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解聘斯坦福大学教授
如果就像大法官何姆斯曾说的,难以处理的案子造成恶法,那么战争则制造了更多更差劲的法律。政府企图压制反战声浪的做法,产生了某些限制基本自由的最危险的案例。在南北战争中,林肯总统搁置人身保护令;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威尔逊总统下令大规模起诉和平反对征兵的人士和政治激进分子;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罗斯福总统下令集中调查11万名有日本血统的美国人。越战中最可怕的后遗症之一(包括某个人可能因为参与越战而终身活在痛苦的阴影之中)就是夺去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
在越战这个不幸经验所引发的后续案件中,我参与了几个有关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案件,并且近距离地观察到这场战争对国家中言论自由的蹂躏。
第一个和越战有关的重要案件,是起诉班杰明·史波克医生、威廉·史龙·考菲牧师和其他几个反战领袖。我是史波克医生的辩护律师,最后我在《纽约时报》写了篇有关本案的文章。
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恶名昭彰的反越战案件,是在1968年的共谋案件,在芝加哥的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政府起诉了示威活动中的“芝加哥7人党”。该案审理之后,辩护律师团的领队,威廉·康斯特勒,以藐视法庭的罪名被判4年徒刑那时,我是上诉辩护律师团的成员。
另一个重要的案件是起诉贝里根兄弟和其他抵制征兵运动的激进派领袖。我受聘为本案辩护,但是其中有个较为好战的被告发现我是“犹太复国主义者”之后,就把我“解雇”了。
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案被媒体披露,可能是使美国舆论转向反战最重要的事件。当《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在法院里努力争取公开部分文件内容的同时,阿拉斯加州的麦克·葛瑞瓦参议员采取了更加直接的行动:他在他的“大楼土地小组委员会”召开夜间紧急会议,并且把五角大楼文件放在公开记录中。五角大楼文件的“葛瑞瓦版本”之后由波士顿贝肯出版社出版。我则代表贝肯出版社和葛瑞瓦参议员在最高法院的上诉案。
越战的伤痛迅速地散布到大专院校的校园内。原本只是和平的校园讨论和抗议活动,很快地却转变为暴力冲突场面。1969年哈佛大学罢课事件后,各著名学校连续3年纷乱不安,最终导致暴力冲突。这些不愉快的事件使大学试图开除学生或留校查看。那时我曾代表过某些学生控告校方。
在斯坦福大学中,反战团体的领导人是英国文学的教授布鲁斯·法兰克林。因为他的演说和所参与的活动,斯坦福大学校方决定撤销他终身教师资格并解聘他。这是自麦卡锡时代以来,第一次有终身职的教授遭到著名大学的政治性解聘。而我代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接下他的案子。
当战争接近尾声,美国决定从越南撤军,中央情报局扮演监督美军撤退的重要角色。有个负责指挥的中央情报局高级职员,名叫法兰克·史奈普,他写了篇未经预先审查的回忆录,但是文中并没有揭露任何机密。他拒绝依照任用契约的规定将手稿呈报中情局“核准”。当《庄严时刻》出版时,中情局控告他,最后案子上到了最高法院。在全程诉讼期间,我是他律师团中的一员。
这些有关越战的案件中,许多判决都违反了言沦自由的主张,也都引发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价值和战时所谓“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些议题比起黄色书刊和天体营海滩涉及的第一修正案问题还要困难得多。两边的赌注都相当高:比起色情书刊或天体营案件涉及的“色情言论”(虽然界限有时很模糊),政治言论自由(如反对越战或反对征兵)要更接近第一修正案的核心;而比起色情书刊和天体营案件中的隐私权、自主性和“道德”的要求,国家安全的要求(如探员身份或战争计划的保密)显然更加迫切。因此,理所当然的,战时涉及第一修正案的案件总是最困难的,也最可能危害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
本章叙说两个案件:斯坦福大学解聘布鲁斯·法兰克林案,以及联邦调查局指控法兰克·史奈普案。我选了这两个案子,是因为它们在至今几未讨论的不寻常背景下,提出了言论自由最根本的问题,而且也因为我对这两个案子涉入很深。
“这个坏透了的家伙……”
1964年,我开始任教于哈佛法学院时,哈佛校园是个平静而遗世独立的地方。大部分法学院的学生都缺乏政治热忱。他们外表穿着总是保守而整齐,并且似乎对社团、打球和工作比较有兴趣,不太理会时下热烈激辩的社会议题。
60年代末期,一切都有了改变。空气中有种骚动的味道,特别是对美国扩大介入越战这件事。1969年4月初,哈佛学生开始罢课。他们先是反对在哈佛校园里设置“预备军官训练营”招募学生服役,后来很快就发展成反对大学成为战争“共犯”的普遍性抗议活动。激进的学生占据了大学厅——大学主要的行政中心,内森·帕塞校长召来手持警棍的警察驱散他们。自此校园已经不复从前。
课堂上充斥着显见的怀疑和敌意,暴力的威胁(或至少是粗鲁无理的对待)时有所闻。教授们严重分裂,胸襟开阔的研究精神荡然无存。警察到处站岗放哨。哈佛大学不再是愉快的学习或工作的地方了。我不否认,这气氛还蛮刺激的。我记得那几年召开了无数的教员会议,会中讨论着对入侵神圣而安静的大学殿堂的行动是否合理。系主任们成了调解人,大学校长成了警察总长,教授们成了控诉者或辩护律师。
我家的电话响个不停,学生被捕或被处罚,教授在课堂上被学生赶下台,系主任以辞职威胁学生等等。当我进入这些逐渐展开的闹剧中,不由得缅怀初到哈佛时的第一个学期的平静气氛,即使那有点无聊。
就在这些事件继续进行时,我收到一封通知信,邀请我参加在加州帕洛阿尔多的斯坦福大学举行的行为科学高等研究中心年会。没有任何地方可以比这里更加远离(不论是地点还是气氛)哈佛校园中的疯狂混乱。“斯坦福的智库”位于优美动人的山丘顶上,俯视拉根尼塔湖,有着栉比鳞次的木造别墅。每个成员都有间视野舒畅的房屋,有秘书和研究助理,还有很充分的隐私及孤独。房屋里不允许装设电话,户外活动也不被鼓励。会员制的目的是为了刺激会员反省、研究、写作和知识交流。每年都会从许多申请者和受推荐者中选出40名人士。1971年到1972年的“班级”中,包括许多知名的学者,如精神科分析学家布鲁诺·贝特海姆,社会学家内森·格雷兹,哲学家罗伯·诺兹克,心理学家加尔德·林兹,教育学家劳伦斯·克伦门和政治理论学家麦可·华兹。通常每年都会有一个法学教授,而我很兴奋我获选了。我非常期待那迷人的孤独,没有电话、没有学生、没有当事人,而且是一整年的学术研究、智力较量以及排球运动(与会者的消遣活动)。
我在1971年9月初的某个周日夜晚到达帕洛阿尔多。第二天早上我并没有设定闹钟响:睡迟一点可是我休年假的享受。但是7点半我就被电话铃吵醒。电话那头传来刺耳的声音,而不是我所期待的圆润的加州腔:“我必须和你谈谈法兰克林的案子。”我最不希望和任何人谈到的事,就是诉讼案,特别是那天早上。难道我不能有一年的时间,不必理会每个当事人夸张地抱怨“司法不公”吗?而且再也没有比帕洛阿尔多小丘更好的地方,可以假装这世上一切都很好。
“什么案子?谁是布鲁斯·法兰克林,他被指控什么罪名?”我问着,含糊地回想这个名字,但是我只想到每天新闻中一大串数字的组合。(芝加哥7人案、广东城9人和其他类似的组合,已经成为流行语汇,以至于当我听到印第安纳波利斯500 时,第一个反应是众多的共犯,而不是500英里的赛车。
“你是说你不知道法兰克林的案子?他是斯坦福终身职英文教授,他被解聘了。我们需要帮助,李奥纳·布登告诉我们,你可能愿意协助我们,所以我们马上给你打电话。”他们肯定是马上打的。我甚至还没到我新的办公室呢。我解释说我在休假年,我不会介入这个案子的。“你何不打电话给某个斯坦福的法学院教授,”我怀着希望提议,我说那里有很多以关心公民自由和学术自由运动著称的教授。
打电话来的人(她自称是教授政治行动团体的成员)笑了出来。“他们是我们的敌人。我们从法学院得不到任何帮助。莱曼校长控制了每个法学教授。有些支持我们的年轻教员也都噤若寒蝉。”
“你们可以叫法兰克林的律师打给我啊,”我提议,希望能撇开这些事,“我很愿意和他讨论案情的。”
“这正是问题所在,”她回答说,“法兰克林没有律师。他原先有的,但是他钱花光了,校方也不愿意替他付费请律师。他想找个法律教授帮他忙,但是没有人愿意。”我告诉她,我不太相信斯坦福大学真的会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形下解聘终身职的教授,而竟然没有任何法学院的教授自愿为他辩护。
她回答说:“你真是新来的呢。几年之后,你就不会对法兰克林的案子感到惊讶了。”我同意和她以及团体中另外两个成员一起吃午饭,但是我反复郑重声明,除了这场午餐约会以外,可别对我有任何期待。
在第二天,法兰克林案仍然成为话题。我遇到新邻居,他是我从前在斯坦福大学时的同事,5年前我曾在那里教过度季班。我问他关于这件案子的事。“你必须了解,这并非公民自由的案件,也和学术自由无关。这个家伙坏透了,他在小山丘上训练美籍墨西哥人打靶。他是‘必胜’组织的首领,这个组织专门在校园里放炸弹。怎么说呢,才几个星期前,在附近刚有个炸弹被拆除。”他手指着不远的地方,“就在教职员社区。”(教职员社区位于校园内,在那儿教员和行政人员住在优雅的房了里,土地是向斯坦福大学承租的。)“法兰克林已经把这个地方变成野战丛林了。他也利用课堂达到他的政治目的,”我的朋友继续说:“你知道学生怎么称呼他开的麦尔维尔和霍桑的课吗?”没等我猜,我的朋友自己做了回答:“‘毛维尔’(Mao-ville,毛泽东公社)和‘胡桑’(Ho-thorne,胡志明的王座),他根本不是个教授。他是政治组织者。”
“那么,这真是和那名打电话给我的女子所说的不同,”我说,“他当然应该被解雇,如果他们可以证明他真的做了那些事的话,特别是暴力的部分。”
“他并没有真的因此受到指控,”我的朋友说,有些自我辩解的味道,“进行这些暴力事件时,他非常小心不被逮到辫子。他躲在校园里,偷偷地用手提对讲机向年轻人和墨西哥移民下指令;当暴力事件发生时,他从不在现场。但是我们终究会抓到他的。他有好几场演讲都在鼓吹暴力,这是我们可以举证的。当亨利·洛基在演讲时,他还叫嚣着要他下台。”
“那这真的是言论自由的案件,”我归纳说,“惟一确实的指控就是他的几场演讲和大声嚷嚷。”
“这倒是真的,”这位斯坦福教授承认道,“如果你只看到这个案子褊狭的意义的话。”
“找律师的部分呢?”我问道。
我的朋友回答道:“他不想找律师。他想自己辩护,这样他就可以在听证会时发表政治演说。如果他想找律师,他肯定可以找到一打以上。”
因此,当布鲁斯·法兰克林几天之后打电话给我,问我愿不愿意在听证会代表他时,可让我有些惊讶了。他告诉我他真的是想做政治性的辩护,但是他也希望能有个律师进行第一修正案和其他法律辩论。我告诉他我在研究中心有会议,所以无法抽空当他的律师。他说他了解,但是他仍要求见面,用一个小时的时间讨论法律问题。我到他家时,陪伴我的还有乔·克莱恩,他现在是著名的华盛顿律师,不过那时他是个刚从哈佛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那年在研究中心做我的研究助理。我们花了一个半小时寻找法兰克林的房子,它位于帕洛阿尔多市中心附近中下阶层住宅区的阴暗街道上。(他的房子没有门牌,我们稍后才知道,那是因为他曾受到邻居的骚扰。)我们最后终于找到房子,按了门铃之后,听见开了好几道锁的声音。法兰克林开门出现了,他穿着蓝色工作服。疑心地四处张望之后,他才让我们进门去,然后很快地关上门。
“永远也不知道这些猪,”他用典型的黑人腔调说,“什么时候会再突然闯过来。几个星期以前我们差点中枪。”
我劝他别浪费时间,快点进入正题。我们谈了15分钟。他播放一些演说录音带给我听,那是对他的指控根据,我们简要地讨论了应该如何根据第一修正案作辩护。接着他再度问我是否可以代表他。我再度声明我不会代表他,然后我们又回头去争论斯大林的功过得失,又花去了15分钟。讨论结束,我们没有任何人改变立场。当我要离去时,他交给我两本书,《毛泽东语录》和《林彪文选》他要我付钱买书,我马上归还书本。然后他告诉我,我可以拿这两本书作为我的“顾问费”。
克莱恩送我回家。后来我才知道他又回头去找法兰克林,和他继续讨论找律师的问题。考虑了各种选择之后,克莱恩(他还不是律师公会的成员)同意在听证会之前协助法兰克林准备法律辩论和诉状。这是法兰克林惟一可能找到的辩护律师。
我开始在中心作研究,并体验到中心的所有服务。住在我隔壁的是布鲁诺·贝特海姆,弗洛伊德的得意门生,他改革了对自闭儿童精神分析的临床学方法,并且写了好几篇经典杰作。在研究中心的那一年里,他为他的学校撰写关于有情绪困扰的儿童的书,书名是《心灵的家》。因为我处理过许多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常常讨论他的书和我的研究。布鲁诺和他迷人的妻子不论到何处都带着越战前的生活步调:几乎每天下午4点钟,贝特海姆太太就会来到布鲁诺在研究中心的小屋,带着银色茶盘、茶水和相搭配的糕饼点心。通常他们会邀请我和他们一起用茶点,一起回忆往事。
我正在进行英美法中研究预防性拘留的法源问题,所谓预防性拘留是指因为预测到可能的犯罪行为而予以监禁。每天我会来到我的小屋中,看看外面的风景,读几个小时的书,和我的研究助理讨论事情,和我的同事吃个午餐,玩几场排球赛(通常会分成社会科学家和“真的”科学家两队对抗),并且花几个小时写作。然后我会去游泳,在圣塔克鲁兹旁的海洋中,或是我屋子边的游泳池。那真是创作力旺盛的田园生活。
但是我仍然无法逃离法兰克林的案子。布鲁斯会未先通知就来中心找我;他的支持者会在我家门口等我;全国各地都有人会打电话或写信给我,说学术自由是如何因故意解聘而受到迫害。报纸天天都在谈,争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尖锐。
布鲁斯·法兰克林真的摇撼了斯坦福大学的宁静气氛。在每个行政主管和大部分教员的眼中,他象征了斯坦福大学(以及其他大学)六七十年代的纷乱动荡。像其他恬静生活般的大学一样,斯坦福还没准备好面对这段期间的激进主义,因为在最美丽的美国校园里,在纯洁无瑕的平整草坪上和棕榈树丛间,不曾听过激进主义。有“美国西部的哈佛”之称的斯坦福大学,曾是加州富裕保守主义的象征。直到二次大战之前,那里一直是种族主义的堡垒,但是后来逐渐开放,聘请来自美国各地的教职员,特别是常春藤盟校。斯坦福以无可比敌的物质条件吸引这些教员,包括美丽的校园的免费土地和房屋津贴。有了如此舒适的安排,教职员的私人和学术生活紧密地和大学融合在一起。当抗议、示威或破坏冲击着斯坦福时,教职员们(特别是许多资深教授)总是感受特别深刻。
1967到1971年间,斯坦福大学经历了“像是恐怖统治那样的时期”,有个教授这么形容。刻意的破坏造成了25万美元的损失•;纵火事件摧毁了珍贵的文件资料;炸药和枪械伤害了教职员们原有的宁静和安全。布鲁斯·法兰克林无形的威胁(校园革命)出现了。他被当做是暴力行为的精神支柱,虽然他从未出现在犯罪现场。许多人说他是魔王的化身,和斯坦福校园格格不入。
我完全不同意布鲁斯·法兰克林的政治观点和做法。我也不喜欢他这个人,虽然我们有相同的出身背景。我们年龄相仿,也都出生于布鲁克林区中下阶层的家庭。他和我一样,是他家族中第一个念完大学的人,在爱默斯特大学念书的时候,他参加预备军官训练营,之后加入空军,在空军战略指挥部服务3年,是空军中队的杰出军官。退伍以后,他到斯坦福念研究所,取得英国文学博士学位,并且留校担任助教。那时他的政治主张是偏向自由派和民主党的;他支持爱德列·史蒂文森和林登·詹森。
和其他自由派学者一样,法兰克林因为越战而变得更激进。在巴黎的一年期间,他受到越共知识分子的影响而更加偏激。他回到斯坦福时,已经是个训练有素、准备武装战斗的革命分子。他和同样激进的妻子珍,成立了一个组织,他们称之为“半岛红卫兵”,后来和激进的墨西哥移民组织“布朗贝雷兹”的支部合并,成为“必胜”联盟。“必胜”联盟是武装革命团体,在正式声明中鼓吹武装战斗,并且要求成员们配置武器(M11步枪)。
法兰克林强烈否认他曾参与任何暴力活动,却又吹嘘他在“必胜”联盟中央委员的角色和他的武器装备。他涉入(其实是扮演领导的角色)武装革命组织,使得学校同事都畏惧他、鄙视他,特别是因为斯坦福大学正是他主要的革命目标。越战越来越激烈,法兰克林的活动也是。1971年1月,亨利·洛奇到斯坦福演讲,法兰克林喝倒彩,说他是“猪猡”和“战争犯”,然后被震天价响的喝彩和掌声所淹没。最后,演讲只好取消(正巧和早几年在哈佛的演讲情况十分相似)。法兰克林明明叫嚣不断,却否认他是使演讲草草结束的那些喝倒彩的共犯。
接着还有件插曲,法兰克林接到斯坦福校长李察·莱曼的信,信中告知他将被留职停薪一个学期。法兰克林回复给莱曼校长的信一开始是这样写的:
致斯坦福大学董事会主席,同时也是窈取铁道铺设工人的劳力和土地的家族、发战争财以及帝国统治者的继承人。
信的结尾署名:
遵循阮文追精神/人民力量!/布鲁斯·法兰克林/中央委员/“必胜”联盟。(阮文追是越共的游击队长,在肯尼迪当政时期他曾在西贡企图行刺国防部长麦克那马拉。)
几个星期之后,法兰克林发表反战演说,反对斯坦福计算机中心进行与战争相关的研究。他的演说的内容如下:“我们只是要人们以举手之劳去阻止最明目张胆的战争机器,这就是——我想这是个很好的目标——计算机中心。”接着他叫道“就是这样做”,一群听众游行到计算机中心,动手破坏中心设备,造成某些损害。法兰克林自己并没有参加示威抗议活动,他保持安全距离看着这件事。警察后来把所有人赶出计算机中心,并且命令示威群众解散。这个时候,法兰克林加入人群并且抗议解散令。他走到警察前面,和他们争辩解散令是违法的,并且鼓动群众坚持下去。大部分的人继续示威活动,而警察强制驱散他们。有些示威人士受了点小伤。
稍后在晚上校园中又重新举行集会,法兰克林在此完成他的演说。他鼓吹“人民战争的方法”。听众要求他做解释,他告诉示威群众:“人民战争的意思是他们应该回到宿舍中,组织许多小团体,然后和他们说话、玩足球或其他任何事,尽可能地拖得越晚越好。”法兰林演说后几小时之内,发生了更多暴力事件,而这次有好几个人都受了重伤。
第二天莱曼校长宣布法兰克林教授被解聘,丧失终身教职,因为他“具体明显地违背义务,实质损害到他在大学内应负的职责”。
法兰克林要求正式的听证会以及教员咨询委员会(教员咨询委员会是由7个专任教授组成,目的是要审查指控的内容并建议适当的惩戒)。不过要找出7个不讨厌法兰克林的教授十分困难。
虽然布鲁斯·法兰克林肤浅的行径很有魅力,可是在我以为,那只是把世界过度简化为好的和坏的,是让人厌恶而且封闭的狂热分子。
有个偶发事件或许可以勾勒出法兰克林政治思想的轮廓。就在他给我两本书之后几个月,法兰克林出现在我家门口,要求我交还其中一本书:“林彪失去了官方对他的信任,我受到指示必须收回并毁掉他所有的著作。”
我笑着说我不会参与任何焚书行动;那本书现在是我的,我打算留着它。我开玩笑说,如果他能收回并烧掉其他所有书,那么我这一本可能会成为高价的收藏品。
布鲁斯没有笑,“我必须将书收回,”他坚持。
“很抱歉,”我同样坚持地回答着:“你不能拿回我这一本。”
布鲁斯很生气:“我会拿回来的,即使是抢回来。”
这个时候,我很焦虑想要避免冲突,我告诉布得斯我找不到那本书,可能早就被丢掉了。他似乎安心了。
“这根本不是公民自由的案子”
在我到达中心之后,平静的日子持续了几个礼拜。我真的想远离这个案子,特别是因为我那么不喜欢法兰克林这个人以及他的做法。我非常希望那个大学可以找到有力证据以证明法兰克林确实参与暴力行动,这样他就会被解聘,而不是因为他发表演说和声明。但是时间过去了,有两件事情很令人不安:法兰克林因为他发表演说被解聘,而且法兰克林在斯坦福校区(或任何其他地方)找不到任何律师在听证会中为他辩护。
在哈佛整整有3年的时间气氛是十分紧张的,那段时间里,很多煽动家和激进分子受到惩处,我沉思着哈佛和斯坦福之间的不同。在哈佛,校方非常坚持学生必须有辩护人。老实说,我就曾因为为某些人辩护而被同事批评,但是我仍然可以担任这个角色。在斯坦福,没有任何法律教授准备成为法兰克林的辩护人。学校聘请一群顶尖的校外资深律师来控告法兰克林,却拒绝法兰克林的请求,没有给他足够的经费,让他可以获得校外律师的协助。我非常困扰,一个终身职的教授,因为他的演说被一群高薪律师控告,却没有任何律师或法律教授帮忙他,在他的案情中理清事实和宪法规定等复杂的问题。
法兰克林极力恳求我为他辩护,虽然我始终拒绝他。我很想把这个案子丢给其他人,于是打电话给在旧金山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告诉他们这个案子。他们早知道这个案子,但是没有介入。我感觉到他们不愿意挑战斯坦福,这让我更加生气。到斯坦福之前,我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担任全国理事会的执行委员有好几年,我是那么坚定地信赖着这个组织的立场以及原则。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旧金山分部的负责人,是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他曾积极游说该团体对法兰克林的案子保持距离。我打电话给这位教授,他说了他的看法:“这根本不是公民自由的案子。这是契约案件。法兰克林违反契约。”
我问他法兰克林的契约中有什么规定让他不能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下发表演说。
他回答说,这些演说并没有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他还挑衅地说:“我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支部的负责人,我知道联盟的哲学。我打赌组织中不会有两个以上的人认为这是件公民自由的案子。”
我接受了他的挑战:“我们就在委员会成员的面前辩论,由他们来决定。”
他同意,会议在旧金山举行。在我们双方都表示意见之后,委员会投票:除了一票反对,全部成员都同意我的看法,认为这是件公民自由的案件,而这些演说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他们要我向教授会议提出答辩状,并且提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对此事的法律见解。我认为这和我在中心的工作不相冲突,而且研究中心主任也允许我撰写答辩状。
我让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介入本案的传言很快在斯坦福校园散布,因为我闯进地主大学的案件而遭到批评。莱曼校长在广播中攻击我:
人们认为所有言论都受宪法保护,这其实是个神话。在我们的国家,任何拥护宪法的律师,即使是德萧维奇先生,都不可以做出如此无限延伸的主张,虽然这位德萧维奇先生,哈佛法律教授,他跑到斯坦福来想解救我们脱离罪恶。
我在《斯坦福日报》响应他说:
解聘法兰克林的事件是很重要的公民自由的问题。如果莱曼博士想要对我以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成员关于宪法或公民自由的观点提出挑战,我很欢迎,让我们就事论事吧。
莱曼拒绝辩论的邀请,并且继续由他个人以及他的代理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对我以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敌意,很快地在教授们之间传布着。可想而知,教授评议委员会也有耳闻,他们正在审查法兰克林的案件。
开始时,该会议拒绝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任何参与,不论是口头陈述或法律答辩状。最后,“法庭之友”(更精确地说,是“咨询委员之友”)允许我们提出答辩状。我负责撰写诉状。他们没有想到,有两个斯坦福法律教授,约翰·卡普伦和保罗·皮瑞斯,后来也加入了,并在诉状上签名。我们所撰写的诉状一点也不偏激。诉状上一开始就陈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传统立场“含理的告知”;“没有人应该为某种行为受惩罚,除非有清楚有效的条文规定着何种情况他不应该这么做。”答辩状中强调,在言论案件中,“合理的告知”特别重要:
慎重的个人有权……在规定的极限内发表言论;而在他行为之前,他必须明确被告知界线在哪里。这界线不可以在行为完成之后才设定。
其次,答辩状中分析对法兰克林的各项控诉。首先是对亨利·洛奇喝倒彩的事。其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完全不同意法兰克林的抗辩说他有“权利”要被视认为“战争犯”的演说者闭嘴:
如果贵会觉得法兰克林教授有意地使洛奇大使不得发言,让他完全无法进行演说,对此,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认为达当的惩处是合理的。
但是,答辩状辩护说,法兰克林有权向演说人提出质疑,他可以发出嘘声,也有权对演说者表示不高兴或者不同的意见。如果听众中有人可以欢呼、喝彩表示赞同演说人,那么他们应该同样有权表示他们的不赞同:
根据经验法则,演讲人应被容许完成整场演说,但是可以中途被打断,只要他在中断之后的短时间内可以继续演说。这样的经验法则可能不足以使演讲者感到舒服,但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相信这符合宪法所要求的平衡原则……
再说,法兰克林的演说是在下午计算机中心被占领以及晚间校园暴力活动之前,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认为这样的演说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为它们并没有引发立即的暴力行动。
最后,答辩状提到当警察命令群众解散时,法兰克林在计算机中心的行为和声明:我们认为讲演人有权和警察争辩其解散命令。他也有权鼓吹其他人不服从命令,只要他真心相信该命令是不合法的。惟一的例外是当讲演人的唆使“产生了明显而立即的人身严重伤害的危险”。因此,我们作出结论说:
只有在证据足以证明法兰克林唆使人们立即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该言论始构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这篇答辩状一点也不激进,它只是清楚陈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传统立场,并且要求教授评议委员会在法兰克林的案子里采用这个立场。我们也敦促校方以第一修正案为原则,不要以“斯坦福大学是私立学校,所以其行为并不适用美国宪法的保护”作为借口。这篇答辩状对事实并不采取立场,也没有主张任何特别的结论。
听证会的进行完全如我们预期的。校方优秀的律师团表现得从容而专业。而法兰克林则把听证会当成政见和辩论的舞台。作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的我,也出席了好几场听证会。会场上有张桌子是法兰克林专用的,另一边是斯坦福大学。法兰克林在他的桌上贴了好几张革命领袖的画像,我告诉他,和画像坐在一起,让我很不舒服,可是他不愿意把画像拿掉,所以我就坐在自己的桌子。有一天我带了两张海报,在听证会开始前放在我的桌上。海报的主角和他的革命英雄姓氏相同,不过名字和脸则完全不同:我放的是格罗查·马克斯和约翰·列侬。当然我无意在听证期间让这些无伤大雅的照片一直留在桌上,我只是想开个玩笑。但是法兰克林一点也不觉得好笑。他纠正我不得对他的英雄模仿嘲弄,并且警告我真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是不会容忍我的行为的。
听证会结束后几个礼拜,咨询委员会宣布了长达168页的决议书。关于法兰克林对洛奇喝倒彩的问题,判决采纳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所提出的原则,认为并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法兰克林确实阻止洛奇演讲。
对于法兰克林在计算机中心遭占据之前的演说,该委员会认定:
法兰克林教授的确有意鼓吹并煽动怀特广场的人群聚集非法占领计算机中心。
委员会也维持有关警察解散命令的指控,它认定:
法兰克林的确有意地鼓吹并煽动他人违背解散令,因此增加在现场者被拘捕或受伤害的危险性。
最后,委员会否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对晚间演说的看法:
委员会坚定认为法兰克林教授有意鼓吹并煽动他的听众们瘫痪校区活动,对个人和财产造成伤害威胁……
然后,令所有观察者感到意外的是,委员会以五比二判定法兰克林应该即刻被解聘。大部分的人,即使是对法兰克林批评最严厉的人士,都认为应该采用某种形式上妥协的惩处,比如停职、暂缓惩罚或减薪。但是委员会拒绝这些程度较轻的惩罚方式。而莱曼校长和斯坦福大学董事会立刻就执行了委员会的决定,将法兰克林解聘。
“法兰克林时代结束了”
但是那并非是布鲁斯·法兰克林最后在斯坦福的日子。他对被解聘的反应是可以预期的。他在帕洛阿尔多的“必胜”联盟总部举行记者会。但是他说话时,他的太太带着一把M11卡宾枪站在他身边。布鲁斯·法兰克林否认委员会中那些“自由主义法西斯分子”的判定,他号召以暴力响应:“我认为事情不应该这么离谱,我想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不应该再继续教课。”法兰克林呼吁从校外继续对抗斯坦福“法西斯分子”他还威胁将运用游击战。
但是有效的游击战必须要有内部支应,而斯坦福教员及学生对法兰克林被解聘的反应很令他沮丧。《纽约时报》描述校园的气氛是“冷漠”而“微弱的”。是有一场小型的集会和一些威胁性的破坏行动,但是学生们和教授们仍然回去上课,没有受到干扰。布鲁斯·法兰克林在斯坦福校园中的影响力(不论之前曾是如何)已经逐渐消失了。有位斯坦福教授这样说:
法兰克林的时代结束了。在大学里为暴力辩护的人已经消失……那个时代,包括破坏行为、纵火事件和人身伤害,只存在斯坦福教授的回忆里。
随着法兰克林被解聘,我开始撰文叙述本案始末。我十分确定法兰克林这个人很快就会被遗忘,因为他的讯息在观念的自由市场中会被排除掉。但是委员会的决定却会成为大学法律问题的重要判例。我批评该判决没有区别“主张”和“煽动”的差别,前者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的,而“煽动”则不是。我解释说:
主张是思想的传迗,是诉诸理性,提供听者反省的机会。另一方面……编动是驱策不自觉的行动,回避理性思考的过程。这完全不同于“在拥挤的电影院里大喊失火”这种过度简化的例子。大叫“失火”并不是在传达提供反省的想法;它和火警的“警钤”大响的意思是相同的。它只是有意要鼓动不自觉的行为反应。
我认为委员会混淆了“主张”和“煽动”的定义。
文章的最后,我指责某些教授假装法兰克林的案子和公民自由这个重要议题无关:
我经常听见一个谬论,说法兰克林被解聘是因为他的“行为”而不是因为他的“言论”,他们没有想到这种歪理并不能掩盖“他的行为就是发表言论”这个事实。我常常听到一种说法,说本案与“学术自由”无关,只是雇主因为受名者不忠诚而解聘他而已,好像忠诚度的要求和学术自由可以相提并论。对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最真实的考验,就是看他如何响应近在身边的难题。
法兰克林的案子(或至少这个阶段)已经结束了。其他部分仍持续着,包括法兰克林在加州法院提出的告诉。(在本书撰写期间,解聘事件的10年后,诉讼还没有结束。)我继续在研究中心工作着,不太关心关于斯坦福校园的消息。但有个议题,却引起了我的注意。
“斯坦福大学不会教这种课”
在斯坦福的教授中,有位备受争议的教授,名叫威廉·肖克立,他曾因晶体管的研究而在1956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最近几年,肖克立从事于遗传学的研究以及论文写作。他曾发表好几篇备受争议的文章,文中主张黑人不如白人聪明。意料之中地,这种不受欢迎的结论受到大部分著名的遗传学者的嘲讽和驳斥。有些科学家和学生也要求要审查这种文章。斯坦福大学激进左派(包括布鲁斯·法兰克林)全都认为,肖克立的观点不应该出现在斯坦福校园内。肖克立关于遗传学的论文计划大都被中断或取消,甚至他的物理学课程也常受到恶意学生的破坏。
就在我在研究中心的那年,这个问题登上头条。肖克立想要在研究所开一门特别的选修课:“劣生学:人类行为遗传学和种族差异的新研究方法论”。校园性的争议立即爆发。“斯坦福不会教授这样的课程,”一位激进左派的学生领袖说。
几番争议之后,由5人组成的教师咨询会议召开,他们将裁定斯坦福大学是否应该允许肖克立开这个课。他们研究了3个月然后提出说明,建议允许开一次课,但是没有学分。虽然这样,研究所的所长仍然不批准开课。
很多曾批评解聘法兰克林的那些斯坦福左派,却很高兴对肖克立的这项决定。有些支持解聘法兰克林的斯坦福右派,却厌恶对肖克立的这项决定。大多数的中间分子两边都支持。而几乎没有人批评这两种观点。
我认为所长对肖克立开课的决定和法兰克林案正好是一体两面:两者都否定了学术自由,而只是党同伐异的争辩。
起初我打算对肖克立的问题保持沉默。法兰克林案已经影响了我的工作,并且让我和以前在斯坦福法学院同事的关系十分紧张。我注意着争论的发展,而不曾公开表示意见。但是在所长决定推翻了教授会议的决议之后(而且是没有任何舆论枇评)。我在《斯坦福日报》写了篇文章,我认为在几个月里先后否定了激进分子和反动分子的学术自由,这所大学已经成为全面钳制言论的地方:
我假定有些人认为这是某种调和的做法,证明斯坦福对时下议题的中立态度。我却认为对肖克立和法兰克林的两项决定,代表着斯坦福大学在言论及学术自由方面可悲的共同点……斯坦福在肖克立案中再次轻率地对激进左派和反动右派的言论审查举白棋投降。真正的悲剧是,在斯坦福大学里,关于政治意见的所有层面,似乎没有任何要求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压力团体。
很快就有人响应我的文章。第一个发出声音的就是该大学前校长的辩护人,唐纳德·肯尼迪,他也是法兰克林案的教授会议主席,他附和莱曼校长对我的人身攻击,而不是就事论事:
德萧维奇最近的说教使人了解到莱曼校长果然有所隐瞒,他只说到这位作者是“从哈佛来解救我们脱离罪恶”。可悲的德萧维奇,他从研究中心别墅的阳台上,像猫头鹰那样凝视着,把拉根尼塔湖错认为巴勒斯坦的加利利海。
德萧维奇应该回哈佛,在法学院之外的科系开一门课……我第一个想到的是哲学系,但是我想德萧维奇的同事可能会发现他的伦理学有些异国风味。所以我得建议德萧维奇教授在哈佛医学院指导胸腔外科。德萧维奇,无论他的医学知识有多好,必定是医疗过失的最佳示范。
我想如果肯尼迪可以就事论事,而不是对我做人身攻击的话,我还可以回应他。不过我仍然要指出,事实上我曾在哈佛医学院教过几个学期,我虽然没有医学学位,但也没有造成任何医疗过失的事件。
有个比较好的响应,是来自远方的罗伯特·诺兹克,哈佛哲学系的教授,那年他也在研究中心做研究:
唐纳德·肯尼迪故意朝笑艾伦·德萧维奇,他说如果德萧维奇教授想在大学共同科目中开伦理学的课,他在哈佛哲学系教授伦理学的同事会抗议。我要声明,我们并不会抗议。
诺兹克认为,肖克立所谓的资格不符,只不过是在掩饰对他的研究结论进行审查的事实。如果有个资格完全的教授想要开课主张种族之间智力相当,他会不被允许吗?最后诺兹克指出:
斯坦福大学对德萧维奇教授就法兰克林和肖克立案件的言论所作的卑鄙响应,无法反驳德萧维奇教授指控斯坦福大学对于异议分子的仇视态度。
至少,我还是和自以为是的斯坦福教员进行辩论。接下来的几个星期,《斯坦福日报》充斥着对该案的讨论、信件和声明稿。但是都没有用。在斯坦福大学的课堂上,肖克立和法兰克林都无法引起讨论,也没有出现任何较具争议性的观点,至少我还在那里的那段时间里,是没有看见的。斯坦福回归过去的平静,在摇曳生姿的棕榈树下,他们把破坏者、分化者和不忠诚的人(无论是左派、右派,甚至是自由主义、中间派)都当做不受欢迎的人物。
我在研究中心的一年快结束时,《斯坦福日报》的记者撰写有关法兰克林和肖克立案件的报导,结语时的描述令我有些自豪•:
在为法兰克林和威廉·肖克立的令人振奋的,即使是有争议的辩护中,在和菜曼以及他的顾问你来我往的公开言论中,德萧维奇确实成为近年来在斯坦福很少见的角色:大学的牛虻(苏格拉底曾自喻为牛虻)
1972年1月的学术研究结束后,我回到了哈佛。既然回来了就必须面对哈佛校方对我的多方意见,但是我绝不会受到像斯坦福那样的人身攻击。
法兰克林继续他的革命道路,甚至还曾因为窝藏遭通缉的杀人犯而被捕。他现在在新泽西州新布朗斯维克的鲁格大学教文学。李察·莱曼在斯坦福大学校长任期届满后,担任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董事长。莱曼在斯坦福的继位者,理所当然的是唐纳德·肯尼迪。
对中情局告密者的控告和逼问
1977年11月20日,上千万个美国人在看《60分钟》,节目中麦克·华莱士正访问前中情局人员法兰克·史奈普。这场访问格外特别的理由有几个:访问在秘密场所举行,有相当周全的安全措施;在播放之前,没有任何公开预告;而且访问占了整个节目的三分之二,而不只是部分片段而已。
节目中史奈普说到,他如何从中情局的忠贞人员转变为内部的批评人士,然后又公开中情局的腐败、背叛、愚行和忘恩负义。他描述情报局如何在危难之中只因为琐碎“厌烦”,就背弃它的朋友:
史奈普:在大使馆围墙外的柏油路上,我们留下了400至500个西贡武装特警,我们曾经训练过他们,而他们正遭遇共产党逼临的危险。我们也丢下了大约400到 1200个情报局的人员:中央情报组织。我们也曾训练他们。我们还遗弃了3000个曾为凤凰计划工作的人们。
华莱士:凤凰计划是……
史奈普:反恐怖活动的指挥中心,在60年代中期由情报局指挥对抗共产党人士。
华莱士:你形容这个抛弃的行为像是“情报局无情的背叛行为”。
史奈普:有些事件的确涉及背叛。我们救白人,而留下越南人。
华莱士:你的书中说到情报机密挡案……被留了下来。
史奈普:是的。当北越军进入西贡,他们发现这些档案是完整的。如果有个有经验的情报中心指挥部……汇整所有资料,就可以了解美国危机处理的模式,这些全都是战略性的情报。
华莱士:那么史奈普先生,你怎么看情报局在越南最后一刻的拙劣行为。
史奈普:这是错误领导。
华莱士问史奈普,他曾“宣誓”,未经情报局授权核准,不得泄漏曾身为干员所获得的资料。
华莱士:你曾签下宣誓书,不会公开。
史奈普:对的。
华茱士:你认为情报局不知道这些事如此严重,而且他们也不知道你所告诉我们的事?
史奈普:我想,如果他们真的了解,麦克,我早就回去加入他们了。我想他们会弄个法院命令来让我不要说话。如果这个机关还是用它老旧差劲的方式在做事的话,比如电话监听、非法跟踪监枧人民,那么我就不会这么做了。
史奈普未经核准就写书并且还谈论他在越南所见所闻,情报局对他的挑衅行为怒不可抑。有人说可能他会被起诉。
《60分钟》访问的几个礼拜之后,法兰克·史奈普问我可否考虑为他辩护。虽然还没有诉讼,但是这经常是最需要法律顾问的时候。我同意,所以我们安排见面。
当我们几天之后在他的出版社见面时,他的样子让我很惊讶。他看起来像个情报局招募新人,海报上的模特儿。就西方观点而言,是非常的英俊,礼貌得有些过度(他甚至叫我“长官”),对他的国家热情忠诚,并且十分谨慎,尽量不要说得太多。他能犯什么罪?他不曾出版也没有泄漏任何不能披露的机密文件。他对组织的批评一点也不过分。真的,他的书《庄严时刻》在很多方面都像他一样:优雅、轻描淡写、充满资料、小心翼翼以防泄密,整个来说,甚至有点无聊。
但是,史奈普要出书时并没有这么乖:他很慎重地拒绝交手稿给情报局进行审查,他没有取得预先核准。这使得情报局对他大发雷霆。情报局的基本态度是认为没有人可以决定什么情报可以无安全之虞地披露。只有情报局在看过干员预备公布的信息之后才有权作此决定。因此,每个干员都要签下保密约定,谨守提供所有这类情报供预行审査的义务。
照道理说情报局在预行审查时如有删减,删减的内容应该是那些揭发出来就会危及国家安全的部分,但是事实上,情报局却运用其审查权保护自己免于公开难堪。比如说,在1974 年,情报局对某本书进行如下部分的删除:“中情局局长李察·汉门时常把新成立的共和国马达加斯加错念成马拉加斯加。”它也曾对如下的“机密”进行删除:“智利选举排定在9月举行,而阿连德——马克思主义者,是主要的候选人之一。”,“在智利,亨利·基辛格是四十大会会议中最有影响力的人。”这些只是些公开的例子,仍有许多被审查删改的“机密”不为人知。
史奈普知道情报局的审查政策以及那些不会危及国家安全的难堪的事情。虽然他的书并没有提到任何未公开的机密文件,但是他还是很怕审查员会查禁他的文字,因为他批评情报局自西贡撤退时的不当行为,这是令他们难堪的。所以他拒绝呈送该书取得核准。
最后,因为卡特政府的司法部不同意,所以政府决定不以刑事罪名起诉史奈普,而是对他提出民事诉讼,以防止他继续在没有中情局事前核准的情况下公开其他资料,并且要求他缴还《庄严时刻》所有的获利。因为法兰克为了这本书全职工作了18个月,如果政府胜诉,这位前情报局人员就会损失这段期间赚来的钱。总金额高于10万美元。
我在本案的角色是法兰克的个人律师:我将要证明他的利益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正如后来的演变,法兰克非常坚持他的律师要特别重视他个人的公民自由,即使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本案辩护律师团的成员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优秀的律师们,带头的是马克·林奇,华盛顿的律师,专攻国家安全法。林奇负责搜证和出席法庭发言的主要工作,我则协助撰写状纸并提供辩护意见。
本案在维吉尼亚联邦法院开庭审理,即中情局总部的所在地区,主审法官是特立独行的老法官欧伦·刘易斯。(我们要求要有陪审团,但是被他们拒绝。)“火爆欧伦”,维吉尼亚地方的律师都这么称呼他,在《美国律师双周刊》对法官的调查显示,他是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中最差劲的联邦法官。刘易斯的判决已经是可以预见的。审判开始时,他告诉史奈普的律师们,他确定他们将会对他的判决提起上诉。“我不会让你们失望的,”他讽刺地说,然后告诉他们到上诉法院怎么走,“如果你不知道怎样走到李奇蒙路的话,只要往南走就可以。”这个审判成了笑话一个。当马克·林奇试着郑重提出证据表示,对于其他未经事前许可就著书披露机密情报借此牟利的情报员,情报局并没有控告他们时,刘易斯法官不可置信地问他:“你不是认真的吧?”然后他判定“本案并不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而当林奇向政府证人提出问题时,法官裁定“抗议成立”超过 20次以上。问题是,当时并没有人——无论是政府律师还是证人——曾提出任何抗议。刘易斯法官认可的是他自己的抗议!
在愤怒的审判之后,刘易斯判决史奈普违反了他受托于中情局的义务,因为他未经预先审查就出书。因此政府有权得到作者因此赚得的费用。刘易斯法官也发出禁止令,命令史奈普不得进一步侵犯保密义务,并且要求若有其他手稿,必须提供交付预先审查,否则将依藐视法庭罪起诉。
史奈普果真在李奇蒙的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且获得部分胜诉。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地方法院剥夺作者所有稿费并不适当,因为无法证明他“违反受委托的义务”。如果政府想要主张任何高于象征性的损害赔偿(意即,如果他们想获得补偿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那么就必须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
情况仍旧处在令人不安的状态:政府最主要的诉求已经获胜了,因为上诉法院判定情报局的契约高于史奈普依第一修正案主张不经审查而出书的权利;但是史奈普得到实际而重要的胜利,因为他不用交出稿费,除非政府准备要来一场冗长累赘的陪审团审判。
法兰克·史奈普面对进退维谷的困境。如果他上诉最高法院要求重审,他得冒险放弃和解,可能会什么都输了。如果他决定不上诉最高法院,那他也许保住了钱,但却得放弃他行险至今所坚持的公民自由:不用预先送审手稿即可发行出版的权利。(我们相信,如果法兰克不上诉最高法院要求复审,政府也不会上诉最高法院,并且极可能不会要求进行陪审团审判。)到底是谨慎接受让人不舒服的和解,还是决定上诉寻求最高法院的复审。我向史奈普分析了所有风险,这时候,只有他才能作决定了。
史奈普那时已经成为世界级业余的宪法律师了,他了解一切情况之后,并没有考虑很久。他决定孤注一掷,寻求最高法院复审。
现在事件变得真的诡异了,还有些复杂。我们提出上诉状,申请最高法院移送诉讼文件,由最高法院自由裁量复审。在上诉状中,我们反对两个下级法院的判决,我们主张情报局要求预先审查是不合法的。我们请求最高法院复审这些判决,并且撤销“情报局要求前干员手稿预行送审的契约内容(这是未经美国国会批准的契约)高于人民依第一修正案主张不受预行审查径行出版的权利”的判决。最高法院从未正式处理过这个重要问题,而我们觉得这是最好的案例,因为之前政府已经承认史奈普的出版品中并未披露任何机密情报。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和惯例,我们呈送了非常简短的诉送文件移送申请状,只有15页。只是要告知最高法院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且要求法院批准我们提出答辩状并且就事论事地进行言词辩论。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因为第一修正案的问题十分重要(其实是最基本的)如果最高法院下令移送诉讼文件,而且接受了本案的复审,应该会有足够的机会让我们可以就本案的是非曲直进行辩论。
而官方对我们的上诉状采取了很有趣的策略。他们写了两份不同的文件。第一份是答辩状,反对我们的复审请求。政府主张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十分正确的,所以不需要进一步复审。第二份文件是附带条件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的反诉,在这份很不寻常的文件中,政府重申其主要意见,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拒绝上诉法院判决的复审,因为“上诉法院提出了对该契约的补救之道,在本案中已经充分保护该干员的利益”。但是政府主张,如果史奈普复审的请求获准,那么政府也会要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复审,然后主张上诉法院撤销地方法院关于史奈普稿费的判决是错误的。
当这些上诉状和有条件的反诉呈到最高法院等待裁决之前,另一个出版事件发生了,根据许多观察者所言,该事件对最高法院认定史奈普案的态度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1979年12月,巴伯·伍渥德和史考特·阿姆斯持朗出版了一本揭露最高法院内幕的书,名叫《最高法院兄弟们》。这令人尴尬的内幕消息是来自法院的助理,而其中首席大法官又特别难堪,他被描写成愚蠢、腐败、坏心眼并且不适任的法官。传统上,即使不是默示的契约,他们也有义务为他们的大法官保守秘密。对最高法院院长的描述,就是在违反这种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的。《最高法院兄弟们》的出版成为了司法界,特别是最高法院的话题,而这时候大法官们正要考虑是否接受史奈普的复审申请。所以,他们处理史奈普案的不寻常表现就只能在这背景下去理解了。
每个礼拜一(礼拜一是最高法院通常作出判决的日子),我们就会打电话到法官助理办公室,询问法官们是否已经作出决定,内容如何。我们不断地被告知尚未作成决定。之后,在 1980年2月19日星期二(星期一是华盛顿诞辰纪念日),我们听到了令人错愕的消息,最高法院已经决定不听审本案,也不允许我们提出答辩状,但是会根据事实作出判决,在没有言词辩论和答辩状的情形下。更有甚者,最高法院受理了有条件的反诉,命令移送诉讼文件,并且撤销上诉法院有关稿费部分的判决。如此一来,在没有给我们任何陈述机会的情形之下,最高法院判决(以六票对三票作成决定)史奈普必须将《庄严时刻》 的所得全部交给政府。
法院未署名的多数意见显得既暧昧又神秘。在9页的判决主文中,没有引用任何判例(只有在第11项批注中引了几个判例),把我们对第一修正案的论证移到批注中说明:“即使缺乏明确的协议,中央情报局为了保卫国家的利益,可以对受雇者的行为做合理的限制,虽然这些行为在其他情况之下可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上诉法院所提出的补救之道(这项补救之道在政府反诉状中被认为是“充分保护了中央情报局的利益”)并不充分。换句话说,最高法院给了政府多过于其表示需要的。政府只有半条面包就满足了,但是最高法院给了它一条半。
没有任何案件比本案更能说明“保守的”法官有多么伪善,这些法官拥护“司法限制主义”反对“司法行动主义”。史奈普案就是司法行动主义的典范:因为国会曾否决立法禁止揭露类似史奈普案的内幕或是让政府有权夺取作者因披露该情报之所得。而且,政府已经对上诉法院判决中的补救方式感到满意,可是最高法院却不这么想,他们由“保守”而且坚持“司法限制主义”的信念,却给了政府多过于国会所赋予的,也多过于政府所要求的。这样的司法限制主义也未免做得太多了吧!
最终的底线是法兰克到底要不要把所得交给政府,因为他根本没有刊载任何机密文件,也没有泄漏任何之前未曾被“授权”公开的情报局秘密。那些在书中谈论他们机关和单位而获得暴利的前政府雇员们,例如基辛格,就算泄漏了未经预先审查的机密,都还可以保留他们的所得。{25}而史奈普受到终身禁止令,只要是撰写和情报局有关的文章,在发行前都要先送情报局审查。这项判决是最高法院在自由言论上最危险、影响最深而且最重要的判决,在作成判决前,甚至没有给予书状答辩和言词辩论的机会。史奈普的名字因此变成法律字典的一部分:现在律师们都把被高等法院敷衍对待的人称为“被史奈普”。
舆论对史奈普判决的反应很快,批判性也很强。《纽约时报》的安东尼·路易报道说,最高法院的保守作为影响深远,可能会适用于几十万个政府雇员。“这绝对是个警讯,”他认为:“最高法院在‘史奈普诉美国政府’案中作出如此无知而欠考虑的判决……”奈特·韩道夫则表示:“在美国的历史上,从没有法院判决会让告发者如此深陷危险,美国人民可能因此再也无法发现政府的愚蠢和腐败。”
判决之后不久,在纽约举办了一场相关的座谈会。与会座谈的人是麦克·华莱士、安东尼·拉芬、情报局前任首席法律顾问,还有我。华莱士表示:法兰克是我的朋友,但是我并不赞成他违反契约的做法。对我而言,契约约束个人,如果你采取公民不服从的行为,那么你就要付出公民不服从行动的代价。
当然金恩博士并不需要因为他的不服从行动而被判以无期徒刑。不过法兰克·史奈普……则要被拿走他因为这本书所得的每一块钱。
拉芬代表中情局发言:
因为受雇而不得泄漏机密文件,这样的受雇义务使中情局有机会在公开出版之前预行审查原始手稿的内容,这是情报局的势力范围。如果这样的义务不存在,那情报局就没法子做事了……
本判决使某些前政府官员打消出版著作的念头,他们正打算以国家机密作为交易来换取美金。我认为这项判决不会有大失误的。
我则提出了几年前伍渥德和伯恩斯坦关于尼克松政府的著作为例,讨论最高法院的见解:
如果秘密告发《深喉咙》者是个政府雇员,负有信托义务(他显然是有的),而如果伍渥德和伯恩斯坦知道(他们显然是知道的),那么政府会有权可以得到伍渥德和伯恩斯坦著书的所得,还有《华盛顿邮报》、柏那部片子的电影公司等等的利益。
因为最高法院判决中有意表现出“以儆效尤”的态度,于是我在讨论的过程中提出假设性的例子,如果“法兰克·史奈普写了一首诗,《越南树林之歌》”,我十分怀疑禁止令是否也会适用这样的文学作品。不久之后,这样的假设果然成真。
判决之后,法兰克开始写一本关于刺杀肯尼迪总统的小说,这件悲剧发生时,他才20岁。情报局认为即使是这样的虚构作品也要送交审查。根据情报局的说法,史奈普在呈交给情报局审查之前,不得将初稿拿给他的编辑看。法兰克很震惊,但是他没有选择。不过他仍然有权以不受审査的信件来表达他的感受,这封信是连同他的小说一并送出的:
谁有办法想象在这个国家会有这样的事发生?这绝非我们宪法的立法架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构想就是要作为屏障和堡金,以对抗……预先审查制度,那是17世纪时英国曾用来查禁不受欢迎的文章以及言论的制度。在那个年代,处在黑暗中的作家只有一个办法可以躲避政府强加在他身上的禁锢。他们会写寓言故事……但是你所做的却比早年英国审查员更过分。实标上你所主张要进行审查并删除重要部分的权利,甚至已经及于寓言故事。我们已经槽糕到什么样子……
你在这里处理的是一本小说。惟一可能的“难以挽回的伤害”,只是让读者觉得无聊之味而已,他们其实应该有权得到比价目表更好的东西。
情报局驳斥了史奈普的立场,仍将小说交给审查员审査。最后,小说完全没有更动通过了审查。
“坚持自由的疲累”
在国家安全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的确存在。在关心国家安全更甚于公民自由的社会中,必定会产生这种对立,然后被解决。就这方面而言,情况和所谓猥亵物品的检查所引起的冲突是不同的:在大部分的猥亵案件中,“冲突”是被设计出来的,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多元而自由的社会有很宽大的空间,可以获想自黄色电影中得到快感的人们和需要受到保护以防止被可憎的东西侵犯的人们之间,彼此调适。指导的原则是“你挥拳的权利只能到我的鼻尖为止”,这是可以运作的方法,但是仅仅规范那些令人憎恶的东西。在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的调适中,就没有简单的规则可循,某种言论表现有可能足以让我们的国家陷入真实的危险之中。
然而还是有些准则可以适用。第一,绝大多数被认定危及国家安全的言论表现,其实并不是真的;大多数这样的说法,可能连自己都这样宣称的政府官员本身都不相信。”国家安全”这个护身符常常是为了牟利而加上的透明外衣,为了政治上的利益,用来保护个人或政治上的难堪困窘的事情。每个国家安全(或“公司安全”或“大学安全”或任何组织的安全)的主张,都应该受到严格的质疑,设计内容的人和认定判断的人必须是来自不同的立场。但是这样仍不足以终结所有冲突。在安全和自由之间仍会有些真实而难以处理的冲突案例。我们的宪法意义是要保护个人基本自由,但是仍有些案例无法以这个原则去解决问题:也就是当真正的国家安全主张高于言论自由的推定。
在那些案件中,我们需要有解决纷争的合宜机制。解决的方式不能只是全部交付于负责安全的人手上,比如行政单位和军事单位。在危机时代里,有权作出判决的机构,总是让我们感到沮丧。
我们的自由仍能幸存是十分幸运的事,总是有些美国人(通常只是小团体,有时是那些没有直接影响力的人)愿意挑战政府的高压专横,甚至在危机时期。依照我们宪法制度的设计,只要有个人挑战政府就可以创造一个案例,或成就有助于解决司法争议的论点。
这并不是说要司法对真正危及国家存在的危险事件视而不见。就像前最高法院法官亚瑟·郭德堡曾说的:“虽然宪法保护个人权利免于受到任何侵害,但那并不是个自杀的契约。”但是的确也有困难,当短暂的权宜方式和持久的防范措施之间的平衡失去而倾斜了,就是法院展现他们重要功能的时候:保护或者恢复平衡点上的敏锐度。
就自由与安全之间永无止境的争执,我们预期行政和司法单位会支持后者。司法机构、终身职务、独立的传统、保护我们不得侵犯的权利的人,是最能够抗拒危险时刻当下的恐惧及激情的机构。
但是自由并非商品,无法一劳永逸,然后还能持续不变。公民自由的战争,正如已故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创办人罗杰•鲍德温喜欢说的一句话:“不会常保胜利。”必须由每个新的世代,在每个新的危难挑战中继续坚持下去。在独立战争的前一天,托马斯·潘恩教给我们至今仍受用的一句话:“想要收获自由成果的人,必须……历经坚持自由的疲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