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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规训与惩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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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filepos207360" class="calibre_"><div class="calibre1">
<h3 class="calibre_4"><span class="calibre5"><span class="bold">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span></span></h3>
<p class="calibre_5">根据上文惩罚艺术必须建立在一种表象技术学上。这项工作只有在成为某种自然机制的一部分时才能成功。“有一秘密的力量就像物体引力作用一样永远驱使我们追求我们的幸福。这种推动力仅受制于法律所设置的障碍。人类全部纷繁迷乱的行动都是这种内在倾向的后果。”寻求对一种罪行的适当惩罚也就是寻求一种伤害这种伤害的观念应能永远剥夺犯罪观念的吸引力。这是一种操纵相互冲突的能量的艺术一种用联想把意像联系起来的艺术是锻造经久不变的稳定联系的艺术。这就需要确立对立价值的表象确立对立力量之间的数量差异确立一套能够使这些力量的运动服从权力关系的障碍一符号体系。“让酷刑和处决的观念永远存在于意志薄弱者的心中制约着驱使其犯罪的情感”Beccaria119。这些障碍一符号应该组成新的刑罚武库正如旧的公开处决是围绕着一种报复标志系统而组织的。但是它们要想正常运作的话就必须遵守几项条件。</p>
<p class="calibre_5">1它们应该尽可能地不带有任意性。诚然社会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定何为犯罪因此犯罪不是自然的产物。但是如果要使一个企图犯罪的人马上想到惩罚那么就必须在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尽可能直接的联系相似、类比和相近的联系。“刑罚应该尽可能地与犯罪性质一致这样对惩罚的恐惧就会使人的思想脱离有利可图的犯罪诱惑”Beccaria119。最理想的惩罚应该是直截了当地针对所惩罚的罪行。这样对于期待它的人来说它将绝对无误地是它所惩罚的罪行的符号。而对于试图犯罪的人来说犯罪念头将足以唤起惩罚的符号。这有利于实现这种联系的稳定有利于计算犯罪与惩罚之间的比值和从数量上误解利弊。还有一个好处是由于惩罚在形式上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后果就不会显得像是某种人世权力的武断后果“根据惩罚排定违法行为是使惩罚与犯罪相称的最佳手段。如果说这是正义的胜利那么这也是自由的胜利因为刑罚不再出自立法者的意志而是出自事物的本性。人们再也不会看到人残害人了”Marat33。在相似的惩罚中实施惩罚的权力隐蔽起来了。</p>
<p class="calibre_5">改革者设计了一套刑罚其规定都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体现了犯罪的内容。例如韦梅伊Vermeil的方案规定滥用公共自由的人应被剥夺其个人自由滥用法律和职务特权的人应被剥夺公民权做投机生意和放高利贷者应被罚款盗窃的赃物应予以没收慕虚荣而犯罪者应受到羞辱凶杀者应处死刑纵火者应处火刑。对于投毒者“刑吏应给他看一个酒杯然后将杯中之物洒在他脸上。这样他就会因为看到自己犯罪的形象而感到自己罪行的恐怖。然后他应被投入一个开水锅”Vermeil68一145另参见DufrlchedeValaz6349。这纯粹是白日梦吗或许如此。但是1791年勒·佩尔蒂埃在提出新的刑法法案时明确阐述了关于建立一种象征联系的原则“在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需要建立严格的关系”凡在犯罪时使用暴力者应受到肉体痛苦懒惰者应判处苦役行为卑鄙者应当众羞辱IePeletier321一322</p>
<p class="calibre_5">在这些相似的刑罚中尽管有令人联想到“旧制度”酷刑的残忍因素但起作用的毕竟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机制。在一场实力的较量中不再用恐怖来反对恐怖这种机制不再是对称的报复而是符号对其所指的东西的直接指涉了。在惩罚戏剧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种能够被感官直接领悟的、可以作为一种简单计算的基础的关系即一种合理的惩罚美学。“不仅在美术中人们应该忠实于自然而且政治制度至少是那些显示智慧和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也应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Beccaria114。惩罚应该继犯罪而来法律应该显得是一种事物的必然性权力在运作时应该隐藏在自然的温和力量背后。</p>
<p class="calibre_5">2这种符号系统应该干预暴力机制减少人们使犯罪变得诱人的欲望增强人们使刑罚变得可怕的兴趣使人们欲望和兴趣的强弱状况发生逆转使关于刑罚及其伤害的表象变得比关于犯罪及其兴趣的表象更活跃。因此这里有一整套关于利益及其变化、人们考虑利益的方式、这种表象的活跃程度的机制。“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Beccaria135</p>
<p class="calibre_5">实现这一目标可以有若干方式。“直捣罪恶之源”Mably246。消除维系这种犯罪观念的主要原因。弱化导致犯罪的利益和兴趣。在流浪罪背后潜藏着的是懒惰因此必须对懒惰开战。“把乞丐关进监狱这种藏污纳垢之地是不可能有什么成效的”应该强制他们工作。“惩罚他们的最佳方式是使用他们。”Brissot258。恶劣的情欲只能用良好的习惯来克服一种力量只能用另一种力量来对抗但后一种力量必须是情感的力量而不能是暴力。“难道我们不应依据这一原则来制定各种刑罚吗这一原则极其简单、恰当并早已为人熟知即选择最能抑制导致犯罪的情欲的刑罚”Iacretelle361</p>
<p class="calibre_5">让驱使罪犯去犯罪的力量去反对自身。使兴趣发生分裂利用兴趣来把刑罚变成可怕的东西。让惩罚刺激起的兴趣大于犯罪的诱惑。如果傲慢导致犯罪那就让傲慢受到挫伤让惩罚把傲慢变得令人厌恶。羞辱性惩罚是有效的因为它针对的是导致犯罪的虚荣心。狂信者既以自己的观点又以自己为这些观点所承受的苦难而自豪。因此我们应该用那种顽固的傲慢来反对它所维系的狂热“用奚落和羞辱来贬低它。如果在大庭广众前羞辱狂信者的虚荣心那么可以指望这种惩罚产生良好的效果。”反之给他们制造肉体痛苦则是完全无效的Beccaria113</p>
<p class="calibre_5">重新激起被犯罪削弱的有益而高尚的兴趣。当罪犯盗窃、诽谤、诱拐或杀人时他已丧失了对财产以及对荣誉、自由和生命的尊重情感。因此必须重新培养他的这些情感。人们在教育他时必须从他个人的利益入手向他证明他所丧失的是任意支配自己的财富、荣誉、时间和人身的自由这样他才会尊重其他人Pastoret49。构成了稳定而易懂的符号的刑罚还应该改写利益经济学和情欲动力学。</p>
<p class="calibre_5">3因此人们应该使用一种时间调节方法。刑罚能够改变、修正和确立符号设置障碍。如果它只能是永恒不变的那么它有什么用处呢一种无休止的刑罚会变得自我矛盾如果刑罚对犯人加以各种约束而犯人虽已改过自新但不能从这些约束中获得任何好处那么这些约束就几乎无异于酷刑改造犯人的努力也就成为社会的极大麻烦和无谓负担。如果犯人是估恶不使、死不改悔者那么我们就应坚决消灭之。但是对于其他犯人惩罚唯有在达到限度时才会有效。这种分析被制宪议会“接受了</p>
<p class="calibre_5">1791年的法典规定死刑适用于卖国贼和杀人犯其他各种刑罚必须有期限最高期限是20年</p>
<p class="calibre_5">但是,最重要的是,这种时间角色应该纳入刑罚经济学。公开处决因本身的激烈性质往往有如下后果:罪行愈严重,惩罚愈短暂。时间因素当然也介入了旧的刑罚体系:按日计算的带枷示众柱刑,按年计算的流放,按死亡小时计算的轮刑。但这是一种折磨的时间,而不是协力改造的时间。现在,时间因素应该有助于惩罚行动本身:“一种使人类免于酷刑的恐怖但却持续地令人痛苦的剥夺,在罪犯身上产生的效果要比转瞬而逝的痛苦大得多,……它能不断地使看到它的民众记起复仇的法律,使所有的人对有教益的恐怖时刻历历在目。”同时间乃是惩罚的操作者。</p>
<p class="calibre_5">但是当情欲开始弃恶从善时人们就不应该以同一方式或同样持久地约束脆弱的情欲机制。惩罚应随着自己产生的效果而逐步减轻。惩罚应该由法律明确地固定下来因为它是为所有的人制定的是不分轩轻的但是它的内部机制应该是灵活的。勒·佩尔蒂埃在一份递交给制宪议会的法案中设计了一种刑罚递减制度被判处最重刑罚的犯人仅仅在监禁的最初阶段关在“黑牢”带着手铐脚镣单独关在黑暗的囚室每天只得到面包和水开始他每星期应该做两天工以后加到三天。当他服完三分之二的刑期时他可以转入“管制”阶段囚室有光亮腰部带镣每天单独子五小时活但有两天是与其他囚犯一起干活。劳动有报酬可用于改善生活。最后在刑期快满时他可以转入正常的监狱生活“他可以每天在共同的工作中见到其他囚犯。如果他愿意的话他可以单独干活。他将用劳动所得来支付膳食”IePeletier329。330</p>
<p class="calibre_5">4对于犯人来说刑罚是一种关于符号、利益和时间的机制。但是犯人仅仅是惩罚的目标之一。因为惩罚首先是针对其他人的针对潜在的罪犯。因此这些逐步铭刻在犯人观念中的障碍一符号应该尽快和更广泛地传播。它们应该被所有的人接受它们应该形成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话语让所有的人用这种话语来彼此制止犯罪让这种真币在民众头脑中取代犯罪的虚假利润。</p>
<p class="calibre_5">为此目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惩罚不仅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是符合他自己的利益的应该让每一个人都在惩罚中看到对自己的好处。不应该再有大张旗鼓但毫无效用的刑罚也不应再有秘密的刑罚。惩罚应该被视为罪犯对每一个同胞的报偿因为犯罪伤害了他们大家。刑罚经常公之于众“能够带来一般和特殊活动的公共功利”DufrichedeValaz6346。这种观念的宗旨是使囚犯成为某种可租用的财产为大家服务的奴隶。社会为什么要消灭可以占用的生命和肉体呢让他“以苦役的形式为国家服务”不是更好吗“这种苦役应根据他的犯罪性质而有所延长。”法国有许多无法通行从而阻碍商业活动的道路。盗贼也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可以把抓获的盗贼用于修整道路。“把这种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剥夺其自由强迫他用自己的余生来弥补他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做戒作用”远比死刑更明显。</p>
<p class="calibre_5">在旧体制下犯人的肉体变成国王的财产君主在上面留下自己的印记和自己权力的效果。现在他将是社会的财产集体占用的有益对象。这就是为什么改革者几乎总是主张将公益劳动作为最佳刑罚之一。在这一点上他们得到陈情书”的支持“让那些不够判死刑的犯人为国家做公益劳动其时间长短依罪行而定。”2公益劳动包含着两个含义一个是指惩罚犯人的集体利益一个是指惩罚的可见性和可证实性。因此犯人是双重的付出一方面是通过他所提供的劳动另一方面是用他所产生的符号。在社会的核心部位在公共广场和大路上犯人是利益和意指作用的汇聚点。人们所看到的是他在为每一个人服务但是与此同时他使得犯罪一惩罚符号偷偷溜进一切人的头脑。后一方面是次要的、纯道德的功利但也是更现实的功利。</p>
<p class="calibre_5">5于是便产生了一套颇有讲究的宣传经济学。在肉体酷刑中做戒作用的基础是恐怖有形的恐惧集体恐慌令观众刻骨铭心的形象如犯人脸上或胳膊上的烙印。现在做戒作用的基础是教训、话语、可理解的符号、公共道德的表象。维系惩罚仪式的不再是君主权威的可伯复辟而是符码的活化是集体对犯罪观念与惩罚观念之间联系的支持。在刑罚中人们不是看到君主的存在而是辨认出法律本身。法律将特定的罪行与特定的惩罚联系起来。只要犯罪发生惩罚就随之而来体现法律的话语展示既与观念相联又与现实相联的符码。这种本文tex中的直接联系在行动中也应该是直接的。“请想一想关于某些恐怖行动的消息开始在城市传播的情况。居民们如同遭到雷击一般所有的人都惶恐不安且义愤填膺。……这正是惩罚犯罪的最佳时机不要让罪恶溜掉赶快证实它、审判它。赶快搭起行刑台立起行刑柱把罪犯拖到公共广场大张旗鼓地召集民众。你会听到他们把你的判决当作和平与自由的宣告而热烈欢呼。你会看到他们争睹这些恐怖的行刑场面如同参加庆祝法律的盛会”Servan35一36。公开惩罚是直接重新灌输符码的仪式。</p>
<p class="calibre_5">法律被重新塑造它承担起自己对付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另一方面罪犯则脱离社会遗弃社会但不是在“旧制度”的那些意义暧昧的节日中——民众不论站在犯罪一边还是站在处决一边都必然要参加这些节日——而是在哀悼仪式中。社会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法律但失去了违反法律的公民。公开惩罚应该显示这双重的隐忧一方面某个公民可能会无视法律另一方面人们可能被迫使自己与某个公民分手。“把行刑台与最令人感伤的仪式联系起来。让这可怕的一日成为全民的哀悼日。让这普遍的哀伤到处化为醒目的文字。……让佩带黑纱的司法官向人民宣布罪行以及合法报复的无奈。让这种悲剧的各种场面耸动人们的听闻惊扰人们温柔纯朴的感情”Dufau688</p>
<p class="calibre_5">这种哀悼的意义应该对每一个人都是明白无误的。其仪式的每个因素都应能揭示和重申罪行使人想起法律显示惩罚的必要性证明惩罚的适度性。应该散发和张贴告示标语和象征物让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其意谓。关于惩罚的宣传不应具有肉体恐怖效果而应是打开了一本供人阅读的书籍。勒·佩尔蒂埃建议让民众每月参观一次犯人“在悲惨的囚室里他们将看到门楣上的醒目文字即犯人的姓名罪名和刑罚”IePeletier329一330。几年后贝克松Bexon“根据简单的军事化的帝国仪式设想了一整套刑罚标志“押送死刑犯赴刑场的囚车将裹上或涂上黑红二色如果他是卖国贼他将穿着前胸后背都写着叛逆字样的红袍如果他是找父或武君者他的头部将被黑纱罩住他的衬衫上绣着他行凶用的匕首或其他凶器如果他是投毒者他的红色衬衫上则绣着毒蛇和其它有毒动物”Bexon24一25。该设想是呈递给巴伐利亚国王的</p>
<p class="calibre_5">这种形象易懂的教训这种仪式化的符码灌输应该尽可能地经常重复。惩罚应该成为一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节日成为一本永远打开的书而不是一种仪式。时间的持续能使惩罚对犯人生效也对观众有教益。后者应该能够随时查阅这本关于犯罪与惩罚的永久性词典。秘密的惩罚是事倍功半的惩罚。应该让儿童参观执行刑罚的场所。他们在那里会学到公民学。成年人应定期重温法律。让我们把惩罚场所设想为星期日供家庭游览的“法律公园”。“我认为如果不时地向民众的头脑灌输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关于惩罚的效用的话语无论成人还是儿童都会走向矿山和工厂并默默思索那些犯人的可怕命运。这种朝圣会比土耳其人到麦加朝圣更有碑益”Brissot。勒·佩尔蒂埃也认为这种惩罚的能见性是新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某些特殊时刻民众的出现往往会使犯人感到羞愧因犯罪而处于悲惨境地的犯人的存在会给予民众的心灵以有益的教I。ePeletier322。早在罪犯被视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之前他就被视为一种用于教育的资料。过去人们对犯人做慈善性探视分担他们的痛苦这种做法是在17世纪兴起的或者说是重新兴起而现在人们则主张让孩子们去了解法律制裁犯罪的益处——这是秩序展览馆中的生动课程。</p>
<p class="calibre_5">6这将有助于在社会中扭转关于犯罪的传统话语。怎样才能消除罪犯享有的那种令人担忧的荣耀这是18世纪法律制定者们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怎样才能抑制历书、传单和民间故事对重大罪犯的冒险活动的颂扬如果重新灌输惩罚符码的工作做好了如果哀悼仪式搞得恰如其分那么犯罪就只会显得是一种不幸罪犯也只会显得是一个应该放在社会生活中重新教育的敌人。能够取代那些把罪犯颂扬为英雄的赞美歌的只有障碍一符号。这种符号通过利害权衡而产生对惩罚的恐惧从而遏止犯罪欲望。这种符号将在人们的话语中流传。这种正面机制将充分地在日常语言中运作而日常语言则不断地用新的理由来加强它。话语将变成法律——普遍重新灌输符码的经常性原则——的载体。民间诗人最终会与那些自称“永恒理性的传教士”联合起来变成卫道土。“由于头脑中填满了这些恐怖形象和健康观念每一个公民都会把它们传播给全家人。子女们围在他身旁出神地听他有声有色地讲述这些故事他们的年轻头脑将不可磨灭地接受犯罪与惩罚的观念尊重法律和热爱祖国、尊敬和信赖行政长官的观念。乡野鄙夫也会目睹这些榜样在茅舍之间加以传播追求高尚美德的趣味将在这些粗俗的心灵中扎根。那些歹徒会因看到公众其乐融融而灰心丧气害怕四周都投来敌视的目光从而放弃即刻便能招来杀身之祸的图谋”Servan37</p>
<p class="calibre_5">因此人们应该设想一个惩罚之城。十字路口、公园、正在修缮的道路或桥梁两侧将会有数以百计的小型惩罚剧场。每一种罪行都有针锋相对的法律每一个罪犯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惩罚将是公之于众的具有解释、自我证明和昭示罪行的作用。告示、有标记的各种颜色的帽子、标语、象征物、文字读物等不断地重复着有关的符码。背景、立体性、视觉效果、逼真图像有时放大了这种场面使之比真实情况显得更可怕但也更清晰。从观众的位置看可能会认为那里有某些残忍的事情而实际上却没有。但是关键问题在于根据一种严格的经济学不论惩罚是真的还是想像中的那般严酷它们都应给人们一个教训D任何一个惩罚都应是一则寓言。此外在与高尚的楷模直接相对的另一端人们应每时每刻都能见到邪恶者不幸的活生生场面。看到这些道德“表象”后小学生会向老师靠拢成年人会学会如何教育自己的后代。那种盛大的公开处决的恐怖仪式逐渐地让位给这种严肃的戏剧——后果的场景丰富多彩更具有说服力。而且公众的记忆将会以传闻的形式复制法律的严峻话语。但是在这些众多的场面和记叙之上或许有必要放置针对最恐怖的罪行的惩罚的重要符号作为刑法大厦的拱顶石。韦梅伊就曾设想了一种高于所有的日常惩罚活动的绝对惩罚场景这是人们唯一不得不追求无限的惩罚的场合。在新的刑法体系中这种惩罚相当于旧体系中杀父者所受的惩罚。犯下这种罪行的人应该被剜掉眼睛关在一个铁笼中悬挂在公共广场的高处。他的衣服应被剥光。应该用铁圈套住他的腰把他锁在铁笼的栏栅上。临死前只喂给他面包和水。“这样他将他受严酷的气候之苦有时他被冰雪蒙面有时他被烈日烤灼。正是从这种与其说是延长了生之痛苦不如说是延长了死之痛苦的、威力不息的酷刑中人们将真正认识到这种恶棍应该饱受自然之苦他应被判定再也不能仰望他所亵渎的苍天再也不能生活在他所玷污的大地”Vermeil148一149。这个铁蜘蛛高悬在惩罚之城上空根据新刑法而受到这折磨的罪犯是找父者。</p>
<p class="calibre_5">在此有一整套形象化的惩罚。马布利说“应该避免使用同样的惩罚。”统一的刑罚即仅仅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调节的观念被抛弃了。更准确地说在这些具体的、可见的和“触目惊心的”刑罚方案中从来没有把监察作为一般的惩罚形式提出来过。人们想到了监禁但仅仅把它视为刑罚中的一种。它是对某些罪行——如侵犯了个人自由如劫持或滥用自由如骚乱、暴力行为——所专设的惩罚。它也被视为执行某些惩罚如强制劳动的条件。但是它并没有以它的时间性作为唯一的调整原则来涵盖整个刑罚领域。相反地关于刑事监禁的观念受到了许多改革者的公开批判。因为它不能与罪行的特点相对应。因为它不能对公众产生效果。因为它对于社会不但无益甚至有害它的开销太大它使犯人无所事事它使犯人恶习增多见《议会档案》XXVI712。因为对这种刑罚的执行很难监督有可能使囚犯受到看守的任意摆布。因为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对他进行监视是一种专制活动。“你们是在要求让你们中间有怪物存在而如果这些面目可惜的人存在的话那么立法者们可能必然会把他们当作凶手看待”ablysss。把监禁作为一种方能的刑罚是与刑罚一效果、刑罚一表象、刑罚一般功能、刑罚一符号与话语这一整套技术格格不入的。监狱是隐匿晦暗的、充满暴力的可疑之地。“这是一个晦暗之处。在这里公民的眼睛无法清点受刑者因此作为做戒的数字也就无处寻觅。…相反如果能够既不增加罪行的种类而又增加惩罚的做戒作用那么就能最终使惩罚变得不那么必要了。实际上监狱的晦暗性变成了公民挑衅的一个对象。他们很容易猜想在那里有各种不公正的事情发生。……一个为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非但没有引起人们的感激之情反而继续激起人们的不满那就肯定有问题”DufrichedeValaz6344。345</p>
<p class="calibre_5">监禁应该像今天这样涵盖介于死刑和轻微处罚之间的整个惩罚领域,这种观念是当时的改革者还不能很快认识到的。</p>
<p class="calibre_5">问题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拘留就成为基本的惩罚形式。在1810年的刑法中它以各种形式占据了介于死刑和罚款之间的几乎整个惩罚领域。“新法律所接受的刑法体系是什么呢是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监禁。确实如此可以将刑事法典中所保存的四种主要刑罚做个比较。强制劳动是一种监禁。苦役船是一种露天监狱。对轻罪的拘留、软禁、监禁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同一种惩罚的不同名称”Remusat185。而且拿破仑帝国立即决定将法律所规定的这种监禁按照一种完整的、刑法的、行政的和地域的等级付诸实施。最低级别是监禁于市镇治安所任何一个治安官均可决定在县一级则设拘留所在省一级设教养所在全国设若干关押长期囚犯或被判一年以上监禁的轻罪犯的中央监狱在几个港口设苦役船。一个宏大的监狱体系设计出来了它的各种级别将严格地与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的各种级别相吻合。断头台在那里受刑的罪犯的肉体听凭通过仪式表现出来的君主的力量摆布惩罚剧场在那里惩罚的表象能长久地对社会产生作用被一种庞大的、封闭的、复杂的等级结构所取代而这种结构则被整合进国家机器之中。一种全然不同的实体一种全然不同的权力物理学一种全然不同的干预人体的方式出现了。在复辟时期和七月王朝时期”除了个别例外的时刻法国的监狱里总是关押着四十万到四十三万名囚徒大约平均600名居民中就有1名囚犯。这种高墙不再是保护性的围墙不再是象征着权力和财富的高墙而是被仔细地打上封印记号的无懈可击无缝可钻的高墙是由当时相当神秘的惩罚工程所封闭起来的。它将变成处于19世纪城市边缘甚至中心的、惩罚权力的单一形象。这种形象既是物质的又是象征性的。早在执政府时期——内政部长就曾授命调查研究已经发挥作用并能用于不同市镇的各种王全场所”。几年后为了修建这些维护新的社会秩序的新城堡使之符合它们所体现和维护的权力拨出和分配了大笔钱财。而拿破仑帝国实际上把它们用于另一种战争见Decaies。在整个18世纪一直在修建它们其方式不那么招摇但却更坚定持久。</p>
<p class="calibre_5">总之在二十年间制宪议会明确阐述的原则——即刑罚应是特定的、适当和有效的应在每一次实施后都对一切人有所教益——转变成除必须以死刑制裁的罪行外应用于一切违法行为的拘留的准则。18世纪所梦寐以求的、能够对公众的心灵产生重大影响的惩罚剧场被这种庞大统一的监狱机器所取代。由巨大的监狱建筑所组成的网络很快就遍布法国和欧洲。但是对于这种魔术来说20年的时间或许太长了。可能会有人说这几乎是在一瞬间发生的。对此人们只需看一看勒·佩尔蒂埃提交给制宪议会的刑法草案。该法案一开始就阐述了其原则即需要建立犯罪性质与惩罚性质之间的严格联系”使用暴力的罪犯应受皮肉之苦游惰者应服苦役灵魂堕落者应受到羞辱。然而法案所提出的严厉刑罚实际上是三种拘留形式首先是“黑字”在这种形式中监禁的刑罚是通过各种措施来加重的单独监禁、剥夺光明、限制食物其次是“管制”在这种形式中上述辅助措施逐渐减轻最后是单纯的监禁。人们原来郑重其事地指望着的多样性刑罚最后被化简为这种单调的统一的刑罚。实际上由于没有建立犯罪与惩罚之间的自然联系而是采纳了另一个全然不同的方案当时就有一些代表表示惊讶“这样如果我背叛了祖国我将被送进监狱如果我杀死了我的父亲我将被送进监狱。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可以想像得到的罪行都用同一种方法来惩罚。人们会看到一个医生用同样的方法来医治所有的疾病”Chabroud</p>
<p class="calibre_5">这种急通的变化并不仅限于法国。在其他国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发现这种情况。在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惩罚的论著发表后不久叶卡捷琳娜二世Catherine11“就对授权草拟“新法典”的委员会做了指示。当时贝卡里亚关于刑罚应具有特定性和多样性的教导尚未被遗忘。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指示几乎逐字逐句地重复这一教导“当刑法根据每一种罪行的特殊性质规定不同的刑罚时公民自由便取得了胜利。在这种情况下一切专横都销声匿迹了。刑罚不会受制于立法者心血来潮的想法而是取决于事物的性质。侵犯人的不再是人而是人自己的行为”第67条。几年后贝卡里亚的一般原则又被当作托斯坎尼法典和约瑟夫H世JosePh11为奥地利颁布的法典的基础。但是这两部法典都使监禁——根据时间长短来调节并在某些情况下用打烙印或火烙来加重惩罚——几乎成为统一的刑罚对图谋武君罪、伪造钱币罪和抢劫杀人罪至少处以30年监禁对故意杀人罪和武装抢劫罪处以15年监禁对于单纯盗窃罪处以一个月至五年监禁等等。</p>
<p class="calibre_5">然而如果说刑罚被监禁所垄断令人感到惊讶那是因为监禁并不是如人们所想像的已经在刑罚体系中被确定为仅次于死刑的惩罚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因公开酷刑的消失而留下的空白。实际上许多国家与法国的状况一样监禁在刑罚体系中仅仅占据着有限的、边缘的位置。这可以从各种文献中得到证明。1670年法令并没有把监禁纳入“身受刑”或重大刑罚中。无疑在某些地方习俗中包括终身或暂时监禁见Coqulle。但是同时代的记述者都认为它已经同其它酷刑一起正被废弃不用“在法国有些旧日的刑罚已不再使用如将对犯人的处罚写在脸上或额头上以及终身监禁等。这种情况正如人们已不再把罪犯交给野兽或送入矿井”Rou。seauddelaCombe3。实际上可以断定监禁作为对某些不太严重的犯罪的惩罚在地方习俗中一直顽强地存在着。在这个意义上苏拉日谈到1670年法令没有提到的“轻微刑罚”“谴责、训诫、驱逐、向受害者赔偿短期监禁。在某些地区特别是那些保留地方司法特点最多的地区监禁依然很普遍。但是在不久前被兼并的鲁西永省监禁就难以实行。”</p>
<p class="calibre_5">尽管有这些差异法学家仍坚决主张“监禁不应作为一种刑罚而列入我们的民法”SerPilon1095。然而人们发现在Serpillon的著作中有这样一种观念严格的监禁是一种刑罚的起点。相反监禁的作用在于把人当作抵押品来扣留正如那句谚语所说的“是为了扣留而不是为了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对嫌疑犯的监禁类似于对负债人的监禁。通过监禁人们就有了某个人的抵押而不是对他进行惩罚。们这是当时的普遍原则。虽然有时甚至在重要案件中监禁被当作一种刑罚来使用但它实质上是一种替代方式替代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所无法服刑的划船苦役“有期或终身监禁的判决等同于发配到苦役船上。”在这种等同中人们能够相当清晰地看到一种联系的可能性出现了。但是由于这种替代监禁必然改变了自己的法律地位。</p>
<p class="calibre_5">当时还需要克服另外一个障碍——至少在法国是一个相当大的障碍。监禁之所以不能胜任那种重大角色是由于监禁在实践中是直接与专横的君主意志和无节制的君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监禁所”、总医院、“敕令”或治安长官的命令显贵人士或家族获得的盖有国王印章的密和构成了一整套与“正常司法”相平行的往往与之冲突的镇压实践。这种超司法的监禁逐渐受到古典法学家和改革者的批判和否定。监狱是君主制造出来的一位类似塞尔皮雍的传统主义者借法官布伊耶的名义如是说“虽然君主为了国家利益有时倾向于使用这种刑罚但是普通司法从不做出这种判决”。改革者们在连篇累牍的论述中把监禁描述为专制主义的一个形象和一种特权手段“这些秘密监狱是君主制度的固有精神所召唤出来的主要是为哲学家和那些高做不驯的灵魂准备的。大自然把自己的火炬交给了前者他们敢于照亮自己的时代。后者对于自己祖国的遍体疮痍敢于正视和直言而非噤若寒蝉。这些监狱意味着什么呢这些监狱的大门是用密和打开的。它们总在吞噬着不幸的受难者。关于这些密札这些暴政的精巧杰作又能说什么呢它们废除了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当面听到判决的权利它们对人类的危害超过法拉里斯的发明一千倍……”6Brissot173</p>
<p class="calibre_5">毫无疑问这些出自不同人的抗议并不是针对作为合法刑罚的监禁而是针对“非法”地滥用不明确的拘禁。然而一般来说监禁被视为带有滥用权力的印记。因此许多陈情书都反对它认为它与健全的司法是水火不容的。有些陈清书是以古典司法原则的名义“在法律上监禁不是用于惩罚而是用于扣押罪犯的人身作为担保……”Desjardin477。有些陈情书是根据监禁的效果认为监禁惩罚了那些尚未定罪的人监禁使它应该防范的邪恶得以交流和传播监禁惩罚了整个家庭从而与刑罚个案化原则冲突。有人说“监禁不是一种刑罚。根据人道原则应该反对这种可怕的思想即认为剥夺一个公民最宝贵的东西使他屈辱他陷入罪恶渊源抢走他所珍视的一切使他几乎陷于灭顶之灾不仅剥夺他的而且剥夺他的不幸家庭的全部生存手段这还不算是一种惩罚”Desjardn483。有些陈情书要求废除这些“拘留所”“我们认为应该把监禁所夷为平地。……”了。1790年3月13日法令要求释放“根据国王密礼或行政机构的命令而关押在城堡、修道院、监禁所、治安所以及其他任何监狱的一切人”。</p>
<p class="calibre_5">既然拘留明显地属于甚至在君主权力范围内也受到谴责的非法活动,那么它怎么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变成了一种最一般的合法惩罚形式呢?</p>
<p class="calibre_5">最常见的解释是,在古典时代已形成了一些惩罚性监禁的重要范例。它们的声誉主要来自英国,尤其是美国最新的范例。这种声誉似乎使之有可能克服由陈旧的法律准则和专制的监禁功能所构成的双重障碍。看上去,这些障碍很快就被改革者发明的惩戒奇迹所荡涤,拘留随即变成了一个重大现实。诚然,对于这些范例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这些范例在提供一种解决办法之前本身就提出了问题——有关它们的存在和扩散的问题。它们如何能够成为现实存在,尤其是,它们如何能够被普遍接受?因为我们很容易证明,尽管它们在许多方面符合刑法改革的一般原则,但是它们在更多的方面不符合这些原则,甚至在某些方面是格格不久的。</p>
<p class="calibre_5">在这些范例中最古老的、也是被人们视为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其他范例的。是1596年设立的阿姆斯特丹教养院由陆最初是为乞丐或少年犯设立的。它的运作遵循着三个主要原则首先刑罚的期限至少在某种范围内能够由教养所根据犯人的表现来决定当然这种权限可以在判决中加以规定1597年l名犯人被判处12年监禁如果他的表现令人满意可减到8年。其次劳动是强制性的并作为一种普遍的手段单人囚室仅仅作为一种补充的惩罚手段一般的囚室关押4至12人每张床睡2至3人犯人完成工作可得到工资。第三用严格的作息时间表严密的禁律和义务规定不断的监督、训戒、宗教读物以及一整套“劝善”“改恶”的方法日复一日地控制着犯人。我们可以把阿姆斯特丹教养院当作一个原型。从历史上看它是16世纪典型的关于通过不断的活动对人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的理论与18世纪后半期的教养方法的连接环节。而且它提供的三种制度后来都与基本原则一起得到确认而每一种制度都沿着各自的方向发展。</p>
<p class="calibre_5">根特”的监禁所主要出于经济原因安排了劳役。当时提出的理由是懒惰是大多数犯罪的基本原因。1749年有人对阿洛斯特法院判决的人做了一项调查。这无疑是最早的调查之一。该调查显示这些不良分子不是“工匠和工人”工人只想着通过工作养家糊口而是“只想乞讨度日的二流子”。山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想法即建立一种场所使之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对那些证明是好逸恶劳的人进行一种普遍的劳动教养。这将有四个好处减少公诉从而减轻国家负担据估计在佛兰德就将节省十万镑以上的开销不必再从税款中支付赔款给被流浪汉所毁坏的林木的主人将能造就一大批新工人从而有助于“通过竞争降低劳动成本”将使真正的穷人能够从必要的慈善事业中充分受益Vilan68。这种实用教育将能重新唤起懒惰者对工作的兴趣使他重新进入一种勤劳胜于懒惰的利益系统在他周围形成一个微观的、简单化的强制性社会。这个小环境明确地展示着“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箴言。工作应该是强制性的但也是有报酬的。这样就能使犯人在拘留期间和获释后改善自己的生活。“应该使那种衣食无着的人产生依靠工作使自己获得温饱的愿望。通过监督和规训给他提供衣食。在某种意义上他是被强制的然后他被利益所诱惑。他的道德受到矫正他开始习惯于工作他因积蓄了一点钱而渴望获释”而且他还学会了一门手艺“这将保证他不再冒任何风险而获得温饱”Vilan107。这种重建“经济人”的工作排除了期限太短或太长的刑罚因为如果时间太短就不能获得劳动习惯和技能如果时间太长就会使学艺变得无意义。“六个月的期限对于改造罪犯和培养他们的劳动精神是太短了。”相反“无期徒刑使他们陷于绝望他们会对道德改造和劳动精神不以为然他们反而会对逃跑和暴动的计划感兴趣既然对他们的判决并没有剥夺他们的生命那么为什么人们力求使他们感到生活是难以忍受的呢Vilan102一103刑罚的期限只有在能够改造犯人并能在经济上利用被改造的犯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p>
<p class="calibre_5">除了劳动原则外英国的范例还增添了隔离原则。这是对教养原则的一个重大补充。这方面的基本思想是由汉韦Hanway在1775年提出的。他首先用消极的理由加以论证。他认为监狱中犯人的混杂从近期看提供了逃跑的坏榜样和可能性从长期看提供了恃强凌弱和串通合谋的坏榜样和可能性。如果让犯人在一起劳动监狱就会像一座工厂。积极的理由是隔离是一种“可怕的休克”它既能使犯人免受坏影响又能使之反省自己在自己内心深处重新发现良心的呼唤单独劳动将不仅是一种学艺而且也是一种思想改造的活动它不仅重建了“经济人”特有的利益情结而且也整顿了道德主体的责任。单人囚室这种基督教君主政治的手段原来只残存于天主教国家现在在这种新教社会中变成了同时重建“经济人”和宗教良心的工具。在犯罪和弃恶从善之间监狱将把“两个世界之间的空间”建成一个使人恢复已丧失的主体地位的个人改造场所。汉韦把这个校正个人的机构称作“教养所”见Hanway。霍华德”和布莱克斯通于1779年将这些一般原则付诸实践。当时正值美国的独立使英国的流放政策偃旗息鼓一项修改刑罚体系的法案正在草拟之中。监禁及改造人的心灵和行为的目标便进入了民法体系。由布莱克斯通和霍华德起草的法案在前言中陈述了单独监禁的三重功能令人畏惧的做戒改造思想的手段学艺的条件。由于“被隔离监禁从事有规律的劳动和受到宗教训导”这些罪犯不仅会使那些想仿效他们的人产生恐惧“而且会改过自新和获得劳动习惯”177年法案前言。由此产生了建立两个教养所的决定。一个收容男犯另一个收容女犯。在教养所中被隔离的犯人将被安排从事“最适宜愚昧、懈怠、恶习难改的犯人的奴隶劳动”推转机器轮盘固定操作绞车抛光大理石摔打梳理大麻纤维把洋苏木一种染料原料锉成碎米剪旧布搓绳子缝口袋。实际上只在格洛斯特建立了一个教养所。而这个教养所也只是部分地符合最初的设想对最危险的犯人实行彻底的隔离禁闭而其他犯人白天在一起劳动夜晚被隔离。</p>
<p class="calibre_5">接着又出现了费城范例。这个范例无疑是当时最著名的。原因在于在人们的头脑中把它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各种革新联系在一起而且它不像其他范例那样旋即便陷于失败和被抛弃的厄运。直到1830年代关于教养所的大辩论它不断受到检查和改进。沃尔纳街监狱是于1790年开设的。它受到教友派教徒的直接影响在许多方面仿效了根特和格洛斯特监狱。10犯人在车间里从事强制劳动整天不得闲暇。这种劳动给监狱提供了财政来源犯人也因人而异地得到报酬。这种报酬是使他们在道德上和在物质上重新进入严格的经济世界的手段。通过使犯人“不断地从事生产性劳动他们就能弥补监狱的开销他们不再游手好闲并能为刑满后的生活积蓄一点钱”IaRochefoucauldI。iancourt9。这样犯人的生命就在不断的监视下被绝对严格的时间表分割了。每日的每一时刻都献给了一种特殊的活动而且伴有特殊的义务和限制“所有的犯人在拂晓时起床整理床铺、洗漱和做其他必要的事情。这样他们通常在日出时就开始劳动。从这时起除车间和规定的劳动场所外他们不得进入任何房间或场所。……黄昏时敲钟宣布下班。……他们有半小时打开床铺的时间此后便不得大声交谈甚至不得有任何声响”Turnbull15一16。同格洛斯特监狱一样这里没有实行彻底的单独禁闭。单独禁闭用于两种人一种是曾被判处死刑的人另一种是监狱内受特殊惩罚的人“在那里指单人囚室没有任何活动和消遣只能无明确限期地等待放出来”犯人度过“漫长的焦虑不安无事可做只能像所有的罪人那样进行反省”Teeters193549。最后同根持监狱一样监禁的期限可以根据犯人的表现加以修改。在查阅了卷宗之后监狱视察员可以要求当局对表现好的犯人给予资赦。直到1820年代这是不难做到的。</p>
<p class="calibre_5">此外沃尔纳街监狱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点或者说这些特点在其他范例中是潜在的仅稍有表现。首先是对刑罚不予张扬的原则。虽然判决及其理由应该公之于众但刑罚应秘密执行。不需要公众作为目击者和惩罚的保证人来干预刑罚。犯人在大墙里面服刑这一确凿的事实足以成为做戒。1786年法令的规定——让某些犯人在市镇和大路上从事公益劳动——所造成的街景不应再出现了。11惩罚与教养应该是在犯人和监督者之间展开的过程。这些过程应能对个人的全面改造发生效用通过强制他从事日常劳动改造他的身体和他的习惯通过在精神上对他监督改造他的精神和意志“提供给他们的读物是圣经及其他宗教书籍。从市镇和郊区找来不同教派的牧师每周进行一次礼拜仪式其他的训导人员可以随时接触犯人”Teeter193553一54。但是这种改造完全由监狱当局负责。隔离和自我反省不足以完成这种改造单纯的宗教规劝也是不够的。对犯人灵魂进行的工作必须尽可能地经常化。监狱虽然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但同时也是一个改造思想的机器。犯人一踏入监狱大门首先要听管理人员宣读狱规“与此同时视察员要竭力强化犯人心中尚存的道德义务感指出他所犯的罪行及其对保护他的社会所造成的恶果讲明用他的教训和海过自新的表现做出补偿的必要性。然后他们要使他承诺愿意履行他的义务规规矩矩地服刑。他们向他许诺或使他怀有希望即在判决规定的刑期结束之前如果他表现得好就可能获释。……视察员有责任不时地与犯人逐个谈话讲解他们作为人和社会成员的职责”Turnbulzv</p>
<p class="calibre_5">然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控制和改造与对每个人的认识的发展密切相关互为因果。每当有新犯人抵达时沃尔纳街监狱当局都收到一份关于犯人罪行、犯罪环境的报告一份关于对被告的各种检查的概述以及对他在判决前后的表现的记录。如果人们想“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破除他的旧习”这些材料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整个监禁期间他都会受到观察。他的表现将会逐日记录下来。视察员1795年任命了12位当地名人担任此职两人一组每星期视察一次监狱熟谙监狱中的情况注意每一个犯人的表现决定给哪一个犯人缩短刑期。由于对每一个人的认识不断发展这就可以在监狱中不按照罪行而根据所表现出的禀性将犯人分门别类。监狱变成了一个持续观察所能够分辨各种恶习或弱点。自1797年起犯人被分成四类。第一类是那些明确判定应单独禁闭的人或在监狱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第二类是那些“众所周知的老犯人……他们的厚颜无耻、蠢蠢欲动的本性、紊乱失调的性情和行为”在监狱中已经暴露无遗。第三类是那些“就其禀性和环境而言无论在定罪之前还是定罪之后人们都不会认为他们是惯犯”的人。第四类是特殊的、被考察的犯人对他们的禀性还不甚了解有的虽然已被了解但并不应归入第三类Teeters193559。这样就形成了一整套个性化的认识。这种认识不是至少不是孤立地把罪行而是把每个人身上隐藏的、在被观察的日常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潜在危险性作为参照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是作为一种认识机构进行运作。</p>
<p class="calibre_5">在佛兰德、美国和美国范例所倡导的这种惩罚机构,即这些“教养所”,与改革者们所设想的各种惩罚之间,我们可以确定一些共同点和不同点。</p>
<p class="calibre_5">共同点首先在惩罚的时间方向上与过去有所不同。“教养所”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它们的宗旨不在于抹去一种罪行而在于防止其重演。“至于人的惩罚的目的或终极理由不是通过抵罪的方式来实现的因为那应由上帝来做出公正的裁决……”Blackstone11。在宾夕法尼亚巴克斯顿BnXtOO”宣布孟德斯鸠和贝卡里亚的原则应具有“公理的效力”“防止犯罪是惩罚的唯一目的”Bradford3。因此其次人们实施惩罚不是为了消除罪行而是为了改造实际的或潜在的罪犯惩罚应伴有某种教养措施。在这方面拉什RSSh““也与那些主张改革的法学家们观点接近尽管后者也许不赞成他所使用的比喻。他说我们发明了有助于劳动的机器。我们更应该赞颂另一种发明者因为他发明了“使人类中的邪恶部分恢复善良和幸福以及消除世界上的一部分弊病的最迅速、最有效的方法”。n3最后英国和美国的范例与立法者和理论家的方案一样主张采用能够使刑罚因人而异的方法无论在期限方面还是在性质上在强度上以及在实施的方法上惩罚都应根据每个犯人的特点及其对其他人的危害性来加以调节。刑罚体系应包容关于个人的各种变量的考虑。就其一般原则而言这些或多或少受到阿姆斯特丹教养院启示的范例与改革者们的方案并不矛盾。从表面看人们甚至会认为它们完全是后者一种草图在具体制度层次上的展开。</p>
<p class="calibre_5">然而,在确定这种因人而异的改造方法时,不同点就明显地表现出来。差异表现在了解人的途径、惩罚权力控制人的方法、实现改造的手段中。进一步说,差异存在于刑罚技术学中,而不在其理论原则中,存在于刑罚与肉体和灵魂的关系中,而不在它被纳入法律体系的方式中。</p>
<p class="calibre_5">首先看改革者的方法。刑罚应在什么地方施加压力,获得对人的控制?在观念上——人的利益观念、有利和不利、快乐与忧愁的观念上。如果惩罚偶尔侵袭了肉体,把近乎酷刑的手段应用于肉体,那是因为对犯人和视察员来说,肉体是一个表象的对象。那么,人们用什么手段来对表象起作用呢?用其他的表象,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用观念的联结(犯罪一惩罚,即在惩罚中感受到犯罪一不利这种想像优势)。这种成对的观念只能在宣传的因素中发挥作用。惩罚场面在公众心目中确立或加强了这种成对观念;一种话语使一套符号传播开,使之每时每刻都发生作用。罪犯在惩罚中的角色应该是,在罪行和刑法典面前重新引出所抬物的实际存在,即按照法典的规定应准确无误地与罪行相联系的刑罚的实际存在。由于大量而明显地引出这种所指,并且因此激活法典的能指系统以及作为惩罚符号而运作的犯罪观念,犯人也就以此向社会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因此,对人的改造应该确保通过加强符号系统及其所传播的表象将人重新确定为法律的权利主体的进程。</p>
<p class="calibre_5">而教养机构则以全然不同的方式活动。刑罚的作用点不是表象而是肉体、时间、日常行为态度。刑罚也施于灵魂但仅仅是由于习惯寓于灵魂。作为行为的基础肉体与灵魂构成了此时被建议实施惩罚干预的因素。这种惩罚干预不应基于一种表象艺术而应基于一种有计划的对人的操纵“我不再怀疑任何犯罪都能通过道德和物质影响得到矫正……”因此为了做出惩罚方式的决定人们“需要掌握某些关于神经系统内的情感、交感的原理”RUSh13。至于所使用的手段就不是被强化和被传播的表象体系了而是被反复使用的强制方法不是符号而是活动时间表、强制性运动、有规律的活动、隔离反省、集体劳动、保持沉默、专心致志、遵纪守法、良好的习惯。而且归根结底人们试图通过这种改造技术所恢复的不是卷入社会契约的基本利益中的权利主体而是恭顺的臣民。他应该听命于习惯、规定、命令和一直凌驾于头上的权威让这些东西在他身上自动地起作用。这样对于犯罪就有了两种显然不同的反应方式。根据某种一般的和具体的权力形式人们可以恢复社会契约的权利主体也可以塑造一种恭顺的臣民。</p>
<p class="calibre_5">如果“强制性”刑罚没有造成某种关键性后果的话那么上述这些几乎无异于一种思辨差异因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要塑造恭顺的个人。根据完备的时间表进行行为训练、培养习惯和对肉体加以限制这些暗含着被惩罚者与惩罚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使公开展示变得毫无价值而且干脆排斥公开展示。14惩罚执行者应该行使一种绝对的权力任何第三者都不得干扰他。被改造者应该完全置于那种权力之下。至少从这种惩罚技术的角度看隐蔽性和独立性都是绝对必要的。惩罚应该有自己的运作方式自己的规则自己的技术自己的知识。它应该确定自己的规范决定自己的效果。从与那种宣布罪行和规定惩罚的一般界限的合法权力的关系来看这里有一种断裂或者说有一种特殊性。这两个后果——行使惩罚权力的隐蔽性和独立性——对于持有下述两个宗旨的刑罚理论和政策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应使所有的公民都参与对社会公敌的惩罚应使惩罚权力的行使完全符合明文规定的法律。如果实施法典上没有的惩罚或秘密惩罚如果惩罚权力的行使不符合标准带有晦暗性所使用的手段逃避了控制那么这就足以损害改革的总体战略方针。在判决之后就会形成一种使人联想到旧制度中的那种权力的权力。实施惩罚的权力就可能变得如同曾经有权决定刑罚的权力那样专横。</p>
<p class="calibre_5">总之分歧在于是建立一个惩罚之城还是建立一个强制制度前者是遍布整个社会的刑罚权力的体现。它作为景观、符号和话语而无处不在。它像一本打开的书随时可以阅读。它通过不断地对公民头脑反复灌输符码而运作。它通过在犯罪观念前设置障碍来消除犯罪。如塞尔万所说的它对“大脑的软组织”无形地但徒劳地施加影响。这种贯通整个社会网络的惩罚权力将在每一点上起作用但结果是它不让人感觉是某些人对其他人的权力而是所有的人对单个人的直接反应。后者是惩罚权力的浓缩体现这里有一种深思熟虑的对犯人肉体和时间的责任观念有一种借助权威和知识系统对犯人活动和行为的管理有一种齐衡力逐个改造犯人的矫正学有一种脱离社会共同体也脱离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的刑罚权力。监狱的出现标志着惩罚权力的制度化。更准确地说对于惩罚权力在18世纪晚期具有战略目标的、力求减少民间非法活动的惩罚权力来说是隐藏在一种普遍的社会功能下面、隐藏在“惩罚之城”中更为有利还是埋头于一种强制制度、即“教养所”的封闭空间中更为有利</p>
<p class="calibre_5">总之可以说在18世纪晚期人们面对着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第一种是依然发挥作用的基于旧的君主制度的方式。另两种都基于一种认为惩罚权利应属于整个社会应具有预防和改造功能的功利主义观念。但这二者在所设想的机制方面迥然不同。广义地看人们可以说在君主制度中惩罚是君权的一种仪式。它使用报复的仪式标志对犯人的肉体施加报复。它是君主及其权力的物质表现。它是不连贯、不规范的总是凌驾于自身的法律之上它在众目睽睽之下制造强烈的恐怖效果。而主张改革的法学家则把惩罚视为使人重新获得权利主体资格的程序。惩罚不应使用标志而应使用符号即一系列被编码的表象。这些表象应能得到迅速的传播并能最普遍地被目睹了惩罚场面的公民所接受。但是在当时提出的监狱制度设想中惩罚被视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它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的痕迹施展训练肉体不是符号的方法。它以建立一种特殊的管理刑罚的权力为先决条件。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三个系列的因素君主及其威力、社会共同体、管理机构标志、符号、痕迹仪式、表象、操作被消灭的敌人、处于恢复资格过程中的权利主体、受到直接强制的个人受折磨的肉体、具有被操纵的表象的灵魂、被训练的肉体。这三个系列的因素塑造了18世纪后半期鼎足而立的三种机制的形象。它们不能归结为不同的法律理论尽管它们与这些理论重合它们也不能等同于不同的机构或制度尽管它们以后果为基础它们也不能归因为不同的道德选择尽管它们以道德为自身的理由。它们是惩罚权力运作的三种方式是三种权力技术学。</p>
<p class="calibre_5">这样,就出现了下述问题:为什么第三种方式最终被采纳了?惩罚权力的强制的、肉体性的、隔离的、隐秘的模式,为什么会取代表象的、戏剧性的、能指的、公开的、集体的模式?为什么体罚(不是酷刑)以监狱为制度依托,取代了惩罚符号的社会游戏和冗长的传播符号的节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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