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农问题”如今日益引起上下的关注。然而三农之成为问题并不始于今日,亦不限于中国。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是世界各国进入现代化时面临的普遍问题。 我们所面对的特殊性一方面固然源于特定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是普遍性问题在我们这里的积重难返。但过去的路径依赖并不是我们一家的独自选择。自20世纪初俄国发生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引起强烈反弹以来,从俄国马克思主义的一支中形成了通过平分土地完成“民主革命”,再通过集体化建立“社会主义”这样一种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理论。这种理论模式不仅在中俄等国形成了实践的路径,成为“列宁主义”的基本成分之一,而且对世界上其他形形色色的许多农民问题理论与实践产生强烈影响。但这种理论与古典马克思主义的极大差异,以及它在社会思想史上真正继承的那些资源,并没有得到透彻的分析。
今天的中国早已不是“凡是”时代,从思想宗师那里寻找章句以支持改革的“托古改制”方式也已基本成为过去。但是严肃的思想史研究与社会变革史研究从来就是互为表里。况且今天一如过去与未来,农民问题一如其他问题,仍然会存在思想与实践的多元性,包括存在各种左派或新左派选择。因此从思想史上理清150年来农民问题上的“主义”变迁,仍然对农民“问题”本身的解决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诞生时,经典作家主要是在两个层面上谈论农民问题的。
其一是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角度,认为农业问题的方向是公有制与“社会化”。而农民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谓“小资产阶级两重性” 或曰“摇摆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 (1) 的性质;农民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作为劳动者可能会跟无产阶级走,接受社会化的改造;作为私有者又可能跟资产阶级走,发生“商品生产者的自发倾向”。而这两重性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则以农民中的阶层不同(大农更多一些私有者属性,小农更多一些劳动者属性)以及具体的利害关系背景有所变化。此外当时马克思主义者还有一个看法,就是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要为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不是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就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
这样就产生了关于农民的“两种保守性”的观点。当时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担心农民作为私有者、小资产阶级与商品生产者会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时跟着前者而反对后者,从而表现出“路易·波拿巴式的保守”。恩格斯说:“1848年二月革命的朦胧的社会主义激情很快就被法国农民的反动投票一扫而光。……我们大家都知道,单是农民的这一勋业就索取了法国人民多少代价;法国人民至今还苦于这一勋业的后果。” (2)
而作为传统“小生产”的体现者,他们如果与资产阶级发生冲突,又可能意味着传统对现代化、“小生产”对“大生产”的抵制,从而表现出“万代式的保守”,因而无产阶级也不能接受。马克思曾多次谈论过对“农民的万代”的担忧。而欧洲最典型的农民国家沙皇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更曾普遍认为:“专制制度的支柱应当(而且可以)不是贵族,也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农民民主派’。” (3) 这种看法似乎从反面得到了证实:当时沙皇政府的确有知识分子、资产阶级乃至贵族都不可靠,“皇帝和国家唯一可以依靠的阶层是农民”的判断 (4) 。甚至农民对地主的仇恨也被认为具有这种保守性质,“宁可一切土地归沙皇,只要不归地主” (5) 的想法是农民皇权主义的基础。这使得马克思主义者担心,面对资产阶级革命“专制政府可能利用农民来采取某种冒险举动” (6) ,并认真考虑过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与资产阶级妥协以对付农民的“反动”。
这样一来,农民无论是跟着资产阶级走还是与资产阶级冲突,似乎都不是好事,都是“保守”乃至“反动”的体现。所以毫不奇怪,在马克思与恩格斯身居英国从事写作的时代,他们对“农民保守性”是看得更重的。《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农民有反现代化倾向因而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 (7) 之论断,《路易·波拿巴的雾月18日》中关于农民是“一口袋马铃薯”的论点,都是马克思农民观中十分经典的说法。
这种说法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所处的西欧,尤其是英国社会发展提供的体验。过去有一种说法,世界各国都没能消灭农民家庭经济,只有英国成功地用大农场取代了小农经营。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19世纪号称农场化最典型的时代,英国仍有40%左右的耕地是由家庭农场而不是建立在雇佣制基础上的大农场来经营的。而且以后这个比例更大了。实际上到了恩格斯和马克思、恩格斯的学生一代进入理论创作活动时,一种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趋势已经在西方农业近代化进程中表现得很明显,“农业的发展中并没有走向大生产的倾向,恰恰相反,在农业发展的范围以内,大生产并不常是较高的生产形式” (8) 。但尽管如此,19世纪中期生活在英国的马克思、恩格斯仍然可以以当时当地的经验为依据预言小农的灭亡:“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工人的劳动条件被剥削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削,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 (9)
当时一些最乐观的马克思主义者正是以这种“假定”为基础,认为未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已经无须面对小农问题,因为作为这种革命对象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会替它清洗农村中的地盘,有如在城市中一样,也期待大生产与小生产的斗争,将使后者从它们之中排挤出去” (10) 。这样无产阶级只需要变私人资本的“农业工厂”为公有制的“农业工厂”就行了, 而为此需要考虑的只是城市无产阶级与农村无产者—农业工人的合作问题。这样,19世纪中期的社会主义者相当普遍地忽视农民问题,甚至“认为农民是神秘的、不可思议的,甚至有时引起灾祸的东西” (11) 。
然而到19世纪末,随着德法等国无产阶级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法国工人党等)力量的大增,社会主义日益从书本上的理论创作变成实际的大规模社会运动,人们就发现,无论他们是搞社会革命还是仅仅投入竞选以扩大势力,都不能回避原来以为不存在的小农问题 ,“社会民主党一走进农村去,立即就碰到那种曾经使以前的民主革命党惊慌失措的神秘力量。社会民主党看见,在农村经济中小生产的消灭,绝不是马上可以实现的,较大的农业企业只是缓慢地占有那种不得不让出的地位” (12) 。
这个时候德法两国不仅小农仍然众多,而且其政治觉悟与参与意识随着现代化进程也大为发展。农民已不是像拿破仑时代那种抱着传统忠君思想只知为皇上卖命的“一口袋马铃薯”,他们不仅在经济上开始学会依靠自由的合作制战胜大农的竞争,在理论上产生了从西斯蒙第到亨利·乔治那样的思想代表,在政治上也开始发展现代类型的农民党与农会运动,具有可观的参与能力,从而成为无论是搞革命还是搞竞选都不能忽视的力量。
这时候的德法两国早已消灭封建制,不存在农奴解放、村社解体这类问题,自然也就没有了“万代式保守”的危险。自由小农面对的是大资本大农场等“大生产”的压力,而无产阶级政党当时一方面与农民同样面对资本这个敌人,另一方面又自认为是“大生产”的代表而视“小生产”为落后。于是,是支持农民抵抗资本(同时也抵抗“大生产”),还是乐于见到资本的“大生产”继续消灭小农以替无产阶级“清洗农村地盘”,便成了引起激烈争论的话题。
1894年 ,法国工人党南特代表大会通过土地纲领,支持小农反对大资本。不久德国社会民主党也开会讨论土地问题,恩格斯 随即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文,表示不同意法国工人党的做法。他再次提出小农是“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正在“不可挽救地走向灭亡”。 因此无产阶级政党不应试图维护小农,但是也不能像对待资产阶级那样剥夺他们。“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绝不会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 (13) 无产阶级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对农民进行阶层分析的基础上,在革命时期力图联合正在“无产阶级化”的下层农民,来反对倾向于资产阶级的上层农民;而在革命之后则引导农民走上合作化道路,但这一切以尊重他们的自愿、不搞强制为条件: “我们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下决心这样做的话;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我们就设法给他们尽量多的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 (14)
恩格斯逝世前数月写成的最后一部重要作品《法德农民问题》,是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小农问题”给出的经典答案,后来考茨基发挥此书的观点写成了当时被称为“《资本论》之后最出色经济学著作”与“农业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思想大全”的大部头著作《土地问题》 ,对“小生产没落论”、“农民阶层分析论”、“两重性论”与“自愿合作论”给予了进一步的系统论证。本书因而成为马克思主义农民问题理论的权威,在后来俄国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进行农民问题大论战时提供了基本的理论资源。即使在以后第二国际瓦解、列宁与考茨基成为论敌的时代,列宁对考茨基这本书的评价仍然是颇高的。
《法德农民问题》与《土地问题》虽然为此后很长时期内马克思主义者的农民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定了基调,但它的“自愿合作论”的温和色彩后来却受到斯大林的贬低。 斯大林在给“全盘集体化”制定理论依据的1929年12月27日“马克思主义土地问题专家代表大会”上演说时宣称:恩格斯关于要给农民“尽量多的时间”去考虑是否合作化的说法是一种“似乎过分慎重的态度”。按斯大林的说法,恩格斯之所以“过分慎重”是因为西欧的农民有土地私有制,以致农民便死守“自己的一小块土地”。而村社制下的俄国没有土地私有制,因此我们就无须“过分慎重”,而可以使集体农庄运动“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 (15) 。今天我们已经知道,那场把土地“公有私耕”的俄国传统公社社员变成“公有共耕”的集体农庄庄员的运动曾经遇到农民的激烈抵制,“没有土地私有制”并未使俄国村社社员比不存在村社制度的中国小农更“容易”接受集体化。这就提示我们:恩格斯的“慎重”并不“过分”,而且这个“慎重”并不是仅仅以“农民留恋小私有的保守性”为理由的。
今天看来,如果离开自然经济、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这些传统特征而仅仅在家庭经济(与雇佣经济相区别)意义上定义“小生产”的话,那么“小生产没落”论和“大生产优越”论在农业中是否成立,至少有待于未来的继续检验。而从马克思至今一百多年来,我们实际上离这个说法越来越远 ,而且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像19世纪的许多早期“小农经济稳固论”者所说,仅仅是由于小农留恋传统生活而自愿吃苦耐劳、拼命挣扎的“自我剥削机制”。
现代农业的发展表明“大生产”的农业在效率上也未必优于“小生产”,不仅是前计划经济国家的所谓社会主义“大农业”产生了许多问题,资本主义“大农业”也是如此。19世纪末以来,一方面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对农业的支配已经更多的是通过金融、供销、服务等领域的控制而不是通过生产经营中的雇佣制来实现,“公司加农户”的方式日益显示出比工厂式大农场更大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自由农民的家庭农场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广泛的契约性联合形成的合作网络的支持,也在许多国家成功地回应了资本主义大农场的挑战并取得了对后者的优势。虽然在市场竞争中的确存在着“小农破产”现象,但“破产小农”主要流入了城市与非农业领域,而不是变成“农业工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农业人口比重剧降、农业生产率大大提高的同时,农业中雇佣劳动的比重不升反降,1966~1967年欧共体创始六国的农业中,雇佣劳动包括临时性短工在内也仅占农业劳动者的14%。20公顷以下的家庭农场在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都取得了对50公顷以上大农场的绝对优势 ,甚至在历来认为大农场最典型并且深深影响了马克思农业思想的英国,家庭劳动农场与大农场相比也占了52%∶23%的优势 (16) 。因此,不能说恩格斯的自愿合作思想“过分慎重”,而是相反,以《法德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为代表的农业“大生产优越论”如今需要更加慎重的反思,以此为基础的集体化理论与“小农保守论”、“农民改造论”更是如此。19世纪经典作家们的这些看法的历史局限性,在今天应当是不难理解的。
然而,如果说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角度谈农民问题的上述理论如今需要反思的话,马克思主义农民学的另一个基点,即从民主革命的角度、从脱离传统社会而走入现代公民社会的角度阐述农民问题的理论,却在后人的实践中被严重地忽视、放弃乃至弄颠倒了。 这方面倒是需要作一些正本清源、回归“古典”的工作的。
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仅面临着如何反对资本主义的问题,即社会主义革命或曰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而且面临着如何走出前近代的传统社会(即所谓“封建社会”)而建立近代公民社会或曰民主社会的问题,即所谓资产阶级革命或曰民主革命问题。从《共产党宣言》到《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话是对已经资本主义化了的社会如何向社会主义变革这个问题而言的。但在欧洲许多地区,尤其在俄国,当时面临的更重要问题是如何摆脱封建制度,在俄国这样的国家它无疑是农民问题的主要方面。而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农民观是另一个维度。
如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民“小生产”及作为这种生产基础的“小土地私有”相对于“大生产”(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而言是“保守”的、乃至“反动”的。但过去我们也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私有农民在反封建问题上的作用有另外的评价。马克思在赞赏法国大革命时曾指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础“就是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制度,就是创立自由的占有土地的农民阶级” (17) 。他还提到:“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 (18)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普遍把这些话仅仅理解为:反封建或曰民主革命就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就是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然而这是很不确切的。马克思在上述说法中对这种“农民私有”都用了“自由” 这个定语,而“小”这个定语只是时而使用。可见他肯定农民私有制的反封建性质时强调的与其说它是“小”私有,毋宁说它是“自由”私有。他并没有把民主革命中的土地制度变革理解为变“大”私有为“小”私有、变租佃制为自耕制的过程,他甚至也从来没有把封建制度概括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恰恰相反,马克思在这里肯定的不是“小”地权而是“自由”地权。 在马克思那里,自由地权不论大小,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因此他肯定自由小农作为反封建力量,与他即使在民主化意义上(而不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上)也对小农有微词,认为自由小农不如自由大农(即资本主义农场,如上所述,马克思一直认为它将取代小农,并且只有这样才算在农业中确立了资本主义关系)的说法在逻辑上是全无矛盾的。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马克思对大农、小农均无好感,而作为民主革命的结果,马克思对自由大农、小农均予肯定。其原因就在于在马克思心目中,民主革命不是化大私有为小私有,而是化传统共同体为自由私有制的过程。
马克思没有把封建制理解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这当然绝不仅仅是因为欧洲封建制与中国所谓的“地主封建制”不同(所谓不同于中国的欧洲农奴制和自营庄园制至少在英法等国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已经瓦解了几百年,当民主革命发生时,那里的农村盛行的实际上也是租佃制与自耕农制而非农奴制的——只不过不太“自由”罢了)。马克思对封建社会的理解实际上是他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解之一部分。这一理解可以概括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为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观看来,“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而这种历史观的价值理想则是“个人向完成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 (19) 。
早在摩尔根发现原始公社的具体形式(氏族公社)之前很久,马克思就认定人类最初是以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 (20) 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认为这些“整体”的演变过程是:最初是“完全自然的家庭”,然后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又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形成各种更大的共同体 (21) 。另一处表述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包括:由家庭“扩大成为部落”,然后是“部落的联合”。由这些“自然形成的”组织再合成“凌驾于所有这些小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即“亚细亚国家” (22) 。后来晚年马克思受摩尔根的影响放弃了“家庭扩大为氏族、氏族联合为国家”的看法,转而认为先有氏族,家庭与国家都是后有的。但共同体的压迫是人身依附之源,而民主革命的实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 ,这个观点却始终未变。
马克思指出,在这些压抑个性的“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 (23) ,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 (24) 。由所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产生出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之父”的依附 (25) 。只有到了“市民社会”个人依靠“交换的力量”冲破了共同体的束缚,结束“人的依附性”而形成“人的独立性”。 进而克服马克思认为是因私有财产而带来的“异化”,走向“自由个性”和“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状态。
与这种“人的依附关系”—“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三段式发展相应地,马克思指出了分配关系的三段式演进:前近代那种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以“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统治—服从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包括‘家长制的、古代的或封建的’)为基础的分配”,在民主革命后也就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的私人交换”,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再变革为“联合起来的个人自由交换” (26) 。同样,作为“共同体之现成基础”的“强制劳动”或曰“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奴隶制、农奴制等”也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 (27) ,并在克服了劳动异化之后的理想社会中实现向劳动本质的回归:作为“个人的实体性活动”的劳动、作为自由人“生活第一需要”与“最高享受”的“自愿劳动”。
总之,由作为“共同体的财产”的依附人格,到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人的独立性”,由“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到“私人交换”,由“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强制劳动”到“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这就是马克思心目中由封建社会向“市民社会”(马克思没有使用过“资本主义社会”这个词组)的变革。显然这里并没有什么“大私有”变成“小私有”的说法。事实上,由于马克思把封建依附关系的本质理解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只是在形式上表现为个人之间,如农奴对单个领主的依附),因而虽然“统治与服从关系”下人们间(君主与臣民之间、领主与农奴之间等)极不平等,但他们“和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成员” (28) 。财产关系在那时只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 (29) ,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只有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发达的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才以“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严格意义上的“大私有”与“小私有”都只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大私有”与“小私有”的矛盾,犹如有产者与无产者的矛盾一样,只是在这以后才可能突出起来。而封建社会的矛盾本质上只能是有特权者与无特权者、“统治”者与“服从”者、“共同体之父”与“共同体的财产”的矛盾。正如普列汉诺夫后来归纳的:“俄国人就这样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 (30) 。
因此这时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会在封建社会寻找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相反,马克思在谈到中世纪时指出:那是个“权力统治着财产”,“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 (31) 的时代。正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进入“市民社会”后,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外观。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封建财产关系实际上是原始公社向私有财产制度之间的过渡形态。
如今看来,许多民族封建时代的共同体组织是否由原始公社演变而来,大有问题。像俄罗斯的农村公社,现代许多研究表明它并非从远古传下来的,而是封建时代与农奴化伴生的公社化进程的结果,此前俄罗斯曾经有过土地“习惯法私有”的时期 (32) 。但不管是否来自远古,封建时代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浓厚的公社因素是确实的,因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中世纪的权利形式,其中也包括所有权,在各方面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 (33) 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多次指出过这一点。如保尔·拉法格认为:“资本主义的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真正的形式”,“1789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土地私有制。在此以前,法国的土地……完全被剥去了土地的私有财产性质” (34) 。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一书中更明确地指出:封建土地关系是“公社的土地与土地私有制之间的折中办法”;而资产阶级革命不论具体形式如何,最终结果总是一样,即“原始的土地共产制的残余之废除,即是土地私有制之完全确立” (35) 。
显然,这里并没有说民主革命确立的只是“小”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说这种“小私有”是通过粉碎“大私有”确立的。无论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辈,当他们谈到“封建地产”的时候,不仅没有把它定义为“私有制”(因此也就谈不上“大私有”还是“小私有”),而且也没有把它与契约式的租佃关系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一块地产如果是“封建的”,那只是因为它与自然经济、与共同体的桎梏和人身依附相联系。而民主革命在农民问题上的含义就是冲着这几项而来 (36) 。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从出现那天起,就以最终消灭私有制——当然包括土地私有制——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对私有制的看法带有浓厚的黑格尔式三段论色彩,即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公”(传统共同体)一私(自由私有制)一公(自由人联合体)理论。 而民主革命属于第一个否定,马克思主义者没有也不可能给自己提出在这一阶段消灭私有制(哪怕仅仅是“大私有制”)的任务。
这一点在欧洲面临反封建任务的典型国家——沙皇俄国表现得尤为明显。1861年以前俄国农村存在着农村公社(米尔)—农奴制—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封建秩序,1861年的“解放农奴”仅仅废除了农民对贵族的依附,却没有废除甚至还强化了农民对米尔公社的依附。 因此时人曾指出:1861年改革只是把农民从“贵族的农奴”变成了“村社的农奴”。在政府方面,“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的放来得轻松”。维持把这种体制称为“畜群式管理”体制,而“他们心目中的村社就是畜群” (37) 。沙皇当局以村社之父自居,利用村社来束缚农民,利用村社份地制、连环保、强制聚居、强制耕作、“共耕地”等各种形式剥夺农民的自主权与自由进入市场的权利。当时沙皇政府的政策是:“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 (38)
那时俄国的民粹派虽然在政治上激烈反对沙皇,主张暴力革命,但在经济上却也对米尔公社情有独钟 ,主张“从米尔到康姆尼”(即从“公有私耕”的传统公社走向“公有共耕”的“社会主义”公社)。在民粹派看来,沙皇政府的罪恶就在于它引进了“个人主义的西方瘟疫”,导致了米尔解体。实际上就是说沙皇当局要为引入资本主义而破坏了“俄罗斯传统”负责。后来斯大林时代苏联理论界批判民粹派鼓吹“小农经济稳固论”,甚至说民粹派代表“富农阶级”。其实民粹派固然在小农与“资本主义大农业”的较量中反对后者而同情前者,但这并非出自对“小私有”的同情,恰恰相反,那时的民粹派是最仇视“农民个人主义”的。他们固然把俄国农民推崇为“公社精神”的化身与俄国未来的希望,甚至认为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没落,俄国农民的“社会主义”还将具有世界意义,这种“农民崇拜”无疑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工人阶级先进性的理论相冲突。但是民粹派视为希望的“农民”是指“集体主义”的农村公社,而不是什么“小农”。相反,那些企图脱离村社的独立农户即所谓“村社分离者”却被民粹派痛恨为“村社的凶恶敌人” (39) 。民粹派主张通过村社走向社会主义,但他们从未认为村社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恰恰相反,他们是极力鼓吹把“公有私耕”的米尔改造成“公有共耕”的“公社”的。 为此他们甚至认为对于“保守”的、受到“个人主义”腐蚀的农民应当实行强制,按“英雄驾驭群氓”的逻辑,“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应当‘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
因此,与斯大林时代的说法不同,那时以普列汉诺夫、列宁为代表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社会民主党人 并不是把民粹主义当成“小农稳固论”者而是当成“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 (40) 者来批驳的。他们并没有认为民粹主义之错只在于“均产不共产,共产不共耕”,而是认为用村社共同体束缚农民根本就是“反动”的。 在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不仅“公有私耕,定期重分份地”的平均主义村社只是扼杀农民自由的桎梏,民粹派提倡的那种“改公有私耕为公有共耕”的“公社”也是一种反动的“封建社会主义”主张。普列汉诺夫指出:“土地共耕比共服劳役、比尼古拉·巴甫洛维奇(按:即尼古拉一世)时期靠刺刀和鞭子强迫农民实行的‘共耕’离共产主义不见得近更多。” (41) 列宁则把这种“共耕制”斥为“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儿戏” (42) 。
换言之,这时的马克思主义者与民粹主义者在对待“小农”的问题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对立:作为与资本主义“大农”对立的传统农民他们受到民粹派的支持,而马克思主义者则根据“大生产优于小生产”的一贯立场极力否定这种意义上的“小农”。列宁甚至认为绝不能支持农民反对资本主义,哪怕这种资本主义是建立在掠夺农民基础之上 (43)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时的社会民主党人反对平均地权而主张自由地权。列宁曾指出,如果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仍然保留村社制度,即使份地分配再平均,也仍然等于“永远保存旧的土地占有制”或“把中世纪土地占有制保存了一半”。列宁甚至说,不应该把土地分给“贫农”或“无法成为农场主的”“懒惰农民”、“懒汉”和“废物”,否则也是保存了旧的或中世纪的土地制度,在他看来,土地只应该交给可以成为“农场主”的“富裕农民和中农” (44) 。而其原则则是所谓的六大自由:“必须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 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必须尽最大的可能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段,建立新的自由的协作社来代替那种陈旧的带纳税性质的村社。” (45) 这几乎是当时俄国所能听到的反对平均地权的最极端的言论了。
然而,如果所谓小农不是指对立于资本主义大农的传统农民,而是指与农村公社对立的自由小农或曰独立农民,那么他们正是民粹派深恶痛绝的“凶恶敌人”——“村社分离者”。如上所述,民粹派不仅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小农稳固论”者,而且恰恰是敌视这种“小农”的“公社稳固论”者。与此相反,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却最反对“公社稳固论”,因此也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小农或自由农民的支持者。在斯托雷平改革以前的年代,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思想可以说不是以反对“地主” (46) ,而是以反对村社束缚为核心的。普列汉诺夫、列宁无数次地强调俄国农村公社是一种“亚细亚式的”奴役制度,是“莫斯科专制制度的基础”,专制下的“村社平均”比所谓贫富不均的“西方自由”更虚伪 (47) 。村社是俄国中世纪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形式。农民被束缚在狭隘、封闭的小天地里,没有“最起码的公民权利” (48) 。他们不能自由退社、自由迁居、自由处理自己的份地。村社实行连环保,集体对农奴制国家承担封建义务。列宁多次指出它是“半农奴式的”、“部分是封建式的,部分是亚洲式的”,这种“作为中世纪残余”的村社,“同整个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发展不相容” (49) 。
因此毫不奇怪,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即1885年普列汉诺夫起草的劳动解放社党纲草案中的土地问题部分,全文只有两句话:“彻底改变俄国的土地关系,即改变赎买土地和把土地分给农民村社的条件。农民有权自由放弃份地和退出村社,等等。” 正如列宁所说,这个纲领“所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退社自由 (50) 。而地主的问题在这一纲领中并未提出。按照列宁的说法,这个纲领的意思就是要使俄国农民摆脱中世纪“狭隘的联合”,使他们“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 (51) 。
至于私人大地产,俄国在1861年农奴制改革前数量不多,1861年改革时沙皇政府允许贵族割占部分公社土地为私有,以补偿其“免费”解放农奴的“损失”,私人大地产才真正发展起来。由于“割地”是凭借强权割占的前公地,农民普遍认为是不正义的,而1861年以前的旧私人地产似乎就不那么招人恨。因此俄国社会上不仅农民们而且自由派中也历来有废除“割地”的呼声。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自然也认同这个主张,但他们更强调的不是道义理由而是经济形式的“进步”与否。在列宁看来,当时“割地”一般都仍租给原来的农奴(村社农民)种,地主很少自营,所以被认为是落后的;而1861年以前的私人地产则有相当部分是所谓“具有高度农业文化”的资本主义庄园,当时俄国有“欧洲面包房”之称的商品化农业主要就以这些地产为代表。因此主张“收回割地”而不是平分一切地产,为的就是保护这些“先进的”大生产不被破坏。至于抽象的道义,列宁认为是不必考虑的:“妨碍资本主义的进步,援助在同大生产的斗争中已经疲惫不堪的小生产”“是异想天开的”,毫无疑问,“用小经济代替大经济是反动的”,“社会民主党人能够希望用小经济来代替可能是在被掠夺的农民土地上经营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吗?”可见这时列宁甚至认为用“掠夺农民土地”的方式建立资本主义大生产也是值得肯定的,他曾不止一次重复这种观点 (52) 。
于是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的土地纲领除了“退社自由”外,另一个内容便是“收回割地”。如果说1885年还没有提出后者,那么到1903年的第二个土地纲领中便两者并列了。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二大党纲中的土地纲领是列宁起草的,它包括:“废除赎金与代役租,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把以赎金和代役租形式从农民手里勒索去的钱归还给农民,把1861年改革后从农民手里割去的并成为盘剥农民的手段的那部分土地归还给农民,成立农民委员会。” (53) 这里所谓“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实际上就是指废除村社桎梏。而地主的问题这时只以收回“割地”的形式涉及,全面平分土地或曰“平均地权”则不在考虑之列。
直到1905年革命后,在农村已经出现平均地权的农民自发要求,连自由派的立宪民主党人都在杜马中呼吁纠正“现存的土地分配不公正”,要求通过立法无条件、强制性地废除大地产 (54) ,而且在土地问题已经激化成革命形势后,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才在第三个土地纲领中提出针对所有大地产的要求。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党四大上通过的土地纲领是孟什维克起草的,但在讨论中吸收了布尔什维克的若干意见。这一纲领要求支持农民革命,“直到没收地主的土地”;农民可以无偿地变份地为自己的私有土地,而没收来的地主土地则实行“地方公有化”,即由地方自治机关所有并出租给农民耕种;而在“不利的条件下”如果不能实现地方公有化,则应把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私人占有 (55) 。这个纲领首次主张完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对于村社,则由于当时已处于斯托雷平改革前夕,“反村社”已成为当局的主张,因而作为反对派的社会民主党转而降低了调子,不再明确提出废除村社的桎梏的问题。但土地“地方公有”实际上是主张农民份地私有化,“分配制”更意味着包括地主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归小农私有。通过拒绝“土地社会化”与“土地国有化”,这一纲领实质上也是否定村社制的。
可见,直到斯托雷平改革时,社会民主派历次土地纲领都具有反村社的色彩 ,而且至少对前两个纲领而言,反村社的色彩甚至比反地主的色彩更鲜明。因此不难理解,尽管在对待地主土地的问题上社会民主党与社会革命党(民粹派)都主张无偿没收,它与立宪民主党的强制赎买主张距离较大,但由于社会民主派与自由主义反对派都反村社,而民粹派却是村社捍卫者乃至重建者,所以对于早期社会民主派来说,民粹派的土地纲领要比自由主义反对派的纲领更难以接受。如果说自由主义者的土地改革论在他们看来是“不彻底”的,那么民粹派的土地政策就几乎可以说是“反动”的了。
应当说,到这时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农民一土地问题思想与《法德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中的思想、乃至更早时马克思的农民观、尤其是民主革命意义上的农民观,是一脉相承的。 这就是把民主革命或由封建社会转变为“市民社会”的革命理解为一场“人的独立性”战胜传统共同体束缚的革命,同时它又为自由竞争中“大生产”战胜“小生产”奠定了基础(至于这种大生产为更进步的公有制大生产取代,从而“大私”、“小私”都被“大公”取代,那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事了)。这种赞成“人的独立性”又反对“小生产”的立场决定了他们心目中的民主革命是自由农民摆脱传统共同体的过程,而不是“小私有”取代“大私有”的过程,更不是传统共同体吞没“小资产阶级”、超经济强制机制消灭“小商品生产者”的过程。因此他们支持独立小农反抗村社,但不支持小农瓜分可能是“资本主义”的大地产,更坚决反对用村社来束缚“个人主义”的小农。而在所有这三点上,他们与民粹派都是完全对立的(与反对派自由主义者则只是部分对立)。然而他们坚决反对的是民粹主义的“村社稳固论”。至于所谓“小农稳固论”,如果它意在排斥“大生产”,则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此论,如果它意味着支持自由小农摆脱村社,则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恰恰是支持的——而这两点也恰恰与民粹派相反。以批判民粹派起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就这样显示了自己在土地—农民问题上的鲜明立场。
但是这种情况在1905~1907年革命失败后的“斯托雷平反动时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布尔什维克一派社会民主党人的土地纲领从原来极端反对土地国有化变成主张土地国有。 这个转变与当时的俄国历史进程有很大的关系。
1905~1907年民主化进程中断以后,斯托雷平在政治上强化专制的条件下搞经济自由化,由维护“畜群式的”农村公社急剧转变为“强者的”私有化,用强制的办法瓦解村社。这个改革对提高农业的效率是有一定作用的,也使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个时期大有发展。但“强者”对村社的不公正掠夺加强了俄国社会的不公,使俄国农民和整个社会激起了强烈反弹,要求复兴农村公社。这就是以前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曾严厉批判的民粹主义。由斯托雷平改革激起的民粹主义复兴,使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面临两难处境:假如你还坚持原来反村社的那一套土地纲领,那么你就会脱离农民,亦即脱离绝大多数俄国人民。如果你站在下层的立场上,要推翻当局,那么你就要改变纲领。这在列宁《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899年初版与1908年再版的几处相反的提法上十分明显。1899年版强调:“农村公社对农民的危害现在看来是越来越大了。”到1908年版中,这句话完全倒过来了,他说:“瓦解公社给农民的危害越来越大了”。
然而社会民主党原先的土地纲领并不能面对这一形势。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原来纲领中的“唯一要求”(即农民退社自由)“现在已经通过独特的斯托雷平法案实现了” (56) (当然,斯托雷平对此并不领情,他对“我们”照样镇压不误);另一方面,当时社会上,或者说是农民中,却兴起了一股反斯托雷平改革的,因而实际上也是反对那被斯托雷平实现了的社会民主派“唯一要求”的强烈情绪,并已经在形成一场有可能把斯托雷平法案与“我们的唯一要求”一勺烩了的群众运动!这就不由得使许多社会民主派担心起来:“过早的农民暴动对革命运动的胜利将是有害的!” (57)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斯托雷平改革的形势下,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在内的反对派与沙皇当局的斗争到底是什么性质?
民粹派历来认为,沙皇的罪孽就在于引来了资本主义或“西方个人主义瘟疫”而破坏了伟大的俄罗斯集体主义的传统,因而反抗当局就是要以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或者说以“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落实到农民问题上就是复兴农村公社,取消私有农业(包括地主与独立农户)。这种“社会主义革命”观是俄国马克思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就坚决反对的,他们从来认为反抗沙皇当局的斗争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即使它是由无产阶级领导。
在沙皇当局还是“公社之父”,而马克思主义者号召农民摆脱村社走向市场的时代,这样说无疑是顺理成章的。但在“斯托雷平私有化”时代,如何说明反对这种“私有化”的斗争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事实上,当时的确有许多原先曾积极投身于1905年革命的自由主义反对派人士在新形势下发生了“路标”转向,认为现在是支持政府搞资本主义的时候了,而仍然搞“革命”就会滑向民粹派、滑向“人民专制”的死胡同。
于是坚持革命立场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孟什维克首领唐恩)回答说:不!斯托雷平搞的资本主义还不彻底,还保留了许多封建的东西,因此我们要求彻底的变革,这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然而这个说法显得很牵强:斯托雷平不仅已经完全允许农民退社,他甚至实际上是强迫农民退社、强行摧毁村社了。你还要他怎么“彻底”?因此列宁对唐恩的说法反驳道:斯托雷平式的解决方案“也是很彻底的,因为他是在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 (58) 。“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 (59) 斯托雷平的改革“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精神” (60) (不是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精神!),它“丝毫没有提到要维护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丝毫没有赞扬宗法式的农业等。” (61) 斯托雷平土地法“用暴力来摧毁陈腐不堪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为俄国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 (62) 。相反倒是反斯托雷平的民粹派的主张,消灭地主而保留村社,那才是保留旧制度或者至少“把旧制度保留了一半”的“不彻底”之举呢!
那么,支持怀有民粹派情绪的农民运动来反对如此“勇敢”、“彻底”、“纯粹”而且“丝毫”不妥协的资产阶级改革,怎么还会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呢?列宁的解释是:村社如今反正是没救了,民粹派反正也不可能使之复活,如今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瓦解村社,也不是瓦解得“彻底”不“彻底”,而是瓦解村社的方式或曰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公平不公平,这种道路有利于谁?又牺牲了谁的利益?
列宁指出,斯托雷平的实践表明,“在土地完全可以自由转移的条件下,出色的独立田庄一定能够使所有中世纪式的饥饿现象以及各式各样的盘剥制和工役制立即结束” (63) 。农民虽然如今支持民粹派反对斯托雷平,实际上他们将来还是要搞独立农庄的。因此双方实际上争的并不是要不要分家,甚至不是分得彻底不彻底,而是怎样分家?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俄国现在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在革命的基本问题即土地问题上,黑帮同工农群众都实行革命的政策。” (64) 也就是都采取了告别过去、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但这两种“革命”的对立却似乎比过去那种革命与保守的对立还要尖锐!在列宁看来,“要把两种互相对立、绝不相容的破坏旧制度的手段调和起来”,那要比把新旧制度调和起来还困难 (65) 。
虽然斯托雷平代表的“老爷”们与农民群众都要搞独立农庄,问题在于独立农庄应该建立在公社农民经济的废墟上还是建立在化公为私的大地产的废墟上?列宁形象地举例说,在贵族们看来,“如果在特鲁别茨科伊老爷们的土地上建立独立农庄,这就算是‘破坏’;而在破产了的村社农民土地上建立这样的农庄,这就算是‘建设’了” (66) 。这就是所谓资本主义发展两条道路即“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争的理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实际上也就是对传统农村公社实行“民主私有化”还是“权贵私有化”的斗争。
按列宁的说法,“目前在俄国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普鲁士容克式的缓慢而痛苦的资产阶级演进,或者是美国式的迅速而自由的演进。其余一切都不过是幻影而已” (67) 。而“美国式的演进”意味着“生产力能最迅速地发展,居民群众能有最好的劳动条件”,“工人和农民群众处于商品经济下一般可能的最好境况下最迅速而自由的发展;由此给工人阶级进一步实现其真正的和根本的社会主义改革任务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 (68) 。直到1917年以前,列宁一直以这类“最迅速”、“最好”、“最自由”、“最有利”等“最”高级形容词,把“美国式道路”看做民主革命的方向。在这个时期的列宁笔下,俄国现代化的一切光明面几乎都可以归之于“美国式道路”,而一切阴暗面归之于“普鲁士道路”。前者是百善之首,而后者是万恶之源。而这时民主革命的含义显然已经与斯托雷平以前的时代、以至马克思的时代有了很大的不同:它不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冲突,甚至也不是半封建的、不彻底的资本主义与彻底的资本主义之冲突,而是两种可能同样彻底而公平与否大有区别的资本主义道路之冲突,而在土地问题上这两条道路就归结为:是斯托雷平剥夺了村社农民之后建立独立农庄(农民农场)呢,还是农民剥夺了地主之后建立这种农庄?
这样,问题便由农民与传统公社(以及“公社之父”)的斗争转为农民与地主的斗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第一次认可了平分土地的主张。 用列宁的话说:“社会民主党人虽然在土地使用形式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但总的说来接受了民粹派关于分配土地给贫农的假设。” (69)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俄国当前的情况下,农民土地革命的胜利就是民主革命的完全胜利。”这就是后来人们通常把平分土地几乎当做民主革命同义词的由来。 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这个说法是在斯托雷平时代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前提是:民主革命的实际内容已不再是反封建,而主要是反走向资本主义的“普鲁士道路”,这个革命的目标也不是复兴传统共同体——米尔公社,而是走上“美国式道路”。显然,它只是马克思主义民主革命中的农民观在当时俄国条件下的运用,并不是一切情况下平分土地都可以与“民主革命”画等号的。
如果到此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还不至于产生根本分歧。在斯托雷平明确主张摧毁村社的情况下,当时无论布尔什维克还是孟什维克或者超然于两派之上的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如普列汉诺夫、托洛茨基等都是主张应当把支持农民反抗村社转变为支持他们反对地主的。但在当时的俄国一般人民,尤其是农民心目中,反对地主等于反对斯托雷平改革,而这又意味着要求复兴农村公社,即“土地社会化”(按:俄语中“社会”与“村社”是同一个词)。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虽然看好独立农庄,但他们不能主张“独立农庄化”,因为这正是斯托雷平的口号。而“土地社会化”一是过去历来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民主革命理论所反对,二是这个口号的使用权如今无疑属于民粹派(社会革命党),社会民主党即便愿意在理论上进行调整,在政治上也不能做民粹派的尾巴。民粹派已经抢了“土地社会化”的潮头,马克思主义者只能另举旗帜。
列宁主张这个旗帜就是“土地国有化”——它过去本是民粹派中最激进的一些人提出来的,但此时民粹派的主流并不认同这一表述,还是提“土地社会化”。因此这一口号既可区别于民粹派,又能给人以比当时的主流民粹派更激进的印象,有利于在反斯托雷平体制的社会运动中争取领导权。因此列宁要求以土地国有化为中心制定新的土地纲领,以取代1906年纲领。
此说顿时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轩然大波:因为作为共产主义者,他们对土地“私有化”再无好感,也不会同意在一个专制国家实行“土地国有”——人们认为这就是马克思指斥的那种最落后的“亚细亚制度”。只有民粹派,而且是距离马克思主义最远的原教旨民粹派才会这样主张。普列汉诺夫声称:土地国有化是“我国的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土地或农耕者都是国家的财产,这种制度不过是作为所有强大的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经济制度的莫斯科版本而已。土地国有化会成为使这个制度在我国复辟的一种企图,而这个制度早在18世纪即已受到几次严重打击,并为19世纪下半叶的经济发展进程大大动摇了” (70) 。实际上,列宁本人当时也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他认为:“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农民—村社—合作制—集体主义”,这是“警察民粹派”的“公式”。他还指出:土地国有化会导致普鲁士式的“国家社会主义”,“在警察国家里,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就等于……助长一切官僚习气”。 (71)
因此不难理解,当列宁转而采取“民粹派式的”土地国有化主张时,即使在布尔什维克一派中也引起了惊愕。 在1906年斯德哥尔摩的党的统一代表大会上,不但孟什维克与自认为超然于诸派之上的普列汉诺夫反对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主张,甚至在与会的布尔什维克代表中,列宁的主张也仅有C·И·古谢夫、A·B·卢那察尔斯基、B·B·沃罗夫斯基、Э·M·雅罗斯拉夫斯基等数人支持,其他如C·A·苏沃罗夫、B·A·巴扎罗夫、斯大林等人都反对这一主张。甚至就是列宁本人,也承认普列汉诺夫阐述的土地纲领在“理论部分”是正确的,只是“实践部分”不行,它犯了“政治上的近视” (72) 。
而什么才是政治上的“远视”呢?实际上普列汉诺夫与列宁心中都有数,并且都讲过类似的话。列宁那时十分喜欢引用恩格斯的一句名言:“在经济学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正确的。”普列汉诺夫则说得更清楚:“我们现在正经历着一个非常特殊的、极其罕见的历史时刻,这时农民想‘使历史的车轮倒转’的意图变成了社会进步的泉源。” (73) 也就是说,农民反“改革”的村社复兴运动成了推翻沙皇统治的革命因素。由于政治上的“斯托雷平反动”伴随着经济上“进步”的“彻底”改革,因而“政治上”革命者若不想犯“近视”,就应当对“经济学理论上”不“进步的”、“错误的”、“倒转历史车轮的”反对派运动持宽容态度,而当前的村社复兴运动就是这样的运动。普列汉诺夫、列宁(其实也包括大多数社会民主党人)都是这样看的。
区别在于,普列汉诺夫认为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不去反对这种运动就是了。 而列宁认为这仍然是“政治上的近视”,列宁主张不仅不反对,而且还要与民粹派抢潮头,站在这场运动的前面来领导它。 于是列宁便提出了从字面上看起来比社会革命党的“土地社会化”更激进、更具有“公社世界”意味的纲领:“土地国有化”,而不顾这个纲领与土地社会化一样曾为民粹派所用、为社会民主派所反对,甚至也是他自己曾经批判过的。
以“土地国有化”的提出为起点,列宁对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评价也来了个大转变。如前所述,社会民主派过去对自由主义的评价高于民粹主义:前者只是“不彻底”的,而后者则是“反动的”。如今列宁则发现,民粹主义具有“过去我们社会民主党人没有给以应有评价的一个特点”,即它“反映着先进的革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 (74) 。过去列宁曾大骂民粹派“为警察局的禁令辩护”,“堕落到公开反动的地步”,而如今列宁则发现民粹主义是“先进的”,只是具有“空想”色彩而已。另一方面,从1907年起,列宁就多次抨击“有些社会民主党人”“认为立宪民主党的土地政策比民粹派的土地政策进步”的错误,后来更指出:“民粹派乌托邦”类似于空想社会主义,而“自由派乌托邦”则是“极端反对民主”的坏东西,前者比后者好得多 (75) 。于是过去那“不彻底的”自由主义与“反动的”民粹主义,现在则变成“反动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民粹主义了。
与此同时,列宁对封建社会、农民、资本主义、议会民主等一系列问题的观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过去封建社会被视为“公社剥削个人”的传统共同体桎梏,反封建则是个解放“个人”的过程,如今封建社会被视为“大土地私有制”侵犯社会,反封建则被理解为消灭地主。过去认为农民具有维护传统公社的“保守性”和争取成为私有者的“进步性”,如今农民则表现出维护“小私有”的保守性和反对“大私有”的进步性。过去列宁认为西方议会民主能发出工农的呼声,而传统的“农民民主派”则可能成为“专制制度的支柱”,如今他则认为“农民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可能达到的最高限度”,而西方议会民主只不过是虚伪的骗局,如此等等 (76) 。
但这种变化不仅与社会民主派的基本理念相冲突,而且与列宁所用以解释这一时期俄国形势的“普鲁士”与“美国”两条道路斗争论有距离。“美国式道路”要的是公平的分家,可不是大家庭的复兴!
对此,列宁的解释倒是十分机智的,他宣称他所肯定的民粹主义只是一种“否定的概念”,它只表达拒绝什么 (拒绝斯托雷平式的分家),而不表达赞成什么(即不是赞成恢复公社)。它只“破”不“立”,只求鼓动群众“否定”了现体制就成,至于“否定”了之后干什么,那是将来的事 ,现在考虑这些是“官僚的想法”,而不是革命家的想法。
这的确是列宁特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列宁据以说服布尔什维克一派的社会民主党人实现大转折的,除了“经济学形式上错误的东西历史上可以是正确的”之外,主要就是这样一种“否定的概念”观。而孟什维克和普列汉诺夫尽管也懂得“开倒车的意图”可以推动“社会进步”这样一种“历史辩证法” (77) ,却无法接受列宁那种“否定的概念”观,因此他们可以容忍这种“开倒车的意图”而不与其为敌,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借用”“开倒车”的纲领并反过来指责纲领的制定者倒车开得还不够。
但列宁却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多次强调:“必须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同时也消灭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农民的国有化思想所包含的就是这些否定的概念。”“在反映农民的要求和希望的民粹主义思想中,占主导的无疑也是……否定的方面。消除旧障碍,赶走地主,‘废除’地界,摆脱份地占有制的羁绊……民粹主义思想中十分之九都是这些东西。……这一切多半都是否定的概念。” (78) 于是,列宁自己也只是从“否定”的角度倡导土地国有化。列宁对土地国有化绕来绕去实际上只讲了一点,即它将废除旧有的一切土地制度,而对于土地国有化“立”的方面,即它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列宁却没有肯定任何东西。列宁反对民粹派提出的在村社基础上实行集体耕作以防止分化与兼并的主张(即“公有共耕”),认为这是“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的儿戏”;列宁也反对按村社原则把国有土地作为份地分给农户经营(即“公有私耕”),认为这“是把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保留了一半”;最后,列宁还反对普列汉诺夫等人主张的把土地分配给独立的个体农民(即“私有私耕”),认为这“超越了当前革命的历史任务”。在列宁看来,党“不应该用必须支持某种经济形式的决议来束缚自己”,也不要老是从“官吏的观点”去纠缠土地分配的具体问题,“问题的提法应当是:打倒农奴制” (79) 。可见,列宁完全是从“破”的意义上去宣传土地国有化的。
这样一来,土地国有化在“立”的意义上究竟意味着什么,就变成了一个随意性极大的问题。 在党内争论中列宁不断暗示,实际上土地国有化的前景仍是在打倒斯托雷平之后走“美国式道路”,是独立农庄化,是土地流转中的“六大自由”(自由业主、自由土地、自由交易、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块、自由的合作社)。然而在社会上,人们却把土地国有化理解为村社化。而后来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1917年2月,沙皇被革命推翻,临时政府最高土地委员会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废除了斯托雷平土地法。 “否定”完成了,到“肯定”的时候了,土地国有化应当从“破”转向“立”点儿什么了——然而此时列宁再也不提“美国式道路”。相反在他从国外赶回后召开的布尔什维克第一次会议上他便提出要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而这个革命的第一个步骤便是实行(用列宁自己的话说)“完全是按社会革命党人的委托书照抄的”土地法令。“按照社会革命党人纲领所规定的方式”解决了土地问题 (80) !
与此同时,列宁告诫全党:对民粹派的策略要转变,当然仍然要斥责他们(这是争夺领导权所必须的),但过去我们是说他们的纲领不行,现在我们要说他们是“自己纲领的背叛者” (81) !
这样,这时列宁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斗争,就与过去俄国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斗争完全翻了个个——过去批判的是“警察民粹主义”,如今批判的是“自由民粹主义”;过去批判民粹派搞“国家社会主义”,如今批判他们主张“小农经济稳固论”;过去批判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转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分子的观点” (82) ,如今这已成了彻头彻尾的咱们的观点;而过去我们要“使农民独立地与市场发生关系”,如今这却是可恶的民粹派主张——总之,民粹派“背叛了自己的纲领”,而我们则实行了他们的纲领——但我们是否也实行了自己的纲领、抑或也“背叛”了这一纲领呢?
俄国的土地改革和中国的土地改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中国1949年前后的土地改革是全面推行小农私有制 ,不仅分掉了大私有土地,而且分掉了族庙公产等传统村社土地。而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土地改革,在剥夺大土地所有者这一点上和中国一样,但在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个问题上是完全倒过来的。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土地改革实际上是一场彻底的村社化,不仅取消大私有,也取消了独立农民的小私有,使俄国的农村公社比斯托雷平改革前更加发达 ,一直到新经济政策时期还有95%的土地在村社手里 (83) 。这样,俄国革命后形成的与其说是小农农村,不如说是村社农村。这种村社化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反现代性(对“经济学上进步”的斯托雷平改革的全面否定),另一方面又具有传统村社小共同体自治倾向,农村出现“村社与村苏维埃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对国家本位的一元化改造具有强烈的抵制能力。因此革命后俄国农村出现了一种左右皆难的局面:走市场经济道路,则需搞“新斯托雷平主义”,以克服小共同体对个人经济自由的压制;走计划经济道路,则需用一元化控制下的“康姆尼”制服自治的米尔,以克服小共同体传统对国家主义的抵制。两者皆难避免社会的剧烈震荡。
十月革命以后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实际上是想走后一条道路,直接在“米尔”的基础上搞“康姆尼”。他在解释那个“按社会革命党人的委托书照抄的”土地法时明确指出:“在由谁掌握土地的问题上,我们让土地公社居第一位” (84) ,从而清楚表明当时所谓土地国有化实际上就是村社化。但他同时把这个土地法又解释为:“农民已经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了” (85) !而在实践中,当时不仅取消了本来是社会民主党“唯一要求”而斯托雷平时代成为现实的退社自由,强制独立农民返回村社,甚至还恢复了早在斯托雷平改革前的1902年就已取消的村社连环保。同时,这一时期又在米尔的农村中努力发展共耕制的“公社”(名称恰恰就叫康姆尼——Commune),以实现向“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
在同一时期,列宁一方面对作为政治对手的民粹派打击越来越严厉——从镇压主流派社会革命党,到消灭十月革命时还是同盟者的“左派社会革命党”,另一方面却在理论上史无前例地指出:民粹派政党的“学说中,有着健康的、富有生命力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种子” (86) 。这样,列宁对民粹派思想的评价就形成了一个“三级跳”:从斯托雷平改革前“反动的”东西,到斯托雷平时代“彻底的民主主义但非社会主义”,再到如今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种子”。有趣的是,这时列宁与以前一样,喜欢对民粹主义各流派作出区别。但过去他评价最高的是据说正在“向社会民主党学习”、“转向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革命党切尔诺夫派,最坏的则是坚持“反对政治自由”的原教旨民粹派(最高纲领派)。而如今恰恰相反:前者成了最坏的敌人,后者却是“伟大社会主义种子”的代表了。
但是这种“直接过渡”遇到了严重的阻力。在农民以至社会上普遍抵制的严峻形势下,列宁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根本改变了”。 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又曾试探走前一条道路(至少是想尽量“利用”资本主义成分)。然而村社农业的自给自足倾向使农民农场的商品粮生产潜力无法发挥。尽管在这一时期相对宽松的经济政策下到新经济政策后期苏联又一度出现了独立农民的苗头,但很快就在“反对独立农庄化”的旗号下被压了下去。其结果,新经济政策的所谓“向农民让步”实际上成了向传统村社让步,而不是向“小农”、向农民家庭农场让步。村社农业的自然经济性与苏联工业化原始积累所需的巨额廉价商品粮和其他农产品供应之间的严重矛盾最终导致了1927~1929年间连续几次“粮食危机”。
村社农业没有前途,“独立农庄化”又不能搞,那就只有化“公有私耕”为“公有共耕”、以国家控制下的强制性农业生产与几乎是调拨性的强制收购来解决农产品供应问题了。而这恰恰就是当年民粹派主张的“从米尔到康姆尼”之路。1929年,斯大林在击垮了“亲农民的”布哈林等党内反对派之后,又以俄国村社农民没有“小土地私有”为由批评了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中“过分谨慎”的观点,旋即发动了“大转变”,放弃新经济政策,开展“全盘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的浩大运动 ,结果引起了强烈的农民反抗。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公有私耕”的传统村社农民反而比具有一盘散沙特征的“小私有者”更难集体化,与斯大林的设想相反,传统村社的自治功能与“集体主义”纽带恰恰成了农民拥有的组织资源,使其更能抵制来自外部的强制。从宰杀大半牲畜的消极抗拒,直到出现70万农民卷入的“斯大林的农民战争”。斯大林以“既然割下了脑袋,也就不必怜惜头发了”的决心,进行了代价惨重的军事镇压,终于完成全盘集体化,实现了“从米尔到康姆尼”的社会变革 (87) 。一个囊括全俄的超级大公社从此取代了俄罗斯土地上的35万个传统小村社。
这样苏联终于解决了“小农”问题,建立了计划经济的“大农业”,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了工业化,发展为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但是,这种社会主义不仅与马克思、恩格斯、考茨基、普列汉诺夫直到早期列宁所设想的大有区别,而且与他们当初对民主革命(以及这一革命的土地纲领)的设想,包括摆脱共同体束缚,实现“人的独立性”、从“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分配”到自由的交换、从传统村社社员到独立农民等,更是判若霄壤。不仅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与苏联的现实南辕北辙,当年马克思主义者作为底线的最低纲领,即通过民主革命走上“美国式道路”,也并没有在苏俄历史的任何时段成为现实。在斯托雷平时代的特殊背景下以平分土地代替民主革命的上述内容,使得民主问题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这最终导致了70多年后的那场“剧变”。
列宁逝世前在病中口授了《论合作制》的两则短文。 在总结新经济政策初期的经验教训后,列宁说了一句话:“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他还表示,我们要“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他认为“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应当是“文明的商人”,他们不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也是“按欧洲方式做买卖” (88) 。
显然列宁思考了许多东西,但健康状况使他只能语焉不详。这两则短文发表后引起众说纷纭。有人非常强调他“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因而认为他这时设想的“社会主义”肯定“根本”不同于后来斯大林搞的那一套。有人则认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也一直打着合作化牌子——尤其在农业领域,与列宁的想法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其实列宁是个十分灵活的思想者,他一生的“根本改变”已有多次, 上述斯托雷平时代的大转折就让时人惊愕不已。但那时他生命旺盛,思想与实践条缕可析。而他临终的这次“改变”到底意味着什么,恐怕只能是千古之谜了。 然而列宁的想法虽然后人已无法“复原”,他所讲的合作制本身,尤其是合作制与“按欧洲方式做买卖”是什么关系,它们在俄国的历史命运又是如何,这还是可以说清楚的。也许弄清了这一切,我们对列宁的那些想法也就可以猜想个大不离(只能说是猜想)。
合作经济产生于西方,但却并非产生在那社会秩序的“目的并不是把应属于每个人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而是维持集体的团结”的中世纪中叶 (89) ,也是产生在“人的独立性”高度发达的近代市民社会。并且是产生在英、法、美等个人权利被视为神圣的国家,而不是在那些“米尔”、“扎德鲁加”等各种传统公社仍普遍存在的东、南欧地区。合作经济的早期倡导者不少是像欧文、傅立叶这样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可惜的是,他们搞的试验大都不成功。然而,在他们身后,合作经济之花却在似乎并不那么理想主义的土壤上蔚为壮观地开放起来。
到了1969年,美国农民合作社成员达640万之众, 而全美农户还不到200万!显然,大多数农民至少参加了一个、往往是同时参加了几个合作社。那年全美农产品的36%是农民合作社生产的,而20年前仅为20%。
西欧、北欧的农民合作社比美国更发达。 以畜牧业现代化闻名全球的丹麦,农民合作社控制着91%的牛奶、65%的黄油和90%的生猪出口 (90) 。德国的合作运动在20世纪初就已驰名于欧洲,1914年合作社社员已达600万户以上,以致一些学者认为:“合作运动紧紧控制了农民社会”;合作社对农民的作用“比所有关于农业与关税的法律加在一起都要多” (91) 。
在大卫星照耀下的资本主义社会——以色列,农村经济中“公共经济”比重高达80%, “个体经济”只占20%。公共经济中包括“柯布兹”——从事商品经济的集体农庄;“莫沙乌”——劳动合作社,生产资料公有,农户独立经营并接受集体指导的供销、信贷与大型机器使用的联合体;以及介于二者间的其他经济形式。
这就是“资本主义农业”?当我们被几十年集体化运动折腾得精疲力竭而不得不另觅出路时,看到这么一幅图景,怎不令人顿生“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感慨!
然而发出这种感慨的还不只是我们。当年俄国的民粹派也是合作化运动的狂热鼓吹者。而且他们坚信,俄国农村公社(米尔)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劳动组合传统”是合作运动的天然土壤;村社的合作化又将使这种“集体主义”更加发扬光大,最终实行“由米尔到康姆尼”的“社会主义”事业。因而从“革命民粹派”到“合法民粹派”,从“到民间去”的民粹主义斗士到自治局的民粹主义土地专家,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推进合作运动。然而结果却是“阳春之曲,和者盖寡”。
与此同时,俄国的合作制却在农民“个人主义”的土壤上悄悄崛起。1865年,俄国第一个合作社出现在早已不存在村社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此后合作制也一直与“独立农庄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以独立农民为主的帝国西部合作制发展始终遥遥领先于村社农民为主的中、东部。到了1906年,俄国发生以解散村社、土地私有化和独立农庄化为核心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无论革命民粹派还是合法民粹派都对这场“个人主义瘟疫”蔓延的改革痛心疾首,愤怒不已。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村社大破坏”的结果却是合作制的大发展。斯托雷平改革的短短七年(1906~1913年)间产生的合作社的数量几乎五倍于此前的四十多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已是世界上合作制较发达的国家。 而那时农村的33000个合作社中,有83%是在改革中建立的。最后,民粹主义的合作制专家只得承认不如斯托雷平,承认“米尔与合作制度不容两立”。“欲一面维持米尔制度,一面求合作制发达,实为事买所不可能。” (92)
到了1921年,苏俄的新经济政策开始。掌握政权四年后的布尔什维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集体农庄运动失败后再一次把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正如列宁在上述短文中表现的那样。他们宣布:“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3) 整个20世纪20年代,苏联推进合作制可谓竭尽全力,然而结果却令人沮丧。 当时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总理)李可夫指出:到新经济政策后期,合作化的农户只有300万,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沙俄时代的合作化农户却达1200万。就质的方面来说情况更糟 ,战前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资本6万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平均资本仅15000卢布,而战前卢布的币值还比20世纪20年代高出许多!更不幸的是,就是这点可怜的资本还几乎都是国家拨款。“令人大吃一惊的是,合作社的股本远远少于它的负债额。”战前的合作社资本中沙俄国家每拨款1卢布就可得到农户集资8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国家平均每投资25卢布才能得到农民集资1卢布。这种合作社与其说是一种经济联合体,毋宁说是国家援助的分配机关 (94) 。正如李可夫所说:“沙皇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是由无数农民为数不多的、有时是微不足道的存款凑集起的。而现在国家所提供的资金并不比沙皇时代少,可是农民几乎根本不在合作社存款。”耐人寻味的是,李可夫所处的这个时期商品荒经常发生,农民手中货币无处用,以致影响了农产品的收购。然而他们却没有什么动机把这些钱投资于合作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制的处境可想而知。1925年年初据全苏农业合作总社统计,全部合作社中只有24.5%即不到1/4是办得好的,而37%是办得差的,38.5%勉强凑合。许多地方出现了“合作危机,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危机” (95) 。20世纪30年代导致发生后果悲惨的强迫集体化的原因很多,而20世纪20年代合作制之不成功实为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
东方与西方、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现象不禁使人们提出这么个问题:为什么崇尚“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农业中不乏虎虎有生气的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而全力倡导集体主义精神的社会主义政权以及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者却反而把合作化弄成了梗喉的鱼骨,使人欲吐不能?
近年来理论界在总结集体化教训时有种流行的观点,主张区别合作制与共耕制,说合作制是好的,共耕制则弄糟了。而两者之别似乎就在于“集体性”的程度不同,前者联合得松散些,后者则紧密些;前者仅涉及产前产后服务领域,后者则包括了生产过程,而集体化的错误就在于它的联合超越了限度等。
这种说法不能说全无道理,然而尚未触及问题的实质。事实上,合作制与所谓的集体化都各自有从松散到紧密的各种类型,都可以涉及或不涉及生产过程。合作制原则上并非必定不能涉及生产领域——以色列的柯布兹不就是完全实行共耕制的合作农场吗?而“传统集体主义”之出问题也未必一定在生产领域——俄苏的传统村社虽有少量共耕地和偶尔的劳动组合,但显然以份地上的个体耕作为主;我国集体化的逻辑前兆是“统购统销”,而当时它也未涉及“共耕”。可见问题的实质不在共耕与否,更不在松散与紧密的程度。
问题的实质在于:作为近代经济组织的合作制,是商品生产者的自由联合体,是契约性社会中商品生产者为市场竞争中的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各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组织。 它的前提便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的发达。而身份性社会中的传统农村公社和命令经济(习俗经济)中的“集体”却是一种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共同体,一种以压抑人的个性自觉与否定契约人格为条件的束缚一保护纽带。两者所体现的社会性质与经济关系是全然不同甚至对立的。 而“传统集体主义”既然是对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否定,当然也就是对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契约性联合的否定,想靠它来推动合作制,无异于缘木求鱼了。以苏联而论,革命后的农村合作制仍然与摆脱了村社束缚的独立农民命运相连:1927年在斯摩棱斯克省,村社农民合作化率为34%,而独立农民则高达58%,在莫斯科省,这两个比率分别为48%与95%,即几乎所有的独立农民都是“合作者” (96) 。然而,当时的政府却与过去的民粹派一样把合作制与“传统集体主义”联系在一起。一面鼓吹合作社,一面大反“独立农庄化”,结果使农民“每为米尔所束缚,合作社之精神无从发达” (97) ,最后被强迫驱赶进官办的“集体”之中而完事。
今天的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又迎来了合作经济的兴盛,在这个时候回顾一下历史是很有益的。也许“有心栽花花不发”的事不会在中国重演了。现代化的农民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是孤立于公共交往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绝不是依附性的。而现代化的合作经济也只有在契约性社会取代依附性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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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6页。
(3)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第57页。
(4) C·Ю·维特 :《回忆录》第1卷,第387页。
(5) 《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8页。
(6)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6卷,第311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1页。
(8) 桑巴特:《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转引自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版),第263页。
(10) 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4~15页。
(11) 同上。
(12) 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4~15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1页,“尽量多的时间”中译本为“一些时间”,这是译误。
(15) 《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36页。
(16) 董正华:《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见《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世界史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7~808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3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3、29~81、77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1页。
(21) 同上。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2~473页。
(23) 同上书,第18页。
(24) 同上书,第496页。另一处表述为:“单个的人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同上书,第493页。
(25) 同上书,第473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105页。
(27) 同上书,第197、496、517页。
(28)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卷,第53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1页。
(30) 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3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0页。
(32) 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6页。
(34) 保尔·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15、114页。
(35) 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40、42页。
(36) 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37) 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上卷,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92、429页。
(38) 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上卷,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92、429页。
(39) H·H·兹拉托乌拉茨基:《农村生活文集》,第435页,转引自司徒卢威:《俄国经济发展问题的评述》,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40页。
(40) 《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册,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299页。
(41) 《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下册,第139页。
(42) 《列宁全集》第19卷,第378页。
(43) 《列宁全集》第2卷,第391~392页;第4卷,第219页。
(44) 《列宁全集》第13卷,第256~257、266页;第18卷,第132、244页。
(45) 《列宁全集》第13卷,第403页。
(46) 俄语“помещик ”一词本义只是“主人”之意,在斯托雷平改革以前它主要不是指民间私人地产主,而是指奴役村社农民的贵族。因此这个时期列宁著作中译文中虽可见到反对“地主”的字句,其意义与后来反对“大土地私有制”是不同的。
(47) 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66页。
(48) 《列宁全集》第6卷,第180页。
(49) 《列宁全集》第13卷,第255页;第6卷第122~123页;第15卷,第141页。
(50) 《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第256~257页。
(51) 《列宁全集》第1卷,第392页。
(52) 《列宁全集》第2版第2卷,第322页;第4卷,第204、379页;第16卷,第195~196、208、310、256页;第12卷,第220~233页。
(53) 《苏联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88页。
(54) B·B·塞洛哈耶夫:《立宪民主党——与1905—1907年革命作斗争的自由资产阶级主要政党》,莫斯科1983年版,第115页。
(55) 《苏联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6~232页。
(56) 《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第221页。
(57) 《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册,第136页。
(58) 《列宁全集》第2版,第17卷,第23页。
(59) 《列宁全集》第16卷,第408页。
(60) 《列宁全集》,第209页。
(61) 同上书,第335页。
(62) 同上书,第388、209页。
(63) 《列宁全集》第22卷,第106页。
(64) 《列宁全集》第13卷,第420页。
(65) 同上。
(66) 《列宁全集》第24卷,第343页。
(67) 《列宁全集》第1版,第13卷,第307页。
(68) 同上书,第13页。
(69) 《列宁全集》第1版,第13卷,第208页。
(70) 《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言论选编》下册,第84页。
(71) 《列宁全集》第6卷,第384页。
(72) 《列宁全集》第6卷,第311、382页;第2卷,第405~409页。
(73) 《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言论选编》上册,第289页。
(74) 《列宁全集》第2卷,第410~411页,第6卷,第384~385页;第16卷,第202页。
(75) 《列宁全集》第16卷,第211页;第22卷,第130~133页。
(76) 金雁:《1905年前后列宁思想的一次重大转折》,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研究》,1996年第2期。
(77) 《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言论选编》下册,第139~140页。
(78) 《列宁全集》第16卷,第245页。
(79) 《列宁全集》第29卷,第412页。
(80) 《列宁全集》第33卷,第41、21页。
(81) B·B·Гармиза,Как эсеры изменили своей аграрной лрограмме,Волросы истории·1965·No·7.
(82) 《列宁全集》第1版,第9卷,第179页。
(83) 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84) 《列宁全集》第28卷,第125页。
(85) 《列宁全集》第33卷,第265页。
(86)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6卷,第428页。
(87) 卞悟:《公社之谜——农村集体化再认识》,《二十一世纪》1998年8月号。
(88) 《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688页。
(89)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90) E·罗吉斯、R·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7~48页。
(91) J·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与德国的经济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3、256、259页。
(92) 泽村康:《苏俄合作制度》,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4页。
(93) 《李可夫文选》,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5页。
(94) 同上书,第144、37、63~64、160页。
(95) 《李可夫文选》,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4、37页。
(96) M·乌斯季诺夫:《关于土地使用形式问题》,《布尔什维克》1927年第19~20期。
(97) 泽村康:《苏俄合作制度》,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