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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规训与惩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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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filepos458635" class="calibre_"><div class="calibre1">
<h3 class="calibre_4"><span class="calibre5"><span class="bold">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span></span></h3>
<p class="calibre_5">如果说监狱是与新法典一起诞生的那就大错特错了。监狱这种形式在刑法体系系统地使用它之前就存在了。当整个社会处在制定各种程序——分配人员固定他们的空间位置对他们进行分类最大限度地从他们身上榨取时间和力量训练他们的肉体把他们的连续动作编入法典维持他们的彻底可见状态在他们周围形成一种观察和记录机器建立一套关于他们的知识并不断积累和集中这种知识——时监狱已经在法律机构之外形成了。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体现了监狱制度尽管法律还没有把它规定为典型的刑罚。诚然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有一种拘留刑罚。但是这实际上是刑罚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形成的强制机制的接受。刑事拘留的“原型”——根特监狱、格洛斯特监狱和沃尔纳街监狱——一标志着这种转变的最早几个明显可见的点而不是标志着革新或起点。监狱这个惩罚武库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确实标志着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但是它也是新的阶级权力正在展开的那些规训机制的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规训机制征服了法律制度。在那个世纪之交一种新的立法把惩罚权力规定为社会以同样方式对所有社会成员施展的一般职能在这种权力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把拘留变为典型的刑罚时新立法引进了某种权力特有的支配方式。司法被说成是“平等”的法律机制被说成是“自治”的但是它们包含着规训征服的一切不对称性。这种状况就标志着监狱这种“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R。SSi169的诞生。</p>
<p class="calibre_5">人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监狱惩罚旋即便具有了不言而喻的性质。在19世纪最初几年人们还把它视为新奇之物。但是它显得与社会的职能本身是如此紧密而深入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它把18世纪改革家所设想的其它一切惩罚手段都抛进忘川。它似乎是历史运动本身的产物人们别无选择。“立法者使监狱成为我们目前刑罚体制的基础和几乎全部内容并不是出于偶然也不是兴之所至。这是观念的进步和道德的改善”VanMeenan529一530。此外虽然一个世纪之后这种不言而喻性有所改变但它并没有消失。我们都意识到监狱的各种弊病知道虽然它并非无效但也是有危险的。然而人们无法“想像”如何来取代它。它是一种令人厌恶的解决办法但是人们似乎又不能没有它。</p>
<p class="calibre_5">监狱的“不言而喻”的性质,即我们发现很难割舍它,首先是由于它采用了“剥夺目由”的简单形式。在一个自由受到推崇、自由属于一切人、每个人都怀着一种“普遍而持久”的情感向往自由的社会里,监禁怎么会不成为典型的刑罚呢?这是因为失去自由对一切人都是同样重要的。与罚款不同,这是一种“平等”的惩罚。监禁是最明晰、最简单、最公平的刑罚。此外,它能够用时间来量化刑罚。在工业社会里,有一种工资形式的监禁。这种形式构成了它在经济上的“自我证明”,能够使监禁显得是一种补偿。通过征用犯人的时间,监狱似乎具体地体现了这样的观念:罪行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了整个社会。按日、月和年头计算的,在罪行与时间之间定出量化等式的刑罚,有一种经济一道德的自我证明。于是,人们就经常听到这种与严格的刑法理论相反的却与惩罚的作用相一致的说法,即坐牢的人是在“还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用时间来衡量交换是“自然”的,监禁也同样是“自然”的。</p>
<p class="calibre_5">监狱的自我证明还基于它自身的角色。它被设想为或被要求成为一种改造人的机构。当监狱进行监禁、再训练、从而造就驯顺者时纯粹是稍稍有点强化地模仿了在社会中已有的各种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怎么会不被人们一下子就接受了呢监狱很像是一个纪律严明的兵营、一所严格的学校、一个阴暗的工厂。监狱与它们没有实质上的差别。这两重基础——法律一经济基础和技术一规训基础——使监狱似乎显得是所有刑罚中最直接和最文明的形式。而且正是这两重作用使它坚实可靠。有一点是很清楚的监狱不是先有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总之刑事监禁从19世纪初起就包括剥夺自由和对人的改造。</p>
<p class="calibre_5">让我们回顾一些历史事实。在1808年和1810年的法典以及在此前后的一些措施中监禁从未被混同于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是或者只能是一种有差别的和最终的机制。有差别是因为不论囚犯是已被判刑的还是仅仅受到指控不论他属于轻微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监禁只能采取同样的形式但是各种类型的监狱——拘留所、教养院、中央监狱——一应该在原则上或多或少与这些差异相对应所实行的这种惩罚不仅仅应该在强度上有等级差别而且在目的上也应各有不同。因为监狱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明文规定的宗旨“刑罚有轻有重刑法不能允许被判处较轻刑罚的人与被判处较重刑罚的人关在同一个地方……虽然法律规定的刑罚是以抵罪为主要宗旨但也希望能使犯人改恶从善”Real244。而这种改造应该是监禁的内在效果之一。监禁一惩罚需要有相应的监禁机构“监狱中应井然有序。这将大大有助于犯人的新生。恶劣的教养、坏榜样的习染、懒惰造成了犯罪。那么就让我们尽量把这一切腐败渊源堵塞住让健康道德的准则在监狱中畅行无阻。被强制劳动的犯人会逐渐最终喜欢劳动当他们获得报酬时他们将获得劳动的习惯、兴趣和需求。让他们彼此成为劳动生活的榜样。劳动生活很快就将变成一种纯洁的生活。他们很快就会开始对过去有所悔悟。这是产生责任感的先兆。”教养改造技术直接形成刑事拘留的制度框架的一个部分。</p>
<p class="calibre_5">我们还应回顾一下监狱改革的运动因为对监狱功能加以控制并不是一种新近出现的现象而且似乎也不是由于对其失误有某种认识。监狱“改革”实际上是与监狱本身共始终的。可以说它构成了监狱的发展内容。从一开始监狱就受制于一系列相伴随的机制。后者的宗旨显然是纠正监狱的失误。但是后者似乎成为监狱本身功能的一部分。它们与监狱的联系极其紧密并贯穿了监狱的全部历史。因此随即便产生了关于监狱的繁琐冗长的技术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的调查。其中包括1801年夏普塔尔Chaptal的调查其任务是研究用什么办法把现代监狱制度引入法国、1819年德卡兹Decaies的调查、1820年问世的维勒梅Vilerm6的著作、1829年马蒂尼亚克Martianac起草的关于中央监狱的报告、1831年博蒙Be。Umont和托克维尔TOCqlleVille在美国进行的调查、1835年德梅茨Demetz和布鲁埃Blouet在美国做的调查。另外还有在进行关于单独囚禁的辩论时蒙塔利维Montalivet对各中央监狱的总监和各省政务会的问卷调查。此外还产生了一系列的协会监督监狱运作和提出改革措施如1818年官方组织的“改善监狱协会”稍后产生的“监狱协会”以及其它各种慈善团体。从1814年9月第一次复辟提出的从未付诸实行的改革到1844年托克维尔起草的法案该法案暂时结束了关于提高监禁效率的手段的长期辩论出现了数不胜数的命令、指示和法律。为了改善机械刻板的监狱各种方案纷至沓来有关于犯人待遇的改革计划有改善物质条件的方案其中有些方案如丹茹Danjou和阿鲁·罗曼HarouRomgin的方案始终停留在纸上有些则变成了指示如1841年8月9日关于建立拘留所的通知还有些则变成了现实如小罗盖特PedteROqllene监狱。在这个监狱实行分格式监禁这在法国还属首创。</p>
<p class="calibre_5">此外还有一些或多或少直接出自监狱的出版物。有的是由诸如阿佩尔APPert的慈善家写的有的是由稍后的“专家”编写的如《慈善事业年鉴》有的则是由获释的犯人编写的。在复辟末期有《穷雅克》在七月王朝初有《圣佩拉吉报》。</p>
<p class="calibre_5">不应把监狱看成只是间歇地被改革运动所撼动的、死气沉沉的制度。“监狱理论”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操作指令,是监狱运作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对它的偶尔批评。监狱一直是一个活跃的领域。在这里,方案、建议、实验、理论、亲历见证和调查层出不穷。监狱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辩论的焦点。那么,监狱还是一个黑暗的,被遗弃的领域吗?近二百年的时间里人们已不再这样说了。但这足以证明它不是这个样子吗?在变成一种合法的惩罚手段后,它使得关于惩罚权的古老的法律一政治问题又增添了围绕着改造个人的技术的各种问题和讨论。</p>
<p class="calibre_5">巴尔塔尔把监狱称作“彻底而严厉的制度”Baltard1829。在若干方面监狱必须是一种彻底的规训机构。首先它必须对每个人的所有方面——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负起全面责任。学校、工厂和军队都只涉及某些方面的专业化而监狱远远超过它们是一种“全面规训”的机构。其次监狱没有任何外界干扰也没有任何内部断裂。直到它的任务彻底完成之前它不可能被打断。它对人的压力也不应被打断。它实行的是一种不停顿的纪律。最后它对犯人施展一种几乎绝对的权力。它具有压迫和惩罚的内在机制实行一种专制纪律。它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在其他规训机制中也能看到的各种做法。它应该是能够最强有力地迫使邪恶者洗心革面的机制。它的行动方式是强制实施一种全面的教育“在监狱中政府可以任意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和任意处置他们的时间由此人们可知这种教育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它可以不仅在一天之内而且在连续的岁月里管制起床和睡觉、活动和休息的时间吃饭的次数和时间食品的质量和份额劳动的性质和产品祈祷的时间语言的使用甚至思想的使用。总之这种教育就是简单地控制着肉体在餐厅到车间再到囚室之间的运动甚至在休息时也是如此。它决定时间的使用时间表。简言之这种教育占据了整个的人占据了人的全部体力和道德能力占据了人的全部时间”Iuca。11123一124。这种彻底的“教养制度”建立了一种生存记录。它既不同于纯粹法律上的剥夺自由也不同于“启蒙思想家”时代的改革者所设想的简单的训诫机制。</p>
<p class="calibre_5">1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使犯人与外部世界、与促成犯罪的一切事物、与促成犯罪的集团隔离开使犯人彼此隔离。刑罚不仅应该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应该使犯人个人化有两种方式。首先监狱应该被设计成本身就能消除由于将不同的犯人集中在同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有害后果能够消灭阴谋和造反防止将来在犯人获释后形成受胁迫的集团关系应该成为许多“神秘组织”的道德败坏行为的一个障碍。总之监狱应该把它所集中起来的坏人变成一批相同的和相互依赖的人“这个时刻在我们中间存在着一个有组织的罪犯社会。……他们在一个大民族中组成了一个小民族。这些人几乎全部在监狱中见过面或几次相见。我们现在必须打散这个社会的成员”托克维尔《致议会的报告》转引自BeaumontTocqueville392一393。其次单独囚禁能够使人反省随后肯定会产生悔恨。因此单独囚禁是一种积极的改造手段“使犯人陷入孤独他就会反省。由于他单独面对自己的罪行他就会逐渐痛恨这一罪行。如果他的灵魂还没有被邪恶棍灭那么在孤独状态中悔恨就会来侵扰他”BeaumontTocqueville109。单独囚禁能够实现某种刑罚的自我调节能够造成一种惩罚的自动个人化越是有反省能力的犯人越易于犯罪。但是他越易于悔恨单独囚禁对于他就越痛苦。然而当他真心痛改前非后孤独就不再使他感到难以忍受了。“因此根据这种令人赞叹的规训方法每一种理智和每一种道德本身都具有一种惩罚的原则和尺度它的失误和人的错误并不能改变事物的确定性和永恒不变的公平。……这不的确像是一种神圣正义的标志吗Aylies132一133。最后也许最重要的是隔离犯人能够保障以最大的强度来对他们使用权力这种权力将不会被任何其它影响颠覆。隔离是实现彻底服从的首要条件。夏尔·卢卡Charlesl。oas在谈到狱长、训导员、牧师和其他“慈善人员”对被隔离的犯人的作用时说“不难想像人们的言语介入可怕的沉默惩戒时对心灵对人的力量”IoasI167。隔离造成了犯人与施加于他的权力之间的亲密交流。</p>
<p class="calibre_5">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了关于美国两种监禁制度即奥本Auburn和费城的监禁制度的争论。实际上这场影响广泛、旷日持久的争论不仅仅集中于应该以何种方式实行隔离而隔离则是为各方都接受的。</p>
<p class="calibre_5">奥本模式规定夜间使用单人囚室白天劳动和进餐都在一起但要保持绝对安静犯人只能在得到看守的同意后小声地与看守说话。这显然是模仿修道院模式也是模仿工厂的纪律。监狱应该是一个严格符合下列标准的微观社会每个人的道德生活都是隔绝的他们组成一个严格的等级序列彼此没有横向联系只能上下沟通。奥本制度的鼓吹者认为它的优点在于它是社会本身的一个复制品。它的强制性的保障是物质手段但首先是一种人们必须学会遵从的统治而这种统治的保障是监视与惩罚。对待犯人与其“像对待笼中的野兽那样用镇和钥匙”来控制不如把他们集中起来“用有益的活动把他们聚在一起强迫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通过活跃的监视来防止道德污染通过沉默的统治来维持犯人的反省。”这种统治使犯人习惯于“把法律视为神圣的戒律违反它将导致公正合理的惩戒”Mittermaier载《法国人和外国人的立法规》1836。因此这种隔离、不准交流的集中以及由不间断的监督所保证的法律的实施应该把犯人恢复为社会的人。这种操作应把犯人训练得适应“有益而顺从的活动”Gasparin。它应使犯人恢复“友好交往的习惯”BeaumontTocqueville112</p>
<p class="calibre_5">在费城监狱实行的是绝对隔离。按照人们的设想使犯人获得新生的不是某种习惯法的运用而是个人与自己良心的关系。7“犯人被单独关在囚室里他被交给了自己。在一片沉寂之中他情欲俱灭而沉浸于自己的良心。他扪心自问感受到作为一个人的绝不会彻底纸灭的天良在觉醒”《经济学家杂志》111842。因此对于犯人起作用的不仅仅是外在的对法律的尊重或对惩罚的恐惧还有良心本身。这是一种深刻的征服而不是一种表面的驯服这是一种“道德”的转变而不是态度的转变。在宾夕法尼亚监狱里唯一的教养改造机制是良心和它所面对的沉默的建筑。在樱桃山CherryHil监狱“高墙就是对犯罪的惩罚。单人囚室使犯人与自己对质。他被迫倾听自己的良心说话。”因此在那里劳动更具有慰藉性质而不是义务。巡视员不必使用强力——这是由事物的物质性决定的——因而他们的权威也会被承认“在每次巡视时这张可信赖的嘴里就会吐出一些仁慈的言语使犯人由衷地产生感激、希望和慰藉。犯人爱戴着守这是因为看守是耐心的和通情达理的。高墙是可怕的但人是好的”Blouet。在这种封闭的囚室里在这种人间坟墓中复活新生的迷思myth很容易产生。在黑夜和沉寂之后就将是新的生活。奥本是还原为基本要素的社会。樱桃山则是死而复生之地。天主教很快就把公谊会的这种技术吸收进自己的话语中。“我看你的囚室无异于一个可怕的坟墓。不是蛆虫而是悔恨与绝望在啮蚀你把你提前打入地狱。然而……它对于一个读神的犯人是一个坟墓一个可惜的理骨瓮但对于一个真诚的基督徒犯人则是幸福永生的摇篮。”</p>
<p class="calibre_5">由这两种模式的对立产生了一系列的各式各样的争论宗教争论信仰转变应该是教养的主要因素吗、医学争论彻底隔离会使犯人精神失常吗、经济方面争论哪种方法花费更少、建筑学和行政管理方面争论哪种形式能保证实现最充分的监督o无疑这就是为什么这场争论旷日持久的原因。但是争论的核心也是争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是这种“监狱”机构的主要宗旨通过中断所有不受权力当局监视的或不按等级排列的关系强制地实行个人化。</p>
<p class="calibre_5">2“除用餐外工作伴随着犯人直到晚祈祷。然后一次新的睡眠使他有一个不受任何胡思乱想干扰的愉快休息。每周六天时间就这样度过。继之而来的一天完全用于祈祷、受训和有益身心的冥思。每周、每月、每年就这样度过。犯人在刚进来时是一个反复无常的人或对自己的反常执迷不悟、要用各种恶习毁灭自己的人。然后他会逐渐养成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开始纳粹是外在的但很快就变成第二天性。他会熟悉工作并享受工作的乐趣。如果明智的教育能使他的灵魂深感悔恨那么当他最终恢复自由时他会更坚定地面对各种诱惑”JUliUS417一418。工作同隔离一起被确定为监狱改造的有效手段。早在1808年法典中就对此做了规定“虽然法律施加的刑罚以抵罪为其目的但刑罚也旨在改造犯人。万恶的懒惰使犯罪者走进监狱并在监狱中与他重逢。它控制了他使他彻底堕落。如果能够把犯罪者从懒惰中解救出来这双重目的也就实现了。”四工作既不是拘留制度的补充也不是对它的矫正。不论是涉及到强制劳动还是涉及到幽禁或监禁这位立法者”认为工作必须与之相随。但是这里所考虑的必要性完全不是18世纪改革者们所说的那种必要性。后者是希望监禁成为一种对公众的做戒或者是对社会的有益补偿。在监狱制度中工作与惩罚的关系则是另一码事。</p>
<p class="calibre_5">复辟时期与七月王朝时期发生的几次辩论揭示了犯人劳动的功能。首先关于工资问题有过一次争论。法国犯人的劳动是有报酬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监狱中的工作是有报酬的那么这种工作实际上就不是刑罚的一部分因此犯人就可以不去完成它。此外工资是对工人技能的奖赏而不是对犯人进步的奖励“最恶劣的犯人几乎总是最灵巧的工人。他们获得最高的报酬因此他们也是最放肆最不肯悔过的”MarquetWasselot转引自Ioas324。这方面的争论从未完全停息过在19世纪40年代初又激烈起来。当时正值经济危机工人骚动工人与犯人的对立也开始明朗化。工人举行罢工反对监狱工厂。当时肖蒙Chaumout的一个手套制造商在克莱尔沃Clairvaux监狱成功地组建了一个工厂。工人对此表示抗议宣称他们的劳动蒙上了耻辱。他们占领了工厂迫使雇主放弃了初衷。工人的报纸也展开了一场宣传战。第一个主题是政府鼓励犯人劳动是为了压低“自由”工资。第二个主题是监狱工厂的弊端对于妇女更为明显。妇女因此而失去工作被迫卖淫然后因此而进监狱。当这些妇女自由时她们不能工作。她们进了监狱后又与那些仍在工作的妇女竞争《工厂报》第3年第4期1842年12月。第三个主题是犯人获得了最保险的职业——“盗贼在温暖安全的条件下从事制帽和制造家具的工作”而失业的制帽工则被迫“到人类屠宰场做铅白有毒的含铅白色颜料。——中译者注每天挣两个法郎”厂报第6年第2期1845年11月。第四个主题是慈善事业对犯人工作条件的关心胜过对自由工人工作条件的关心“我们敢说如果犯人工作时与汞打交道科学界会非常关注其热心程度远超过设法保护工人不受水银气的危害。有些人会惊叹这些可怜的犯人。他们对镀金工人则几乎不置一词。然而你又能期待什么呢人们只能以杀人或抢劫来唤起同情和关心。”最主要的主题是如果监狱愈益倾向于变成工厂那么不如趁早把乞丐和失业者送到那里从而改造法国的“总医院”或英国的劳动院。此外还有许多请愿书和信件在1844年法令颁布后更是有增无减。有一份被巴黎议会驳回的请愿书“发现有人竟残忍地建议用凶手和盗贼来做今天数千之人赖以生存的工作。”“议会宁要巴拉巴斯Barrabas也不要我们”《工厂报》第4年第9期1844年6月和第5年第7期1845年4月另参见同一时期的《温和的民主》。印刷工人听说要在默伦Melun监狱里建立一个印刷厂时向大臣递交了一封信。信中说“你是在受到法律公正惩罚的罪人与为了养家糊口和国家繁荣而省吃俭用、诚实劳作的公民之间做出了抉择”《工厂报》第5年第6期1845年3月</p>
<p class="calibre_5">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些宣传的答复大同小异。犯人劳动不能被指责为造成失业的原因它的范围有限产品很少不可能对经济产生全面的影响。它本身确有价值但不是由于它是一种生产活动而是由于它对人体机制具有作用。它是秩序和规律化的一个要素。通过它所提出的要求它令人难以察觉地传递了一种严厉的权力。它使肉体屈从于有规律的运动它排除骚动和涣散它确立一种等级体系和一种监视这种等级和监视已愈益被人们所接受也更深入地铭入犯人的行为举止中因为它们是它的逻辑的组成部分实行了工作制度“在监狱里就确立了统治。这种统治毫不费力无须使用任何压迫和暴力手段。通过安排犯人活动人们就培养了他的守秩序和服从的习惯。人们使懒汉变得勤奋而活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就会在有规律的监狱生活中、在他所从事的体力劳动中找到……某种医治地的胡思乱想的秘方”。犯人劳动应该被视为把狂暴躁动、不动脑筋的犯人改造为循规蹈矩的角色的机制。监狱不是工厂。它是而且按其本性应该是一台机器犯人一工人既是它的部件又是它的产品。它“不停地占据着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填满他们的时间。当肉体被刺激起来、思想关注于某个特定对象时那些胡思乱想就会消失灵魂会重归于平静”Danjou180。说到底如果说监狱劳动有某种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按照工业社会的一般规范制造出机械化的个人“工作是现代人的天命。它取代了道德填补了信仰留下的空白。它被视为万善之源。工作应该成为监狱的信条。对于一个机器社会需要有纯粹机械的改造手段”Faucher在英国“踩踏车”“和手摇泵就提供了一种没有终极产品的、规训犯人的机械化方式。这是在制造机器人也是在制造无产阶级。实际上当人们只有“两只从事任何有益工作的手”时他们就只能“通过从事某种职业靠自己劳动的产品生活或者通过盗窃靠别人劳动的产品生活”。然而即使监狱不强迫犯人工作它似乎也被再次纳入这种体制只不过是间接地通过征税使某些人占用其他人的劳动“懒惰问题在监狱里与在社会上毫无二致。如果犯人不靠自己的劳动生活那么他们就靠别人的劳动生活”Ioas11313一314。劳动使犯人能够自给同时也把盗贼变成了驯顺的工人。这就是给犯人劳动付酬的功利所在。它把“道德的”工资形式做为犯人生存条件加于犯人。工资灌输着对工作的“热爱和习惯”工资使这些不懂得“我的”和。你的”的区别的恶人有了私有财产观念——“人们靠自己的汗水挣来的东西”的观念Danjou210一211另参见《工厂报》第6年第2期1845年11月工资还使那些胡乱挥霍的人懂得节省和计划Ioas犯人口薪的三分之一被扣留到他离开监狱时发给他。最后由于工资是按工作数量计算的因此它能够从数量上体现犯人的劳动积极性和改过自新的进步Ducpetiaux30一31。犯人劳动的工资不是对生产的奖励而是对犯人改造的鞭策与衡量手段。它是一种法律虚拟因为它不表示劳动力的“自由”转让而是一种被假定为有效的教养技术的谋略。</p>
<p class="calibre_5">那么,犯人劳动的价值是什么?不是利润,甚至也不在于培养某种有用的技能,而在于建立一种权力关系,一种空洞的经济形式,一种使个人服从和适应某种生产机构的模式。</p>
<p class="calibre_5">监狱劳动的典型形象就是克莱尔沃的女犯车间。这种人性机器的安静与严密使人联想到管束严格的女修道院“在一个高座上坐着一名妇女座位上方是一幅耶稣受难图。在她面前有两排犯人在完成她们的任务因为基本上都是做针线活所以要不断地维持绝对的安静。……在这些大厅里似乎空气也在忏悔和赎罪。人们会被自然而然地带回到这个古老地方的久远时代会想起那些自愿的忏悔者她们把自己幽闭在这里而告别人世。”人们可以把这种情况与下面这段描述比较一下“到棉纺厂去听一听工人的交谈和机器的奏鸣。这些机械运动的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与由许多男人、女人、儿童相互接触所产生的观念和道德的混乱形成对照世上还有比这更鲜明醒目的反差吗Faucher20</p>
<p class="calibre_5">3监狱以一种更重要的方式超出了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愈益变成一种调节刑罚的工具。它通过执行委托给它的判决似乎有权至少部分地行使判决的权力。当然在19世纪甚至在20世纪除了有限的形式通过特赦、假释和组织教养院的间接方式监狱并没有被赋予这一“权利”。但是应该指出从一开始监狱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要求享有这种权利以为它是监狱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是保证监狱有效地完成法律赋予它的改造任务的条件。</p>
<p class="calibre_5">惩罚的期限也有同样的情况。它能够准确地量化刑罚根据情况划分刑罚的等级赋予合法的惩罚某种多少公开的工资形式。但是如果惩罚的期限在判决中被一成不变地确定下来那就可能不利于改造犯人。徒刑的期限不应该是罪行的“交换价值”的量化。它应该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的“有效”转变来调整。它不是一种时同标尺而是一种完成的时间。它是一种运作形式而不是工资形式。“慎重的医生是根据病人是否达到最佳疗效来结束或继续他的治疗。同样在这两种假设中的第一种情况赎罪也必须结束于犯人的彻底改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已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从这时起拘留对于改造好的人是不人道的对于国家也是一种徒然的负担。”因此计算恰当的刑罚期限不仅应根据罪行及犯罪环境而且应根据刑罚实际发生的作用。这就是说刑罚应该因人而异这样做不是基于犯罪的个人、犯罪行为的司法主体、犯罪的责任者而是基于被惩罚的个人、被监督改造的对象、被关在监狱里、被监狱机构改造或对之做出反应的个人。“这完全是一个改造作恶者的问题。一旦改造完成犯人就应返回社会”转引自《判决公报1837年4月6日</p>
<p class="calibre_5">拘禁的性质和内容再也不应完全取决于犯罪性质。司法惩罚根本没有作为明确标志犯人性质的符号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犯人是否能被改造。具体地说虽然刑法承认了犯罪与犯法的区分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禁与苦役监禁的区分但是犯罪与犯法的区分从改造的角度看是没有操作价值的。1836年当司法部进行调查时各中央监狱的狱长几乎都持有这种观点“违法者一般来说是邪恶的。……在犯罪者中有许多是因一时冲动或屈从于一个大家族的需要而犯罪的。”“犯罪者的表现要比违法者的表现好得多。前者比后者更驯从更努力工作后者一般是些扒手、流氓和懒汉。”因此人们认为惩罚的严厉程度不应与犯法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不应一次就决定下来。</p>
<p class="calibre_5">作为一种改造活动监禁既有自己的要求也有独特的风险。它的阶段划分、严厉程度的临时加强和持续减弱都取决于它的效果。夏尔·卢卡称之为“道德的机动分类”。自1825年在日内瓦监狱实行分级渐进制度起法国经常有人对此加以鼓吹Fresnel29一31。它采取了三个区域的形式一般犯人的考验区、惩罚区以及走上改造之途的犯人的奖励区I</p>
<p class="calibre_5">oas11440。或者也可以说它采用四阶段制威吓阶段剥夺工作和任何内部或外界联系劳动阶段隔离、但从事工作。在经过被迫的无所事事阶段后劳动就会被当作一种恩惠而令人高兴道德训诫监狱管理人和官方巡视者不时地来做“报告集体劳动阶段Duras。虽然刑罚的本源确实是一种法律决定但它的管理、它的状况和它的严厉程度则应属于一种在制造刑罚效果的机构中监督这种效果的独立机制。这是一整套奖惩制度它不仅应能使犯人遵从监狱规章而且应能使监狱有效地影响犯人。司法机关本身逐步接受了这种观点“在被征求关于一项涉及监狱的提案的意见时最高上诉法院认为人们对于实行奖励的主张无须大惊小怪无论奖励的办法或者主要是金钱或者是一顿美餐甚至是缩短刑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在犯人心中唤醒善恶观念使他们进行道德反省提高他们的自尊那就是获得某种奖励的希望”Ioas11441一442</p>
<p class="calibre_5">应该承认司法机关不能直接控制所有这些修改执行中的刑罚的程序。实际上这种措施按其定义来说只能在判决之后进行干预只能针对罪行之外的东西。因此当涉及到使刑罚的运用因人而异和灵活多变的问题时监狱管理人员就应该有必要的自主权。巡视员、监狱长、牧师或训练员比那些掌握刑法权力的人更能行使这种矫正职能。对这种刑罚的内部调节—一减轻甚至中止刑罚——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他们的判断观察、鉴定、分析、报告、分类而不是对罪行属性的判决。1846年邦奈维尔在提出特赦方案时把特赦定义为“预先得到司法机关批准的管理权限即在一段充分的赎罪期之后使完全改造好的犯人获得暂时的自由但只要受到任何微小的确凿指控他将被重新关进监狱”Bonnevile5。这种“专断性”在旧的刑事制度中使法官有权调整刑罚使君主可以随意地无视刑法。现代法典废除了司法权力的专断性。但是它却渐渐地在那种管理和监督惩罚的权力旁边重新形成。这是看守们所拥有的知识的统治。“他看守是奉命进行统治的真正长官宛如监狱的君主。……他应该兼有最杰出的品质和对人的深刻知识才能不来负他的使命”Berenser</p>
<p class="calibre_5">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由夏尔·卢卡明确阐述的。虽然它标志着现代刑法运作的真正开端,但是今天只有极少数的法学家敢毫不犹豫地承认它。让我们把它称作《监狱独立宣言》。它主张,这种权利不仅应该是拥有管理自主权的权力,而且也应该是惩罚权力的一部分。这种对监狱权力的肯定,提出了一个原则:刑事判决是一个专横任意的统一体;它应该被打破;刑事法典的编纂者正确地区分了立法层次(它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和司法层次(进行审判);今天的任务是对司法层次进行分解;人们应该从中区分出确实属于司法的东西(不是评定行为而是评定行为者,衡量“使人的行为具有形形色色道德色彩的动机”,从而矫正立法者的评定);给“教养所裁决”以自主权,因为这种裁决可能是最重要的;相形之下,法庭的评定仅仅是一种“先期判决方式”,因为行为者的道德“只能在考验中(评定)。因此法官转而需要对他的评定进行必需的矫正监督,而这种监督是由教养监狱提供的”。</p>
<p class="calibre_5">因此人们可以从合法拘留的角度谈论监禁方面的暴行即从“司法”角度谈论“监狱”事务。现在可以看得很清楚这种暴行从监狱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于实际活动和设计方案中。它不是后来出现的一种副作用。这种重大的监狱机制是与监狱的运作本身密切相联的。这种自治的标记明显地表现在看守们所不断采取的“无益”的暴行中或拥有一个封闭团体的全部特权的管理部门的专制统治中。其根源则恰恰在于事实上监狱被要求成为“有益”的剥夺自由——法律对想像财产的征用——从一开始就必须起一种积极的技术作用即对人进行改造。而为了进行这种运作“监狱”机构诉诸三种重大模式实行个人隔离和建立等级关系的政治一道德模式把力量用于强制工作的经济模式进行医治和使人正常化规范化的技术一医学模式。这就是单人囚室、工厂和医院。监狱中拘押之外的领域实际上是由规训D技术填充的。而这种司法领域的规训补充物就是所谓的“教养所”。</p>
<p class="calibre_5">这种补充并非轻而易举地被人们所接受。从一开始这就涉及到一个原则问题刑罚应该仅限于剥夺自由。德卡兹说“法律应该追随着犯人进入它把他送进的监狱里”necazes。他的观点与现在的统治者一样只不过语言更生动。但是很快——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些争论就变成了一场争夺对这种补充的教养因素的控制权的斗争。法官们要求获得监督监狱机制的权力“犯人的道德启蒙需要有许多的人合作。只有通过巡视以及监督委员会和慈善协会的工作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就需要有辅助人员而法官应该提供这种人员”Ferrusvin1807年的一项法令建立了监督委员会。从这时起教养制度就十分牢固地确立了不再有取消它的议论了。问题变成如何控制它了。这就使法官们对此魂牵梦京。一个世纪之后还产生了一个畸形的杂交品种地方行政官有权决定刑罚。</p>
<p class="calibre_5">然而,如果说已超出了单纯拘押作用的教养所,不仅能够站住脚跟,而且能够吸引整个刑事司法并使法官耿耿于怀,那么这是因为它能够把刑事司法引入知识关系中——知识关系由此变成刑事司法的无尽头的迷宫。</p>
<p class="calibre_5">监狱这个执行刑罚的场所也是观察受罚者的场所。这有两种形式监视与认识。监视是不言而喻的认识是指了解每个犯人他的表现、他的深层精神状况、他的逐渐进步。监狱应该被视为形成关于犯人的临床知识的场所。“教养制度不可能是一个先在的概念。它是社会状况的一种归纳。就像健康会受到损坏一样也有道德疾病。治疗将根据疾病的位置和趋势来进行”Faucher6。这就涉及到两种基本机制。一方面应该将犯人置于持续的观察之下。另一方面每一项关于犯人的报告都应被记录和考虑。全景敞视建筑——既能监视又能观察既安全又能获得知识既能针对个人又能统观全局既能隔离又能透明——的想法在监狱中找到了实现自己的最佳场所。虽然全景敞视方式作为具体的行使权力方式已变得极其普遍至少它们的不那么集中的形式已然如此但实际上只是在教养所机构中边沁的乌托邦才能充分地通过物质形式体现出来。在19世纪30年代全景敞视建筑成为大多数监狱设计方案的建筑学纲领。它最直接地体现了“砖石纪律的智慧”它能够使建筑物最直接地向权力机构敞开一切12它能使温和有效的全面监视一举取代暴力或其他粗暴压制方式它能最直接地根据最新的人道主义的法典和教养理论来安排空间“因此不论是当局还是建筑师都应该懂得监狱究竟应依据温和的刑罚原则还是依据一种改造犯人的制度来设计。由于立法已经触及到民众恶习的根源法律变成了复兴美德的本源”Baltard4一5</p>
<p class="calibre_5">总之它的任务是建造一种监狱机器。门对这种监狱应设有便于监视的单人囚室使犯人觉得好像置身于“希腊哲学家的玻璃房”中HarouRomain8监狱还应设有一个中心点从这个中心点可以用一种持续的监视来控制犯人和工作人员。围绕着这两个基本要求可以有若干种变化形式严格的边沁式圆形敞视建筑半圆形平面交叉形星形。1841年当各种方案的讨论热火朝天之时内务大臣总结了几条原则“中心监视厅是该系统的关键。没有中心监视站监视就得不到保证就不能连续和全面。由于不能完全信赖直接监管各囚室的看守的活动、积极性和才智……因此建筑师必须全力关注这一问题。这个问题既关系到纪律又关系到经济。监视越准确和容易就越不需要在如何加强建筑的安全措施、防范犯人预谋逃跑和串通上多花力气。如果监狱长能够从中心监视厅既不移动又不被察觉地进行监视既能看到所有囚室的人口甚至在无玻璃的门打开时能看到大多数囚室的内部又能看到看管各层犯人的看守那么这种监视是最理想的。……有了圆形和半圆形监狱方案从一个中心点观看所有的犯人和走廊里的看守就有可能做到了”Ducatel9</p>
<p class="calibre_5">全景敞视教养所也是一种实现个人化和进行持续记录的体系。就在提出各种关于监狱建筑的边沁式方案的同一年开始正式实行“道德记录”制度。所有的监狱都实行一种统一的个人记录监狱长、牧师和训导员必须填写他们对每个犯人的观察结果“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监狱管理的登记册可随时查阅以评估每个犯人的各种情况从而可以知道用什么办法来对待每一个犯人”Ducp6tiaux56一57。此外人们还设计或试行了许多其它更复杂的记录制度见Gregory199GrelletWammav23一25和199一203。总的目的是把监狱变成一个建立一套知识的场所用这套知识来调节教养活动。监狱不仅应该知道法官的裁决并根据现有的条例去执行裁决而且应该不断地从犯人身上汲取那种能够把刑罚措施变成教养运作的知识。这种知识将能把对犯罪的惩罚变成对犯人的改造使犯人有益于社会。监狱的自主权和它所创造的知识使得人们有可能增加刑罚的效用。在法典上曾把这一点作为惩罚哲学的原则“监狱长不应忽视任何一个犯人因为无论这个犯人被置于监狱的哪个角落无论他是刚刚入狱还是即将出狱或是正在服刑监狱长都应说明按照某种特殊分类他身处狱中的理由或他从某一类变为另一类的理由。他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会计师。在进行个别教育的领域里对于他来说每一个犯人都是一笔将产生教养利息的投资资本”l。oas11449一450。做为一种高效率的技术教养活动能够为投入在刑法体系和阴沉的监狱建筑中的资本生产出一种利润。</p>
<p class="calibre_5">同样,犯人变成了需要认识的人。这种认识需求不是首先进入立法活动本身,以提供判决的内容和决定罪行的真正程度。犯罪者是作为一个囚犯,一个惩罚机制的作用点而使自己构成认识的对象。</p>
<p class="calibre_5">但是这意味着教养机构及其全部技术性计划造成了一种有趣的替换它的确从司法手中接收了一个被定罪的人但是它应该对之施加作用的却不是罪行甚至也不是犯罪者而是一个大不相同的对象。确定这个对象的变量至少在开始时并不在判决的考虑之中因为它们仅仅与某种矫正技术相关。教养机构用以取代被定罪的罪犯的这另一个角色就是过失犯delinnuent</p>
<p class="calibre_5">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在于在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如果教养运作要成为真正的再教育那它就必须变成过失犯的全部存在使监狱变成一个人工的强制的舞台。过失犯的生活应该受到彻头彻尾的检查。法律的惩罚针对着一种行为而惩罚技术则针对一种生活。因此用一种知识形式重构一种生活的所有悲惨的细节用一种强制活动填补那种知识的空隙并对它施加影响就属于惩罚技术的任务了。这是一种传记知识和矫正个人生活的技术。对过失犯的观察“不仅应回溯其环境而且应回溯其犯罪原因。应该从心理学、社会地位和家庭教养这三种角度从他的生平中寻找原因从第一种角度发现危险的天性从第二种角度发现有害的定势从第三种角度发现恶劣的家风。”这种履历调查是为了对刑罚进行分类所做的预先调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刑罚分类才成为教养制度中道德分类的一个条件。它履历调查应该从法庭到监狱一直追随着犯人。监狱长的任务不仅仅是接收已有的调查而且还应在拘押期间完善、监督和矫正调查的各种内容”I。oas11440一442。在犯罪者形象的背后是过失犯。事实调查能够确定犯罪者对某项罪行的责任。而过失犯的形成过程则反映在履历调查中。“履历”的引进在刑罚历史上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把“罪犯”确定为先于犯罪、甚至与犯罪无关的存在。而且由于这个缘故一种仿照法律责任推定的心理学因果论搞乱了它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进入了“犯罪学”迷宫我们至今尚未从中转出来。因为任何决定性原因都能减轻犯罪者的责任所以它打在犯罪者身上的标记就是更加可怕的犯罪倾向它所要求的教养措施也就更加严厉。因为罪犯的履历在刑罚实践中重复了衡量罪行时的环境分析所以人们可以看到刑法话语与精神病学话语在边界上的相互交叉。在它们的交叉点上形成了关于“危险”分子的观念。这就使得人们有可能根据一个完整的履历描绘出一个因果关系网有可能提出一个惩罚一矫正裁决。问们</p>
<p class="calibre_5">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还在于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从某种自由自觉的意志的标准看他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本能、冲动、习性、性格将他与他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教养技术不是针对行为者与罪行的联系而是针对罪犯与其罪行的内在联系。过失犯这个综合的犯罪性状的奇特表现存在于带有自然性质的阶层中。这些阶层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需要区别对待。马尔凯一瓦塞罗在1841年把这种情况称为“监狱人种志”旬邑人是……同一种人中的另一种人具有独特的习惯、天性和道德”Marquet</p>
<p class="calibre_5">Wasselot18419。在此我们更接近于看到对于恶人世界的“形象化”描述。这是一种历时久远的古老传统它在19世纪初获得新的活力。当时对另一种生活的感受正与对另一个阶层、另一个人种的感受联系起来。一种关于社会亚种族的动物学和关于恶人文明包括其习俗和语言的人种学开始以一种拙劣的模仿形式出现。但是也有人在努力构建一种新的客观表象在这种表象中罪犯属于一种自然的却又异常的类型学。过失犯罪delinqllenCy这种人类的病理缺陷可以被当作综合病症或重大的畸形状态来分析。在费鲁Ferrus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旧的犯罪“人种志”转变为系统的过失犯类型学的最初尝试之一。他的分析当然是很薄弱的但是他清晰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对于过失犯罪不应从法律角度而应从规范角度来确定和说明。犯人有三种。有一种犯人的“智力高于我们所确定的平均智力”但是他们或者被“自身素质的禀性”和“天然的定势”或者被“有害的逻辑”、“邪恶的道德”、“对社会责任的危险态度”所败坏和扭曲。他们属于需要日夜隔离单独活动的范畴。一旦人们被迫让他们与其他人接触时他们应该戴上“做石雕或击剑时用的轻型金属网面罩”。第二类是“堕落、愚钝或惰性十足的犯人他们之所以陷入罪恶是由于对荣辱无动于衷由于怯懦和懒惰由于对诱惑缺乏抵御能力”。对他们来说最适合的对策不是惩罚而是教育而且最好是互相教育夜间隔离白天集体劳动允许高声交谈集体阅读然后互相提问题对提问题者给予奖励。最后一种是“笨拙无能的犯人”他们“因发育不健全而不能从事任何需要相当大的努力和坚定意志的工作因此他们在工作中无法与聪明的工人竞争。他们既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了解自己的社会职责又没有足够的智力来理解自己的状况或与自己的本性做斗争。他们陷入罪恶是由于他们的无能。对于他们来说隔离只会加重他们的惰性。因此他们必须过集体生活应把他们组成小组不断用集体活动来刺激他们对他们实行严格的监督”Ferrus自182页起和自278页起。这样一种关于过失犯及其种类的“实证”知识就逐渐建立起来了。它不同于关于犯罪及其条件的司法定义。它也不同于医学知识后者引入人的精神失常概念从而消除人的行为的犯罪性质。费鲁十分清晰地阐述了其原则“从整体来看罪犯不过是疯人。对待疯人把他们与明知故犯的人混淆在一起是不公正的。”而新知识的任务则在于“科学地”界定犯罪行为尤其是界定做为过失犯的人。犯罪学因此而得以产生。</p>
<p class="calibre_5">刑事司法的相关对象是罪犯,而教养机构的相关对象是另一种人,即过失犯。这是一种反常类型的传记单位、危险分子。虽然监狱给法律规定的剥夺自由的拘押增添了教养因素,但这种教养因素也产生了在被法律治罪的人与执行这种法律的人之间溜掉的第三种角色。在被打上烙印、肢解、焚烧和消灭的受刑罪犯肉体消失的历史转换点上,出现了囚犯的肉体。这种囚犯具有“过失犯”的个性,罪犯的渺小灵魂。惩罚机构把他们制造成惩罚权力的作用点,教养科学的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监狱制造了过失犯。它的确几乎总是把那些被送到它那里的人重新送到了法庭上。但是,它也是在下述意义上制造了他们,即它把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引入了法律和犯罪、法官和罪犯、被定罪者和别子手之间的运作,用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把上述这些人联系在一起,一个半世纪以来一直使他们陷入同一圈套。</p>
<p class="calibre_5">教养技术和过失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孪生兄弟。实际上并不是某种科学理性对过失犯的发现使精致的教养技术进入我们古老的监狱也不是教养方法的自我改进最终揭示了抽象刻板的法律所不能感知的过失性状的“客观”存在。它们是一起出现的是相互衍生的是一种技术组合。这种技术组合塑造和打碎它施展手段的对象。这种过失性状是在司法机构的基础中在“低贱工作”basseoevres中形成的。司法对这些任务不以正眼相待它判定罪人却以惩罚工作为耻辱。而现在这种过失犯罪开始纠缠平静的法庭和庄严的法律。当法庭通过判决时必须了解、评估、测量、判断和处置这种过失性。现在在修改法典时必须考虑这种过失性状、这种反常、这种离轨、这种潜在危险、这种病态、这种存在形式。过失性状是监狱对司法的报复。这种报复极其可怕使法官哑口无言。正是在这一点上犯罪学家站出来说话了。</p>
<p class="calibre_5">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监狱这个集中了一切纪律的严厉角色并不是18和19世纪之交所确定的刑法制度的一个内生因素。关于一个惩戒社会和一个维持了“意识形态”法典贝卡里亚式和边沁式法典的一般惩罚符号一技术的主题本身并没有导致监狱的普遍使用。这种监狱另有起源——它起源于一种规训权力所特有的机制。现在尽管有这种异源性监狱的机制和效应已经在整个现代刑事司法中扩散开。过失犯罪和过失犯已经变成遍布这种司法的寄生物。人们应该探求监狱的这种可怕“功效”的原因。但是从一开始就应指出一点18世纪改革者们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罪犯客体化时是沿着两条可能的但又相互背离的路线。第一条路线是把罪犯确定为一系列置身于社会契约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条是把罪犯确定为能够通过惩罚而获得新生的司法主体。现在“过失犯”的概念使得人们可以把这两种路线结合起来根据医学、心理学或犯罪学构建这样一种人即违法的犯罪者与某种科学技术的对象几乎完全重合的人。监狱对刑罚制度的支配不会导致某种激烈的抵制性反应这种情况无疑是许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制造过失性状时监狱给予刑事司法一个完整单一的、被“科学”所证实的对象领域从而使刑事司法能够在一个一般的“真理”范围内运作。</p>
<p class="calibre_5">监狱这个司法机构中最隐晦的区域是这样一种地方,在它那里,惩罚权力不再敢公开显示自己,而是默默地组建一个客体现实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惩罚将做为治疗而公开运作,判决将被纳入知识的话语中。因此,司法会很容易地接纳一个并非自己思想产物的监狱,也就不难理解了。司法当然应该对监狱给予这种承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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