪开释,我有理由相信这是我们会如此自由的一个小小代价。试想,如果在一个制度中,让那些有罪的和被人看不起的(至少是被有权有势的人看不起的)这些人们,都被剥夺受辩护的权利,会发生什么事!

“全部真相”

“说出真相,全部的真相,而且只说真相,别无其他”,在法庭中这句誓词只适用于证人。辩护律师、检察官及法官并不适用这个誓词,他们不能用!真的,其实公平地说,美国的司法体系是建筑在不说出“全部真相”的基础上。

这就是辩护律师的工作,特别当他代表有罪的被告时,他必须利用所有合法的方法来防止“全部真相”被发现。这是正当的而且义不容辞的,辩护律师必须拒绝采用一些即使是真实,但用不正当方法取得,或是存有偏见的证据。在第十章,我描写几种不同辩护律师的类型,其中一些人所做的已经超出了他的辩护身份,而其他的律师却重视他自己的利益,更甚于对当事人的责任。

虽然检察官比辩护律师更有义务发现“全部真相”,但是他们也通常必须加以隐瞒,至少对社会大众是如此。但是,除了一些隐瞒真相是正当必要的少数情形以外,在本书中我们将看到,在一些地方,歪曲事实甚至公然不诚实已变成检察官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些高级公务人员宣誓要崇法守纪,但似乎并没有看到自己的诈伪行为是错的。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市民不服从的方式,是对更高的法律的认可。美国司法体系就这样被“善意的谎言”所摆布。第九章将道出一个丑陋的故事,被大家认为是这个国家最优秀的纽约市联邦检察署,他们竟然试图掩盖罗伯·路奇事件的真相,罗伯·路奇是个警察,他的一生被写成一本书,也被拍成电影《城市王子》。

本书也会描述最优秀聪明的法官们如何歪曲法庭记录、假装相信政府证人的谎言、曲解案件的本意以及漠视法庭上的辩论。在普通法系列的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不诚实可能真是天生的。有时歪曲法庭记录是让有罪的人被定罪而不至于开创恶劣判例遗患无穷的惟一方式。法官霍尔姆斯曾评论道:“难以处理的案子,就像那些恶名昭彰的案件,使法律徒具虚名。”一些法官为了避免陷入这种困境,他们会将这些案件的复杂事实加以歪曲简化,让它们变得容易些。借简单事实取代复杂真相的方法,法官可以确定这些恶名昭彰的罪犯会进监牢,而不用创设危险的判例,因为这个判例可能会滥用到没那么恶毒的被告身上。这样的司法诈伪通常会被称为“法官的政治艺术”。

我最近听到一个关于一位备受敬重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故事,由此可以显示司法的不诚实有多普遍。他在意见书里主张维持原审的有罪判决,其中有一句话说:他看过所有的法院记录,并确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项有罪判决。另一位法官写了一份备忘录,表示他很怀疑那位法官怎么能阅读所有审判记录,因为在整个上诉期间,惟一的一份法院记录被锁在他的抽屉里。那位法官被逮个正着,于是撤回那段话。大众并不知道这件令人困窘的事件,虽然这个故事已经在圈内传遍了。这位法官仍在法律界中继续享有清廉公正的盛名,而我却一定会因为说出这个故事而遭圈内人大加挞伐。{2}

如果律师或法律系的学生伪称他看过法院记录,他一定会被惩处的。(新闻记者或医学研究员如果有类似的不实陈述的话,一定会被解雇或取消资格的。)但是我知道有许多法官在案件中作过不实的宣称,歪曲法院记录,或是其他的欺骗行为。为何法官这种不诚实被允许,甚至是被赞扬的,这是个非常重要却无法回答的问题,它直接冲击着美国的法律体系。

诈骗精英

我对最优秀的法律精英体制提出最严厉的批评:包括最高法院中最具权威的法官们、最清廉公正而备受尊崇的检察署,还有最有名也是最成功的辩护律师。像行贿、攀关系和操纵案情等等行径是十分明显的,要抨击司法体系中最低层次的腐化,实在太容易了,其他更有机会观察这些病症的人,早已经披露过了。而我所看到的是,在我这个专业中受尊敬的人们,却变成诈骗精英之徒,并因而受到奖励,还传授给他们的继任人。

通过本书,尤其是第九章,我举了一些例子,说明一些最受尊敬的法律界成员如何成为诈骗精英,并且也没出事。我觉得我特别有义务将这种诈骗精英的恶迹劣行揭露出来,因为我任教于“精英”法学院,而且我的学生很快会成为这个专业中的精英成员。作为精英分子,像法官助理、大型法律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法官,他们似乎不太会有屈从于腐化的危险,但是他们却不断遭受诈骗精英的诱惑。举例而言,你想,一个看着法官欺骗大家说他看过法院记录的法官助理,他会学到些什么?再想想看,一个才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会从(城市王子》 里的联邦检察官的身上学到什么?今天,诈骗精英已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阴险狡猾的腐败形式,因为没有人会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和贿赂是同样的腐败。

司法的游戏规则

在对簿公堂、著书立说以及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美国的司法游戏实际上似乎有些规则可循,大部分的刑事诉讼的参与者都了解它们。虽然这些规则从来没有被印成文字,可是它们似乎主导了整个过程的真实面。和所有的规则一样,它们被过分简化为几个基本的条文,却总括了这个体系的实际运作。以下就是司法游戏运作的几个关键性规则:

规则一: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是有罪的。
规则二:所有的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了解并且相信规则一。
规则三:违反宪法比合乎宪法更容易给有罪的被告定罪,而在一些案件中,不违反宪法是不可能给有罪的被告定罪的。
规则四:几乎所有的警察对于他们是否违反宪法都说了谎,而这样做是为了给有罪的被告定罪。
规则五:所有的法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规则四。
规则六:许多检察官毫不迟疑地鼓励警察,当他们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一事说谎。
规则七:所有的法官都知遒规则六。
规则八:大多数进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在说谎的警察人员。
规则九:所有上诉法院的法宫都知道规则八,可是有许多法官仍会假装相信那些假装相信说谎警察的原审法官。
规则十:大部分的法官并不相信被告对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的。
规则十一: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故意给他们都不相信有罪(或是较轻的罪行)的被告定罪。
规则十二:规则十一不适用于犯罪组织的成员、毒贩、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
规则十三:没有人追求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