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的“敛财”实质,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这个观点是王安石的政治对手司马光提出来并一再强调的。作为最坚决的反对者,司马光针对王安石提出的“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反驳道:所谓“理财”,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分析熙宁元丰时期的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司马光说中了王安石变法的关键问题,变法的真正兴奋点不是富民,而是富国。变法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取财”的对象,不仅损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而且这种以“民穷”为基础的“国富”难以持续,社会怨声载道,民不聊生。与司马光观点相似的还有苏轼、唐介等熙宁、元祐时的反对派,他们与司马光一样,批评新法执行的种种问题及可能造成的负面社会效果。

这种看法,在靖康时期进一步推进,南宋时进一步固化。南宋初期,宋廷南迁,宋高宗为开脱父兄的历史罪责,以靖康元年以来士大夫们的议论为依据,把“国事失图”由蔡京上溯至王安石,对王安石及其变法进行“污名化” 李华瑞:《王安石变法失败了吗?——为王安石及其变法正名》,第19页。。在南方登基的第二天,他就下诏为“以母改子”的高太后辩诬,宣扬她废除新法的“功德”。绍兴四年(1134)五月,岳飞北伐大胜,南宋暂时安全,宋高宗诏命重修《宋神宗实录》,要求“直书王安石之罪过”,奠定了否定王安石变法的基调。一年零八个月后,二百卷《宋神宗实录》重新修成。这次重修的《宋神宗实录》,后来被元朝修《宋史》时承袭,王安石作为北宋亡国元凶的论调,遂成为封建时代官方定论。《宋神宗实录》《宋史·王安石传》《四朝国史》等史料,如同盖棺论定,板上钉钉,成为南宋至晚清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评议王安石新法的主要依据。

被称为“宋代理学之大成”的朱熹认为,王安石的文章学识虽高,但“安石乃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引用凶邪,排摈忠直,躁迫强戾,使天下之人,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卒之群奸嗣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宁、宣和之际,而祸乱极矣。” [元]脱脱:《宋史》卷三三七《王安石传》,第10553页。由于朱熹理学的正宗地位,使得这一“公言”在其后的几百年为后世所尊奉。这种评价的思想根源,是传统儒家“子罕言利”或“义主利从论”,而王安石公开提出“理天下之财”的旗帜,对儒家传统经济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因而被传统观念所不容。与当年的反变法派一样,南宋以后评议者,大都以儒家传统理论为根据。

“用人不当”被认为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另一个最重要原因。当时司马光提出“皆吏不得人,故为民害”,在推行新政改革的同时,忽视了吏治的改革和整顿。变法最重要的支持者吕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吕嘉问、蔡京、李定、邓绾、薛向等人,个人品质多有争议,有的在当时就被视为小人。虽然王安石极力主张用君子,去小人,但事实上他的用或不用,常常以是否拥护新法为标准,而忽视了所用人的道德品质。用人不当,不仅造成政策执行不力,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而且导致变法派内部分裂,以至于最终解体。

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也被认为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之一。王安石明知改革“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变法中操之过急。只认定“变法图强”这个目标,却忽略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在短短数年间,将十几项新政全面铺开,不被认可,变法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

还有很多人将变法成败归于王安石本人的性格缺陷。在变法之前,作为宋朝最高统治者的宋神宗,曾反复思量王安石及其变法的可能性。他问大臣反对王安石担任宰相,是因为王安石学问、才识还是能力。大臣说是因为性格。这是王安石受攻击颇多的方面。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王安石变法印象非常恶劣,他说:“宋神宗用王安石理财,小人竞进,天下骚然,此可为戒。”黄仁宇认为,宋朝300年后,明太祖朱元璋放弃帝国开放性的财政设施,采取一种保守性和收敛性的体制,与他个人对王安石的反感有关。在这种观念下,朱元璋一手设计了明朝的财政经济政策,基本精神就是重农抑商,其特点是彻底放弃商业化的努力,财政经济退回到以广大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在明朝高度的中央集权下,社会“万马齐喑”,文明几乎处于停滞。

号称明朝第一文人的杨慎,著述甚多,对王安石极尽攻击毁谤之能。他指责王安石为“古今第一小人”,认为秦亡因商鞅,宋亡因王安石。明末清初,大思想家王夫之更是通过系统论证,认为王安石变法是小人之治,是苛政恶法,“依法以求赢,徒为聚讼而已矣”,所以他判定“安石之为小人,非苛责之矣” [清]王夫之:《宋论》卷六《神宗》,清道光二十七年听雨轩刻本,第259页。

传统社会认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人居多,这成了一个主流看法。但也有不同的观点,甚至也有人为其辩诬。南宋陆九渊,元朝吴澄、虞集,明朝陈汝錡、章衮,清朝颜元、李绂、蔡上翔、杨希闵、龚自珍、陆心源等,给予王安石高度评价。但有人分析,他们高度评价王安石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大都是江西临川人,对王安石的褒扬,实际上是中国古代尊重和敬仰“乡贤”优良传统的一种表现;二是颜元、龚自珍肯定王安石及其变法,与他们和王安石有着相近的思想理路分不开。这些人认为,新法实行数年后,全国财政收入从宋初的1600多万贯增加到6000多万贯,史书也记载“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说明实效显著。在各种新法措施中,尤以科举改革、免役法、保甲法、保马法得到较多的肯定,与其在后世被陆续沿用是分不开的。颜元则更进一步说:王安石推行的很多新法,如农田、保甲、保马、雇役、方田、水利、更戍、置弓箭手于两河等,“皆属良法,后多踵行” [清]戴望:《颜氏学记》卷三,民国吴兴丛书本,第148页。。与此相似,蒋士铨在《读宋人论新法札子》诗中也提出:“后来十九遵遗法,功罪如何请细思。”明朝于慎行进一步提出:“募役之法,即今之均徭;保甲之法,即今之坊保;保马之法,即今之种马;均税之法,即今之税粮。行之数百年未见其弊。而以经义论策代词赋之法乃选士之良规,永为后法,则其所行岂尽非哉。”清朝蔡上翔说自南宋以来,“荆公受谤七百有余年”,他认为“荆公之时,国家全盛,熙河之捷,扩地千里,开国百年以来所未有者。” [清]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卷廿四,第1018页。

总体看来,中国传统史学界对王安石变法否定居多。这种否定,对南宋及其以后朝代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政治保守主义在朝野中弥漫起来。南宋高宗、秦桧等执行妥协投降的外交路线,忌言抗金,对内钳制舆论,迫害异己,国家气运一日不如一日。直到近代,当国人面对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猛然惊醒急欲变法而“富国强兵”时,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才出现了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