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为纽约最卑劣的人辩护

我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学生、听演讲的听众、朋友,甚至我的父母都会问):当你知道你的当事人犯了可憎的罪行时,你如何还能为他辩护?这是刑事律师经常要问自己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的律师所代表的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有些刑事辩护律师声称他们只代表无辜的当事人。可别相信他们!这是个策略!没有全职的刑事辩护律师会代表多少无辜被告的。威廉·康斯特勒律师(我曾协助他进行诉讼)宣称他只为他“喜爱的”人们辩护,但是即使他想要和当事人谈恋爱,他们仍然是有罪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偶像,佩里·梅森,借着揭发真正的罪犯以解救他无辜的当事人,这全是电视虚构的剧情故事,在真实世界极少发生。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包括我大部分的当事人,都真正犯了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刑事律师的工作,绝大部分是要代表有罪的人——而且如果可能的话——要让他们无罪释放。那么,在做了这些事之后,我们在晚上还睡得着吗?

我们很容易回答说:

——判断当事人有罪与否并不是律师的工作,这是陪审或法宫要去决定的。

——即使是罪名最重的被告,都有权受到充分的辩护。

——让律师来挑战政府以确保政府的诚信,这是很重要的。

——不然就要像集权专制的法律制度,在那里,律师只代理“有权”辩护的被告进行诉讼。

——律师的功能不只是为无辜的被告辩护,还包括认罪协商以及获得可能最短徒刑的判决。

这些说法或许有其说服力、却没有说出整个事实。辩护律师全都是自私的家伙,而让有罪的被告“无罪释放”的挑战,则是扩人知名度的好办法。这也表示事务所会门庭若市,当事人络绎不绝;当事人意味着金钱;金钱意味着很多刑事辩护律师渴望的美好生活。

很多律师对有罪的被告没有什么胃口,他们必须为此钻研其他领域的法律。无辜的被告本来就不够多,律师无法靠他们维持生计。所以没有人能成为刑事律师,除非先有心理准备要投入绝大多数的时间去代表有罪的当事人。

并非全部的有罪被告都是卑鄙可恶的。逃避兵役的人、三 K党徒、犹太人防卫联盟的成员、都市暴民,全都有他们的拥护者。再怎么说,有些被告的确是有罪而且卑鄙可恶的。这些当事人就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尖锐的两难问题。

1977年夏天,有个老朋友要我协助一件案子,这个案子挑战着“每个被告(无论多不受欢迎)都有权委托律师”的原则。被告是个拉比,名叫贝纳·伯格曼,据说他控制了纽约数十间不合格的私立疗养院。当时伯格曼是纽约最令人痛恨和最受非议的人物。虽然形式上他只犯了两项相当技术性的罪,但是媒体却指控他许多严重的罪名。人们都想把他关起来。而我的朋友则要我尽力别让这样的事发生。

那是在1975年伯格曼被起诉之前,报纸和某些政治人物都想判他所有可以想象得到的罪名:加速疗养院老病人的死亡;以已故病人为名,要求支付医疗辅助计划;虐待老人;任由老鼠爬满在弥漫着屎尿味的疗养院里;利用疗养院作为约瑟夫·科伦波犯罪家族组织的洗钱基地;贿赂政府最高阶的公职人员;为了其企业和个人借贷利息的庞大支出而诈领医疗补助;对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诈骗数百万美金;秘密控制上百间私立疗养院以及疗养院的房地产,其相关资产超过数亿元美金。

连续攻击

连续性的攻击开始了,《纽约时报》以及《村声》一系列披露内幕的文章率先发表。在3个月之内,《纽约时报》连续报道伯格曼的文章达62篇。1月和2月间,几乎每天都有关于伯格曼的电视新闻。可以这样说,在几乎所有纽约媒体里,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个长着胡子、戴着圆顶小帽的拉比的形象,并把他冠上以下罪名:虐待病人、与犯罪组织勾结、大规模的诈骗、政治贿赂以及宗教上的伪善。

专栏作家彼得·哈米尔称他是个“伪善的鼠辈”。另一个专栏作家杰夫·卡曼,引用他93岁老奶奶的描述,说伯格曼是“可怕又可憎的男人,他将他的罪名隐藏在他的圆顶小帽之下,而现在他是我们所有犹太人的耻辱”。《每日新闻》形容他是“侵占了2000万国家医疗辅助计划经费的独裁者,而在那些疗养院中的老人们却遭遗弃而死亡”。路易斯·卡普兰法官早先曾主持对疗养院的调查,他认为如果他看到的资料属实的话,他会“不相信他是个人”。《纽约时报》记者约翰·赫斯的报道曾提出最早的几项控诉,他写信给某家犹太人报社,指责“伯格曼这种人”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助长反犹太主义,他还暗示说:“现在正是犹太社群将这些使他们背黑锅的分子抖出来的时候。”《国家讽刺月刊》刊登了两页讽刺漫画,描述长胡子的、被(且有鹰钩鼻)称做“拉比鸟人”的疗养院经营者,兴致勃勃地看着老病人在尿中打滚,然后被水泥制成的十诫板击中头部。

杰克·纽菲尔,《村声》的专栏作者,写了个封面故事:

在这个城市,在我的生活中,从未遇到过像伯格曼如此腐败的人。
我曾见过恶房东诈领房客的房屋租赁津贴。我曾见过强盗伤害瞎眼的报贩且偷走他们的导盲犬。我曾看过法官贪污渎职。
但是伯格曼显然是最可恶的。他最可恶,因为他应该是最被尊敬的。
而事实是,这个世界有博格量这种人存在,是造成反犹太主义的原因。

《村声》这篇文章的标题是:“这不是纽约最卑劣的人吗?”这个问题似乎不需要答案。

当媒体揭露(或制造)一个反派角色,政客绝不会袖手旁观了。曼哈顿年轻的议员,安德鲁·史坦,有着高度的政治野心,他借着攻击伯格曼而成名。他说伯格曼是“我们曾审阅或调查过的最坏的人”,而且指控他领导着“危害人群的诈骗帝国”。国会议员爱德华·柯奇不久之后选上纽约市长,想要超过史坦。美国参议院议员也加入攻击的行列。他们召开了听证委员会,电视播放着伯格曼就涉嫌和梅耶·隆斯基以及约瑟夫·科伦波勾结之事接受讯问。伯格曼手中拿着祈祷书,头戴着圆顶小帽,成为纽约家喻户晓的人物。

在我被找来协助伯格曼的案子时,这些新闻热潮已经过了两年半。但是舆论对他的谩骂、诋毁仍未稍减。

伯格曼曾经认罪(依照认罪协商的内容),承认触犯联邦政府所指控的健保法,另外还有州政府指控的行贿罪名。比起报上和政治人物加诸在他身上的罪名,这些罪名在程度上要轻得多。联邦法官马文·法兰克判处伯格曼4个月的徒刑。新闻以大标题刊登这项判决,立刻引起举国公愤。我记得读到法官判决时,也让我十分愤怒,那看起来似乎是司法上软弱无能的判决。媒体认为法兰克法官太过乡愿,而且滥用特权。纽菲尔下的标题是:“这个恶棍是如何愚弄了沉默而聪明的法官”。史坦议员号召所有纽约市民写信给州法院的法官,敦促他依法科以最重刑罚。众议员柯奇警告说,这将会鼓动反犹太主义行动,因为法官和被告都是犹太人。而州政府处理疗养院案件的特别检察官查尔斯·海因斯召开记者会,批评4个月的徒刑判决是“无关痛痒的”,而且反映出“特殊法官的特权”。法兰克法官的判决成了风暴的焦点,因此引发了对法官的调查,甚至是指控。

州老人院问题特别检察官海因斯对4个月的徒刑特别愤怒,因为他代表联邦和州政府进行认罪协商,而曾经同意向州法官建议:州法院判处的刑罚将和法兰克法官的判决一致,而且会同时生效。如果州法院的法官接受这建议(就像法官们通常做的),伯格曼会收到两项4个月的判决而同时服刑。而如果他表现良好,可能100天不到就可以回家了。

但是州法院的法官艾洛索·梅立亚拒绝接受特别检察官言不由衷的建议案,他追加判决,伯格曼在服完联邦法院判决的4个月刑期之后,要在州监狱多待上1年的时间。于是新闻界热情声援法官的判决,伯格曼案于牢狱大门在老拉比身后关上时落幕了。

但是战斗才开始。当伯格曼在宾夕法尼亚州埃伦伍德的联邦男子监狱(“乡村俱乐部”——报纸都这样称呼它)服刑期满时,他的律师开始挑战州法院额外服刑1年的判决。杰克·李德曼——我过去的学生——受雇于伯格曼,打算要在纽约州法院对梅立亚法官的判决提出抗辩。李德曼曾在法兰克·霍根的办公室担任助理检察官,那时他成功起诉了数起谋杀案。现在他是为罪犯辩护的执业律师。在纽约,他被认为是最好的刑辩护律师,他以辩才无碍著名,是个精力充沛的辩护人。但是纽约州法院拒绝接受他对伯格曼行为的辩护。这是如此敏感的案子,以至于在纽约司法体制的3个层级,在没有任何裁判书的情况下,全都驳回了李德曼周密的法律论证。

当我被找来加入伯格曼的案子时,所有州法院都已试过了。一个礼拜之内,伯格曼要被收监执行,将在瑞克斯岛开始1年的徒刑。媒体为他重回牢狱而喧闹不断。摄影记者尾随他的行踪。传闻说他可能会早几天收监服刑,以避开大量的人群。

几分钟之内你会接到一个电话

对我而言,成为伯格曼的律师,最初的原因不在伯格曼本身,而来自于我的老朋友贝纳·费希曼。费希曼是纽约某家大型法律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半生都在宣扬公民权和公民自由等议题。身为早期“全国律师公会”的发起人以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长期活跃分子,费希曼(那时他已60多岁)一直是我事业上的精神导师。

他以他温和坚定的声音告诉我,他要我考虑做一件我最不想做的事。但是他鼓励我说,在我听完整个故事并好好想一想之前,先别说不。他说得很慢:“几分钟之内你会接到一个电话,是拉比伯格曼打来的。他希望你可以代表他打官司。几天之内他就要进入州立监狱服刑了,而他希望你可以让他别进那里。我知道,他也知道,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在各级州法院都败诉了。或许你可以从最高法院那里弄个延期执行。他很沮丧!他不知道他是否可以在牢中再撑过1年,特别是在瑞克斯岛。请用最认真的态度去考虑。”

我想要回答他,但是我的老友打断了我。“我知道你在报上看到些什么。我也读过。那就是问题的一部分。法官们也读过报纸、看过电视。但是,在你听完另一方的说明之前,请别妄下断语。艾伦,我的朋友,我可以像你保证有另一种说法的。”费希曼说他会把伯格曼的律师所准备的答辩状和法兰克法官的裁判书送来给我。他要我看完之后再下决定。

费希曼的结语极富挑战性:“艾伦,他不是个普通的当事人,这也不是个简单或愉快的案子。但是,拜托,请慎重考虑。”

在我和费希曼通话后的几分钟之内,拉比伯格曼打电话来。他的儿子史丹利和梅耶,还有他的女婿亚维仁·凯斯——哥伦比亚法律学院毕业的,他们全都和他一起在线上。伯格曼先生向我介绍他自己,他说他认识我的家人,他还说我因为弱势辩护而名声响亮。“再没有比我更受压迫了。若再有任何牢狱之灾我就没法活了。这是个死刑判决。”我答应阅读判决记录。他说他会叫个信差送到剑桥来给我。

那夜我读完了答辩状。它十分有说服力并且慎重仔细,这并不令我意外。但是企图说服法兰克法官不要判伯格曼入狱的声明内容倒让我吃了一惊。大部分的答辩状都尽量让被告看来像是个纯洁的天使。这次却不同。它首先提醒法官所有媒体和政治人物对伯格曼的指控,甚至还呈给法官那些报导的复印本。乍看之下,那倒像是检察官的诉状,即使不像史坦议员那样措辞尖锐。接着,答辩状逐一指出所有控诉的起源、滚雪球的效应和告发的过程。譬如说,指控伯格曼和犯罪组织勾结的指控如下:

1974年12月25日,《纽约时报》刊登了约翰·赫斯的报道:

——昨天调查转向关于勾结黑社会与政治成护的“指控”以及某篇“报道”,在该报道中指出,有个自称是黑社会老大乔瑟夫·科伦波的同党,在穷途潦倒时,曾住在某家疗养院的顶楼。
——这是由参议员查尔士·伯西“提出”的议案……紧接在众议员爱德华·柯奇的指控之后……
——……关于“报道”所称黑社会喜欢使用疗养机构的财产来洗钱一事,史坦议员宣称:“我们得到‘情报’显示,贝纳·伯格曼帝国和犯罪组织有联系。”

仔细看过这些文摘之后便会发现,这个“扭曲的事实”其实是经由以下一连串的事件捏造出来的:

《村声》报道史卡福先生和伯格曼的疗养院的关系。
众议员爱德华·柯奇引用这个故事而将它变成是国会议员的“指控”。
接在“这些指控”之后,参议员伯西“提出议案”。
安德鲁·史坦……在记者会中回答道:“我们得到‘情报’显示,贝纳·伯格曼帝国和组织犯罪有联系。”
接着,约翰·赫斯在《纽约时报》写了一篇报道。

事实上,在关于伯格曼的报道中所引述的任何“指控”,完全都是虚构的,经证实都是来自罗寇·史卡福的证词。

其他任何指控都以类似的方法予以回答。其实伯格曼是控制了某些疗养院,但并非报上所说的117所;而虐待病人的指控只是基于某项针对疗养院中18年前的一般状况的调查;特别检察官在一般性的调查之后,“无法提出任何证据指控伯格曼在病人照顾上有何不当”。而事实上,相较于报纸的指控和其他疗养院主持人的控诉,这些过分和错误的控诉实在是微不足道。

这份答辩状在审判过程中猛力炮轰新闻媒体和政治人物。我的眼前浮现出完全不同的伯格曼(以及攻击他的人),这并不是说伯格曼完全无辜,却绝不是像媒体所说的那么其罪可诛。

显然法兰克法官仔细审阅了答辩状。他的裁判书裁定说:

媒体(以反媒体所要代表的人民)以许多罗织的罪名来讲谤他。
……虽然他确定犯了若千重罪,但是相较于原来罪不可赦的指控,其实要轻得多。并没有任何确实的事证证明伯格曼的疗养院是否提供良好看护。

看过了法兰克法官的裁判书、我被说服了,我承认新闻媒体和政治人物对伯格曼的指控是不公平的。这些抨击几乎使每个人——包括我在内——认为伯格曼是个罪无可逭的恶棍。 《纽约时报》对伯格曼的描述“几乎”是正确的,他们认为他是“虐待和丑闻的代表性人物”。在众人的心中,伯格曼真的“代表”了在那个行业中的所有罪恶,何是他不是偶然“成为”代表性人物的。新闻媒体及政治人物把这个留着胡子、头戴圆顶小帽的拉比描绘成集所有腐败于一身的代表人物,这在新闻和政治上是很有销路的。

这并不是说伯格曼的慈善机构是清白且有爱心的模范,也不是说伯格曼的许多做法不应该受到批评。但是其他疗养院的主持人,包括很多慈善机构和许多不良的陋习,却很少上头条,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伯格曼已经被新闻媒体和有野心的政治家给定罪了,他被判各种罪行,而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他都不曾犯下那些罪。如果这样的事会发生在有钱有势的伯格曼身上,那么那也有可能会发生在其他人身上。我决定接下这个案子,因为我相信,直到现在仍相信,伯格曼是代替整个产业在受罪:忙碌的美国人抛弃他们年老的父母、祖父母,他其实是代替了这整个犯罪制造过程而受罪的。我相信他那喜欢炫耀的犹太人性格(他的拉比身份、他的组织化机构、他的胡子以及他的圆顶小帽),已经被犹太人及非犹太人当作是替罪羔羊了。我相信法律制度已经被扭曲、误用和滥用,只是为了抓到伯格曼。我还相信有些检察官,特别是某些法官,过于保守谨慎,而失去了基于法律的中立原则行使独立判决的勇气。如果法律制度连这种暴民私刑的状况都无法抵抗,那么我们又怎能指望它在真正的危机时代里挺住更沉重的压力呢?

我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心情下答应这个案子。我知道我可能会输。我知道我会被中伤。但我不知道由此而生的非难会让我那么难受。

在我协助过的所有恶名昭彰的案件中,包括黑手党成员、色情书刊作者、纳粹党成员以及死囚牢房中的杀人犯,从没有像本案如此引起社会公愤,并且还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激进分子称我为叛徒;民权人士警告我这样会危及我身为弱势斗士的地位;我家族的成员拒绝和我讲话;在某次晚宴中,当我告诉对方我为谁辩护时,她马上起身离开;我的学生在我讨论到本案进行认罪协商的部分时,对我嘘声不断。即使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以信奉自由主义著称的人,都曾向我们共同的朋友抱怨说:“我不了解亚伦怎么会代表那个王八蛋。我还以为他是民权斗士呢。”

决定接下此案之后,我被安排在我当事人位于曼哈顿的办公室见面。接待室的墙壁上满是让人感觉神秘的旧时记念物:记念奖牌、表扬状和照片等等,挂在那里,就像一切都没改变。在这间办公室中,拉比伯格曼先生依然受人尊崇。我等了片刻,拉比伯格曼和他的随从一起出现。他比我想象中要瘦矮些。他的面容看来僬悴而且疲累,但是他的眼睛仍闪着光彩,他的声音仍充满热情。他热烈地欢迎我:“欢迎平安归来。”(Sholem aleichem,犹太人向旅行回来的人问候的话。)并对我张开双臂。“你的家人好吗?”他问,这提醒我,他原来早就认得我的祖父还有我的叔叔。没等我回答,他拿出一大沓文件。“你一定不相信这些文件是怎么写我的。你看看吧。”他拿出病人以及病人家属写给他的感谢及赞扬的信件,摊在我面前,证明他的疗养院有多么成功。“我们不会对我们的病人袖手旁观的。我们安排有圣经和塔穆德(Tahmud,犹太教的律法集)的课程。我们有犹太教会聚会服务。我们有很多很多的活动。这里,看看这封信吧,”他指着一封对他称颂不已的信函,因为他收容一个照料起来特别困难的病人。

就在我看信的时候,拉比伯格曼开始叙述他的出身。1929年,他从匈牙利最贫穷的地区移民到美国。自从在某个小型慈善机关担任教师起,他便开始了疗养院的事业。1974年,在他开始遇到麻烦之前,他是美国(甚至可能是全世界中)最有影响力的犹太正教会里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他的犹太慈善机构、教会和教育组织,财产估计超过1亿元美金。拉比伯格曼拿出1967年5月5日有折角的国会记录复印本,其中记录为他举办的晚宴,宴会中如何对他赞美颂扬。这些信件和演说有来自林登·约翰逊总统(“他对公益事业的杰出贡献……是我们国家的模范。”),来自以色列总统(“他的心灵响应了所有呼唤他的人,因为他有犹太教和人道主义中最和善且宽容的心肠,因此他交游广阔,还有许多崇拜者。”)来自犹太经院大学的校长(“在犹太社群中……杰出的伯格曼博士担任许多重要的领导职位。”)还有来自许多行政首长、参议员和其他受人尊敬的政府官员。

他在墙上的每个匾额前驻足,并解释它们意义。有些表扬他的乐善好施,其他则是颁给他的疗养院,因为他们“对病人的照护无微不至”。

这是个不寻常的展示,想让我别太注意他在法律上是否清白,而重视他个人的高尚品德。但是这实在演练得太好、太过包装,也太容易预料到了。呈现在我眼前的,显然只是又一次上演的老戏。我倒是沉着镇定。我知道当你受人敬重(或是有钱有势)时,很容易得到政客的逢迎拍马,就像你失势时毁谤会纷至沓来一样。因为我有几个亲戚的亲人住在疗养院中,所以我一点也不相信那些对疗养院的溢美之词。我对拉比解释说,这都很有趣,但是我的工作并不是对他或是疗养院的经营者作出评价。我的工作是对梅立亚法官额外的刑期判决提出基于宪法的质疑。我要求他的女婿亚维仁·凯斯(他是个律师)告诉我,从宪法角度上对此案有利的事实。

凯斯简单说明了法律上的争点,史丹利和梅耶则帮忙提出关于疗养院经营的事实。拉比始终居于幕后,偶尔也插入一些意见。法律上的争点看来相当直接。检察官没有履行认罪协商的义务,这关系着重要的宪法问题。对我而言,如果被告不是伯格曼,在法律上的结论应该会是他们预期的结果。法院很有可能判定特别检察官违反了认罪协商的内容,因为特别检察官公开攻击他曾同意建议州法院的内容,所以,在联邦法院4个月徒刑之外另科之1年有期徒刑是无效的。

但是公众仇视伯格曼的情绪却是丑陋的。法律权威人士猜想,法兰克法官无视千夫所指的情绪,诚实公正地作出判决,这可能已经毁了他的司法前途。在各种精彩的裁判书、著作和论文里,他都会被烙印上以4个月徒刑“放走伯格曼”的形象。法官要有超凡的勇气才能那样做。有任何其他的法官敢冒这种风险作出有利于伯格曼的判决吗?特别是他们看到媒体如何对待法兰克法官之后。

法律争点

故事是由1974年底到1975年初的媒体连续攻击开始的。1975年春天,州和联邦检察官的压力越来越重,必须要让伯格曼进监牢了。为了对付这些压力,纽约州的立法局成立了新的办公室:医疗及看护特别检察署,共有成员将近100人,每年还编列超过700万美元的预算。其最初的目的,就像人们所想的,是为了要逮到伯格曼。对伯格曼家庭的大规模调查开始了。位于纽约州的地方检察署也开始进行调查。

这些检察官很快就知道,无论如何,在法庭上打这个官司要比在媒体或立法机关里提出指控的声明困难得多。举例而言,专栏作家杰克·纽菲尔的新闻来源是某个男子的匿名信,这名男子宣称在伯格曼刚到纽约时就认识他,信件的内容充满了显然是虚构的指控声明,怛是纽菲尔却照单全收。这样的匿名信当然不能呈上法庭。尽管经过全面的调查(上千件的文件以及上百个证人),州政府的特别检察官以及联邦检察署都不能“证明”(或甚至只是无法提出证明的事实陈述)大部分媒体的指控是否属实。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病人受到虐待,无法证明伯格曼秘密控制数百家疗养院,也没有和组织犯罪的勾结证据。州和联邦检察官惟一能使大陪审团满意的证据,只有贝纳·伯格曼和他的儿子在填写和整理医疗保险和医疗辅助计划表格时,技术性地违反了会计揭露规定。

州和联邦起诉书的理由(预先安排在同一天,内容也完全相同)让人有种近乎尴尬的失望,特别是对特别检察官而言。在所有媒体混淆视听的宣传下,众人相信伯格曼真的犯下了更多更大的罪行。他们企盼更严厉的控诉。

何是即使如此贫乏的指控,还是很难去证明。伯格曼的首席法律顾问,非常优秀的华盛顿律师内森·列文,建议他的当事人“到法庭上”去打这个案子。因为他们不能证明在医疗保险申请单上有明显的错误陈述,所以看样子这个官司的检察官会有段难熬的日子。其实,记录显示,伯格曼的疗养院只违反某项会计规定(专业的术语是“额外增值”),对此有某个会计必须负起法律责任;在伯格曼没有亲自主持的疗养院里,并没有额外增值事情;而其他非伯格曼所有的疗养院中,有类似的额外增值事情,则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说起来让我的家人有点窘,也会让媒体搞不清楚,那个会计人员名字也叫德萧维奇。)伯格曼为此责怪过会计人员,并称不知道这些事。他还自愿接受测谎试验,测谎结果是支持他的说法。检察官似乎也知道伯格曼的罪名难以成立,甚至开始担心如果最后输掉如此引人注意(而且十分昂贵)的案子,他们可能会很丢睑。

检察官们,尤其是特别检察官,还面对着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联邦和州政府都提出内容几乎相同的起诉书,显然伯格曼不可能被联邦和州重复审判两次。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受同一犯罪处分者,不得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之危害”;最近法院的看法是,一旦被告在联邦或州的任何法院接受审判后,就不能再由其他法院就实质上同一罪名进行审判。如此一来,州政府的特别检察官开始担心,如果联邦法院抢先审理伯格曼的案子,州法院就无从置喙一一这让他太尴尬了。

为了确保对伯格曼的判决不会影响州政府特别检察官的面子,检方代表主动向伯格曼的律师要求以认罪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对联邦和州法院提出的两个控诉,这项认罪协商集合了州特别检察官、联邦检察署和伯格曼家人共同协议。

什么是认罪协商?

认罪协商并没有什么神秘的。(在某次电视访问中,有人问我是否“相信”认罪协商;这使我想起一个宗教怀疑论者被问到是否相信受洗的笑话。我回答说:“相信?为什么,我真的看过达成协商呢!”)认罪协商只不过是双方交换承诺的契约而已。这和其他契约一样(像买卖食物、车子,租房子)只是赌注不同。在认罪协商中,被告放弃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以换取比较短的刑期。有时候,赌注会更大:在被告面对死刑时,得为了他的生命在做交易。认罪协商让人联想到浮士德和魔鬼的交易,只是它是有法律效力,而且法院对此有拘束力。

理论上,当协商内容涉及宪法权利时,就很难立证它:没有法院会容许检察官用钱让被告放弃权利。想象一下法院的大门挂着招牌说:“愿意放弃聘请律师的被告可得酬金100美元;放弃免于自证其罪者可得200美元;放弃诉讼可得500美元。”不过最高法院却认可(其实是鼓励)检察官提供被告比金钱更有价值的东西,就是他的自由,以之和他的宪法权利做交换。在许多法院门上,都无形地挂着这个招牌(法律学者和最高法院是这个招牌的始作俑者),被告只要放弃诉讼的权利,就可以换取几年或几个月的时间,甚至赢得生命。更精确地说,招牌上通常写着,寻求宪法权利的被告,必须处以几年几月的徒刑,甚至是死刑。

认罪协商就像最高法院所认可的,在今天成为美国解决诉讼案件的主要模式。现在大约有3/4的刑事案件,都由认罪协商的方式结案,而非经审判。

在伯格曼案中,特别检察官提出的认罪协商内容,是要伯格曼承认犯下数项在联邦法院起诉的罪名和在州法院起诉的一项新罪名,但是他只会受到“一个判决”:联邦法官科处的刑期,就是他必须坐牢的时间;州法院会给他完全相同的判决,服刑的时间也和联邦法院的判决相同。因此,如果法兰克法官(联邦法官)科处的刑期是1年,州法官也会判处在联邦监狱服刑1年,并且在联邦判决的服役期间里同时服刑。(因为人只有一个身体,同时发生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判决,在功能上等于没有判决。)

伯格曼所要承认的州的指控是新的罪名,控告他对州议员行贿。(伯格曼不能对原来的指控认罪,因为这构成双重危害,即一罪二罚。议员是亚伯·布鲁门塔,州议会中少数自由派的著名领袖。指控的内容是,伯格曼曾为了他的疗养院执照迟迟无法取得,而寻求议员帮忙。布鲁门塔同意予以关切,但希望会有回报。他告诉伯格曼,在他的选区中有个向联邦借款的青少年职业培训计划,他希望伯格曼答应,在疗养院开张后,受训人员可以在疗养院中接受培训。看来这是个完美合理的要求,伯格曼也答应了。但是布鲁门塔却没有告诉伯格曼(也没有人声称伯格曼知情)布鲁门塔除了是州议会的议员之外,他还是职业培训计划幕后的负责人。布鲁门塔的要求因而可解释为“索贿”,而伯格曼的同意就成了“行贿”。

在调查期间,州政府的特别检察官告知伯格曼,他掌握可以控告议员布鲁门塔的资料。依照纽约州法律,伯格曼不得被要求吐露这样的消息,直到他关于所有必须作证的罪名都可以完全免予起诉(称做“交换性豁免权”)。特别检察官想要获得议员的资料,但又不想给予伯格曼完全的豁免权。他害怕(像助理检察官派迪森在犹太人防卫联盟案中所害怕的)如果布鲁门塔的律师们知道伯格曼以出庭作证交换完全的豁免权,他们就会开战了,就会开始攻击伯格曼提出不利证词的动机和可信度。因此检察官安排伯格曼认罪而免于其他判决。他们抛出另一个诱因,让伯格曼家人接受认罪协商:如果伯格曼承认有罪,他的儿子史丹利(同样也涉案)就可以“脱身”所有控诉他的罪名都会撤回。

为什么律师们参与协商

为什么检察官碰到像伯格曼案的情况时,都会提议进行认罪协商?毕竟,他们已经说服两个大陪审团相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联邦和州对伯格曼和他的儿子的指控。每个指控都有可能被判很长的徒刑。检察官允许被告承认部分的起诉罪名,而可能只判决部分的刑罚,这样他能有什么好处呢?检察官并不是宽宏大量的人。他们提议或接受认罪协商,只因为他们在这样的安排中看到他们自己的利益。利益的形式是多样的,有些可能没那么高尚。对检察官而言,在认罪协商中基本的好处是对案件的保障:受认罪协商的拘束,被告承认犯下某些罪名,检察官得到判决有罪的保证。如果没有认罪协商,他就必须担负着陪审团、法官、上诉法院种种不确定和反复无常的危险。

对许多检察官来说,确定性是个特别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统计数字对他们事业的重要性就像对球员一样。认罪协商为胜负记录加分。赢的意思就是判决有罪,即使比起最初指控而言是较轻的罪名;输的意思是没有得到有罪判决,即使那是个困难或是不可能的案子。胜负记录对检察官(或被告律师)其实是毫无意义的统计,但是这些记录到处传播,就像是他们成功和能力的指针一样。

在众所瞩目的案件中,认罪协商的案子和早已预定了的结果,也可以使检察官免于因败诉而受到批评,任何检察官,如果输了伯格曼的案子,将会被媒体批评为无能甚至更悲惨的评语。毕竟,如果媒体能向大众定他的罪,为什么检察官不能说服陪审团呢?如果镁光灯之下的案件被无罪开释的话,检察官的事业将可能毁于一旦,或至少岌岌可危。

认罪协商也被用来引诱某些被告和检方合作,以作出不利于主要被告的证词。在本案中,特别检察官有兴趣的是议员布鲁门塔的罪行,因而乐意和伯格曼进行协商。

还有个比较单纯的层次,对工作过度的检察官们而言,认罪协商代表较少的工作量,不需要牺牲漫漫长夜和周末假期与家人朋友相处的时间(检察官不是支付时薪,而是年薪制)

在伯格曼案中,检察官提议认罪协商的动机是渴望有确定的保障。案件中对伯格曼的指控很脆弱,但是大众想要定罪的期望却非常强烈。更复杂的是,虽然联邦和州政府以相同内容起诉伯格曼,但是只能有一个法院对他进行审判。检察官的风险太大了,他不能保证进入审判。认罪协商虽就检察官而言并非理想,却是这种情况之下的最佳选择。

如果检察官可以从认罪协商得到好处,那么为什么被告会考虑接受这样的交易?在本案这样的情形下,伯格曼不认为他犯下这些罪,而且他的律师还认为他会被无罪开释,为什么他竟会考虑承认犯罪?最直接的答案是,有时对检察官和被告而言,经由认罪协商解决争议,比起交由陪审团审判,风险要低得多,这对双方都有利。最终,认罪协商像其他契约一样,经常有其他不同的形式:双方都得不到他们想要的全部,双方都有得有失。双方都获得他们最想要的:确定性。{23}

毕竟,即使是无辜的被告(这种人是少之又少)有时也会被判有罪,当案子到了陪审团之前,结果就不可预期了。而被告像检察官一样,也喜欢确定的感觉,即使是确定一个短期的徒刑。另外,诉讼是非常昂贵的。要是伯格曼进行了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绝对会高达数十万美金。这可能不是伯格曼接受协商的理由,但却是许多没有钱的被告的选择,特别是中产阶级的被告,他们不适用免费的诉讼协助,但是他们也负担不了长时间的诉讼和上诉的费用。

还有一种情形,虽非被告的最佳利益,但辩护律师有时也会鼓励被告进行认罪协商。这是因为律师可以从中得到好处。就每个刑案诉讼而言,刑事律师通常会收到统一规定的费用,大概是2500元美金。这通常是所有被告可以负担的。律师会收到这样的价额(而且只有这样的价额),不论要花去多少时间结案。这时尽可能地采用认罪协商,对律师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因为协商比诉讼要节省许多的时间。他协商的案件越多,他就赚得越多。因此,认罪协商的计时费用要比诉讼案件高出许多:如果协商某个案件要花去10个小时,那么收了 2500元美金的律师每个小时就赚了 250元;如果审判这个案件要花 100个小时,那么他每小时只有25元,连日常开支都不够。

很少律师会表面上这样说这件事,他们会辩称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有时他们是这样,但有时并不是。我对总是在进行认罪协商的律师很有疑问。他们通常为他们的当事人拿到最差的交易条件,因为检察官都清楚,他们威胁说要上法院,其实是在吓唬人的。只有那些很少进行协商的律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这些律师通常会选择上法庭论辩而且多数为胜诉。那些是检察官最害怕的律师,检察官总会对他们作最多的让步,以避免败诉的风险。

内森·列文,伯格曼的首席顾问律师,在美国是最令人害怕的律师。他胜诉的案子比例很高。伯格曼案中的检察官知道,当他们提议认罪协商时,他们要对付的是谁。

自始列文都不主张认罪协商,他想要打官司,而且他认为他会赢。不久后他这样写着:

伯格曼面对大笔的律师费、健康状态的不允许,甚至要在国人皆曰可杀的困境中等待判决,于是他回绝了律师要对簿公堂的建议,他要认罪协商。

在许多因素的考虑中,让伯格曼同意进行协商的原因,是他的儿子史丹利。他不希望他的儿子因为媒体和政治罗织罪名而受罚。检察官常常会玩这种亲情勒索的把戏。{24}作为父亲,伯格曼不忍让儿子背负罪名。虽然他相信他儿子和他自己是无辜的,而他的律师也建议他不要接受认罪协商,伯格曼还是指示了列文尽力完成最好的交易,其内容是由他自己接受其中一个判决,而要撤回对其子的一切指控。

继之而来的,是数星期棘手的协商交易。就像波斯市集一样:每个项目都在讨价还价,双方都假装想要早点谈妥结束交易,但基本上很少有一致的部分。

既然协商是担保伯格曼只受到一项判决,因此就必须事先要求州法官同意不就联邦法官的判决追加科刑。因此最初由州政府特别检察官所草拟的认罪协商内文中,包含下列的句子:“基于伯格曼承认贿赂亚伯·布鲁门塔的认罪协商而判决的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同意不会在联邦地区法官判处的刑罚之外,追加其他刑罚。”

认罪协商的两方都试图和州法官打交道,恳求他能够同意这项交易(这是个平常且完全可以接受的步骤,只要双方都在场)。州政府特别检察官征求到州法官同意,也就是不追加判刑。如果州法官同意(就像期待中的),事情就会在大家都满意的情形下解决。但是州法官拒绝在形式上受联邦法官判决的约束。“我不会胡乱交易的,”他说。这让进行协商的人陷入了困局。

在一番争吵之后,终于产生了替代方案。这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目标:只由联邦法官判刑,但是不要求州法官看上去被制约了。

替代方案是,州特别检察官会“建议”州法院的法官,请他不要在联邦法院的判决之外追加刑罚,井且要紧接着联邦法院的判决之后作出。州法官之所以不追加刑罚而作出相同判决,是因为在纽约州,法院通常都接受检察官的建议案。而提议紧接在联邦判决之后马上作出州法院的判决,是避免让州法官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来自媒体新闻、政治人物或其他方面)可能随着联邦法院从轻的判决接踵而至。

艾洛索•梅立亚法官明白地告诉伯格曼,要他“告诉你的法律顾问和特别检察官,对比较轻的判决,我通常会接受检察官的建议,而我也会告诉他在这个问题点上,我没有理由不这么做……”然后他要伯格曼谨慎小心,因为依法他可以作出最重的判决,而“不顾联邦法院的判决”这样的警告虽然很陈腔滥调,但透露出的讯息仍然很清楚:伯格曼只会得到一个判决,由联邦法官法兰克作出的。交易已经签字完成、封缄并且寄出。

联邦判决

依据认罪协商的内容,伯格曼在同一天承认了联邦和州法院起诉他的罪行,他以为他只会为一个判决服刑。

不久之后,已经无关紧要的认罪协商范围更缩小了,梅立亚法官还撤销了对布鲁门塔议员的贿赂指控。他的结论是,并无罪行可言,布鲁门塔借着催促伯格曼疗养院的执照签发,以交换青少年在疗养院中进行职业训练的计划,“并没有收受或要求任何不法酬金或补偿利益等”。如果提出要求的布鲁门塔没有犯罪,那么可以推论,只不过是同意其要求的伯格曼不需要为此接受其他的刑罚。

现在,责任清楚地落在法兰克法官身上。他是代表联邦法院及州法院作成判决的法官。而他的判决就是伯格曼实际要服刑的判决。其实,法兰克法官清楚了解这个惟一判决的作用,他声明“为履行认罪协商的义务,依协商内容,将由本法院判刑而且完全涵盖州和联邦法院的定罪”。

1976年6月17日,法庭里挤满了政治人物、新闻媒体、双方律师,法兰克法官宣布,判处贝纳·伯格曼监禁4个月。

喧哗声震耳欲聋:报纸、广播和电视台谴责这个判决,政治人物猛烈攻击,而群众则嗤之以鼻。

州政府医疗及看护特别检察官查尔斯·海因斯,非常担心媒体会指责他提出不由州法官另行判决的建议案。因此,他要他的公关助理在特别检察官的办公室召开记者会。

海因斯向州法院要求延缓州法院的判决,佯称伯格曼拖欠州政府的金额仍有争议。延缓判决的申请获准。特别检察官因而可以避免(至少在那个时候)尴尬地站在法院里,被迫向州法官提出建议,而建议案内容就是,不在法兰克法官的4个月徒刑判决之外追加刑罚。

大批记者带着电视摄影机和录音机,跟随着海因斯回到他的办公室进行记者招待会。海因斯用生气的语调说话,他说他实在“非常失望”,因为法兰克法官对伯格曼作出“无关痛痒的判决”。他怀疑这是反映“本质的正义”或只是“特权者的正义”。而他抱怨说:“我担心我们对疗养院锲而不舍的调査,可能因这项判决而有不利的影响。”《纽约时报》全文刊载海因斯的声明,其他报纸也以头条报导,广播不断地讨论着,大部分的新闻节目也播出这个消息。

当海因斯在梅立亚法官面前提出他的建议时,并不令人惊冴,大多数的旁观者都持存疑的态度。海因斯承认伯格曼已经履行他在协议中所要履行的义务,而现在

我有义务履行承诺而且建议庭上的判决和1976年6月17日的联邦判决完全一致。

海因斯清楚表示他不喜欢他的角色。“我被要求提出这种建议,”他宣称。海因斯请法官作出同样“令人失望”、“偏袒的正义”和“无关痛痒”的判决。法官清楚意识到,特别检察官提出的“建议”并不是要他形式上遵守认罪协商中的法律义务。

梅立亚法官受到强大的压力,要判伯格曼更重的刑。安德鲁·史坦议员曾拜访梅立亚法官,鼓励他尽可能处以最重的刑罚。史坦也发起一人一信运动,写给梅立亚法官。判决宣告的那天,在梅立亚法官办公室外面,史坦安排“监视”、“繁戒线”和“示威游行”,而且有许多民意代表支持这个行动。因此,梅立亚法官在众人的期待下打破了他的惯例,“拒绝”检察官的“建议”。相反的,他在法兰克法官的判决之外,追加判处伯格曼监禁1年。

为了证明他违背义务是合法的,梅立亚指出对伯格曼的指控的严重性。而那是他之前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布符门塔议员的同一项指控。

特别检察官松了一口气,甚至有些幸灾乐祸;政治人物和媒体都很满意。梅立亚法官成为英雄。伯格曼因为得到保证只会接受一项判决才同意认罪协商的,现在却发现要面对两项判决以及高于联邦判决4倍的徒刑。他并没有得到协商交易的东西。他把无价的宪法权利拿去交换,换来的却是要身陷囹圄,要服刑16个月。

伯格曼开始挑战这项追加的判决,理由是检察官的行为(他的记者招待会以及他向梅立亚法官的建议)已违反认罪协商。他的律师向纽约最高法院上诉庭以及上诉法院提出申请。每个法院都拒绝了申请案而无只字片语的解释。我就在这时候加入了这件案子。

申请延期执行监禁

我的第一件工作就是要延期执行伯格曼的监禁,他将要在瑞克斯岛上服刑1年。在我们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我们必须要想办法让他别进牢里。如果伯格曼已经就无效的判决服刑完毕,那么我们任何的胜利都没有意义了。因为即便是最髙法院也无法还给65岁的老人1年的光阴。因此,从任何联邦法院那里得到延期执行的命令,是现在最重要的事。但是联邦法院都极不愿意妨碍州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很难申请获准延期执行。本案如此声名狼藉(其实,媒体已经吵着要求将伯格曼立即交付执行),而比一般案子更加困难。但是我们必须试一试。

我马上找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舍伍德·马歇尔。最高法院每个大法官都会被指派巡回法庭的紧急申请案,就像是要求延缓执行这样的案件。因为马歇尔大法官曾任职于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包括纽约州、康涅狄克州和佛蒙特州),所以就负责这件案子。马歇尔是个自由主义者,但是他很少批准延缓执行的申请。有几回,他已经认可的延期案却被其他法官推翻。现在大家都知道,他对这类申请案已经变得有些沉默了。

在我同意接下这个案子之后的几天内,我就向马歇尔法官申请延缓执行。马歇尔要求特别检察官回答此事。这是个好现象,因为大部分的延期申请案都没有要求响应就被否决了。但是几天之后,他还是否决了我们的申请案。那是在星期五的下午。伯格曼要在下个星期二早上10点交付执行。我们还有最后的希望:纽约的联邦地方法院。整个周末我发狂地工作着,准备提出人身保护令和延期交付执行的申请。我在星期一早上4点完成了申请书,早上9点,我带着文书到纽约联邦法院。

我们已经准备好了要提出紧急延期执行的申请。在联邦法院,总会有个法官负责受理这样的紧急申请案。那天的法官是罗伯·瓦德。

我走进瓦德法官的法庭,等着他休庭出来。他正审查一件非常复杂的财务案件的技术性动议。他看来正苦恼着。休庭时我走上前去,告诉法官我有件紧急申请案。我刚介绍自己,瓦德法官立刻走出来欢迎我“大老远从剑桥来”。当时我很高兴,也有点不好意思,他竟然知道我是谁,还这般热情地欢迎我。他宣称他的法庭永远为紧急申请案而开放着。然后他问我是什么案子。

“伯格曼案,”我回答道,并且开始陈述我的请求。

“伯格曼,”瓦德法官大叫:“你是说贝纳·伯格曼?”

“是的,”我回答道:“贝纳·伯格曼。”

法官几乎无法控制他的愤怒。“那个人应该在牢里。你到联邦法院这里来做什么?这是州法院的案子。你怎么敢用那样的案子来打断这里的诉讼程序。我正在审的案子非常重要。全国各地的律师都来到这里了。”

我告诉法官,伯格曼在24小时之内就要回到监狱去了,而这就是为什么它是个紧急案件。

瓦德法官打断了我:“让伯格曼坐牢去吧,然后我会考虑他的请求的,这几天我就可以了结这个案子了。”

“但是,阁下,”我响应道:“本案中的宪法议题非常重要,而如果被告依判决服刑,这就会变成未决事项。”

法官并不在意。“这个人不会在我的法庭上得到任何特别的审判。大部分获得人身保护令的被告,都是在牢中提出申请的。这才是伯格曼应该做的事。无论如何,我是不会同情他的。”

我想我在法官最后的评语里知道我该如何开始。我回答道,并将声调提高了些。

“我们并不要求同情,我们也不要求特别的审判。更正确地说,问题正是伯格曼受到了特别的审判。本案的检察官存心要违反认罪协商。而州法院连写个裁判书的勇气也没有。本案的确挑战了联邦司法制度的能力,看看是否能抵挡得住媒体和政治人物的审判。我确信本法院将面对这样的挑战。”

突然间,法官的观点有了很大的转折。瓦德法官向我保证,他的同情心不会影响他的判决,本案将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几乎就像是要证实这个说法,他开始对我们的法律论点表现出认同的样子。他给了我仔细陈述论证的机会,然后他询问特别检察处的年轻检察官亚瑟·温斯坦,问他关于特别检察官在法兰克法官作出判决后的声明内容:

瓦德法官:我记得。州政府特别检察官有些严厉的评论。
温斯坦先生:这表示他对判决并不满意,阁下。
法官:那么是不是媒体比州法院法官先作下判决呢?
温斯坦先生:是的。
法官:你要为此抗辩吗?
温斯坦先生:记录中并没有这些事情。
法官:好,那么我们就来做记录。这些程序的作用就在这里。
温斯坦先生:阁下,我只能就记忆所及详尽地回答。虽然我并没有把记者会的新闻稿带在身上。
(德萧维奇将报纸复印本遂给温斯坦先生。)
温斯坦先生:我拿到《纽约时报》的复印本。其中,海因斯先生批评法兰克法官的判决。
法官:我想在记录上确认,记者会之后他到州法院去作了什么声明?
温斯坦先生:他建议说:“无论庭上作出怎样的判决,都请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完全一致。”
法官:他脸上表情显示出他就是这个意思吗?
温斯坦先生:庭上,我不在那儿。我不知道他的表情是什么。
法官:检察官,我想问题只是在于:到底有没有协议,如果有,有被遵守吗?

当辩论结束后,瓦德法官回到他的办公室,他承诺“会很快”作出判决。那是令人焦急的等待:离收监服刑的时刻只剩下16个钟头。若要对瓦德法官的不利判决提出上诉,时间太仓促了,而上诉法院第二天上午10时半才办理业务,那时伯格曼又已经被收监半小时了。我们认为我们在辩论中已经改变了瓦德法官的看法,可是他也有可能改变念头。

大约30分钟后——感觉像是过了30个小时,瓦德法官从他的办公室走出来,缓缓地宣读他的裁定:

虽然司法部长曾经说过,在法院里没有新鲜事,但是本庭却不能同意这种说法。本案的舆论压力非比寻常。本案将被受理,这将会在今天下午受到媒体强烈的关注。
根据本庭已有的充分辩论而得到结论认为,州政府在认罪协商之履行上严重侵犯了宪法的权利。
再者……申请人明天要交付执行,而他延期执行的申请之前曾遭到否决……
据此,本法院将在对本项请求进行审理之前,批准延期执行,并且由吉瓦德。古特法官审理。

第二天的早报刊登:“伯格曼赢得监案延期11小时执行”。

《每日新闻》的社论标题是“正义被延迟了”,部分文字如下:

正义遭到延迟就是被否定,疗养院所有恶行的代表人物贝纳·伯格曼再一次嘲弄了司法正义。

杰克·纽菲尔讽剌地说:“到伯格曼进监牢的时候,我可能已经在疗养院了。”

特别检察官很尴尬,因为媒体批评他们无法把伯格曼送进牢里。他们对瓦德法官的裁定提出异议。但是上诉法院再次确认裁定而维持延期执行。接下来就看古特法官的审讯了。伯格曼至少现在得到了暂缓执行。

7月底的仲夏时分,审理开始了。由抽签决定审理本案的吉瓦德·古特法官是个寡言而认真的人。在他担任联邦地方法官之前,曾在该法院担任司法行政官。

两方在听审时都找来大批人马:伯格曼的律师团,除了我之外,还包括杰克·李德曼和他的搭档刘易斯·弗里德曼;而特别检察署派了6个检察官。法庭挤得水泄不通,有联邦助理检察官、其他律师、旁听的群众,还聚集许多媒体,包括在法庭中的电视素描画家和走道上的电视摄影记者。

审理开始,古特法官说,他的“外祖母名叫玛丽·海因斯,和特别检察官查尔斯·海因斯可能有亲戚关系”。他询问两方中是否有任何意见。不过我们都不认为要为这种小问题请他回避本案。

听审中的基本争点(所有证据指涉环绕的问题)就是,特别检察官是否违反了认罪协商规定。关于这个争点最著名的案例是最高法院1971年判决的“圣托贝罗诉纽约州案”在该判例中,被告以两项与赌博有关的重罪被起诉。他的律师进行认罪协商,让被告承认罪责较轻的罪名,该罪行最重的量刑是1年徒刑。协商中还约定州检察官“同意不对任何判决提出建议”当该案判决时,同意协商的检察官被撤换掉。新的检察官显然不知道前任检察官的协议,而直接向主审法官建议判决最重的1年徒刑。被告辩护人抗议检察官的建议。但是法官否认他受到检察官建议案的影响,他判决圣托贝罗应受徒刑1年。

圣托贝罗提起上诉,声明检察官违反认罪协商。和伯格曼一样,被告在纽约州法院的申诉都得不到回应,而转向最高法院请求延期执行判决。但和伯格曼不同的是,他在最高法院的辩论后取得法官的延期执行令。该判决是由最高法院院长华伦·博格做成的,他认为该检察官提出建议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认罪协商。

对伯格曼的听证而言,直接从圣托贝罗判例得出的基本问题就是:特别检察官对法兰克法官判决的公开批评是否已经违反了认罪协商,还有,判决的法官是否知悉这项批评。

一般来说,证据的听证并不会有什么令人惊讶的事,因为两方都已经清楚基本事实,在听证里是已经在记录中确立的了。但是本件案子的证据审理却充满惊奇,甚至还有爆炸性的内幕。

我们当然知道,特别检察官海因斯曾举办一场攻击法兰克法官判决的记者会,其声明的内容在《纽约时报》刊出。看来该声明似乎未经琢磨,应该是从法庭到他办公室的路上所拟的草稿。但是其中有些东西让人怀疑。起初我并未理睬它,仴是后来我注意到,该声明没有提到判决中的重要部分——4个月有期徒刑。这有点奇怪,因为正是这4个月的判决才引发如此喧哗的批评。我开始怀疑,声明稿可能在法兰克法官判决之前就已起草,因为他预料到判决结果会让他十分尴尬。我们决定传唤特别检察官海因斯出庭站上证人席,以查证我们的怀疑是否正确。李德曼负责询问他。

海因斯是个谨慎小心但不愿合作的证人。一开始他否认他曾经召开“记者会”:

那并不是记者会……我只是回答了媒体向我提出的许多问题。

他最初的证词是,在法兰克法官作出联邦判决以后,他“最早决定要和媒体讨论案件”,是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略施压力之后,他承认在判决“前一天”,为了要应付媒体,他曾准备了对法兰克判决的声明。在我们继续追问之后,他说是在“判决之前两天”撰写了新闻稿。而在几分钟之内,海因斯又说:“我弄错了。”其实是判决前“三天”最后,海因斯终于承认在判决前几天,他找来一个老朋友,那时这个朋友在国会山担任媒体助理,海因斯要求他写新闻稿,以免因为法兰克法官可能的从轻量刑而陷入困境。这个朋友过去是《华盛顿邮报》的记者,叫做大卫·尤威尔,他被传唤作证指出,他曾来纽约和海因斯商讨有关判决的新闻声明,可能是在“判决前一星期”。海因斯的公关秘书草拟了最初的新闻稿,她说她在海因斯的指示之下拟稿,大约是联邦判决日前一个星期。

依据新闻界人士的说法,该声明的目的是为了不让特别检察官海因斯成为媒体的“笑柄”,并且确保他的“公众形象”。尤威尔指证表示,他曾告诉海因斯:“伯格曼的判决是调查案件中最重要的事。这个案子全看这次的判决了。”他要海因斯发表强烈的声明:“这是后水门时代了,……你不可以走老律师的旧路子,把事情都藏在壁橱里,我们不能再这样做了。”尤威尔作证说,整个事务所都在“讨论着声明稿是否可能被解释为违反该项认罪协商”,在海因斯上班的地方,有来自检察官们的压力,要他不要做任何声明:“检察官们不会去做那种事。”但是媒体朋友又坚称,如果海因斯保持沉默,将会是个灾难:“我们的压力很大,不比打官司轻松。”尤威尔回忆说。

海因斯对他的形象的关心显然高过对于认罪协商的义务,他选择了媒体朋友,并且决定要发表公开声明,枇评法兰克法官任何的“从轻量刑”虽然他知道这可能损害到认罪协商,但是他还是决定不通知被告律师他将发表声明的事。

听证证实了我们的怀疑,甚至还更多:海因斯并非基于愤怒才批评法兰克法官的判决;他是刻意安排且有预谋地要维持其“形象”,即使是以违反认罪协商为代价。当古德法官知道有事前计划时,他注意到可能会揭露“许多意料之外的事情”。

还有个意外的发展,梅立亚法官否认曾看过或听过特别检察官海因斯对法兰克的声明。这个说辞令我们陷入困境。我们确信法官说谎:在纽约很难有人没有看过或听过这篇声明。而正在审理本案的法官梅立亚居然说他毫不知情。我们调查后发现,当天傍晚他在纽约,而他通常会看晚间新闻,而且他也习惯看《纽约司法杂志》和《纽约时报》。但是他竟然坚决否认。(每个人显然对特别检察官的声明都十分熟悉,连古德法官都承认。在听证过程中,就在我建议伯格曼应由其他没有看过特别检察官声明的法官来作判决的时候,古德法官说:“我想你在纽约州找不到一个法官是不知道这项声明的。”我无法反驳,讽刺的是,“除了梅立亚法官之外”)

对法官进行交叉询问是很困难的:大部分的律师都不愿做;他们宁愿他的证词毫无进展,也不愿意招来“法官证人”或其他法官的愤怒。我们必须要进行法定的交叉询问;我们必须要他180度地改变证词;我们希望他承认说谎。我们别无选择。他的否认会让我们的案子一败涂地。如果他事实上不曾知道特别检察官的声明,那么这个不当的声明就仅只是个“无害的错误”罢了,因为这样并不会对他的判决有何影响。我们必须积极地向他进行交叉询问,并且让他更改证词。

被告团队决定由我来担任这项工作,即使我缺乏李德曼的经验和询问的才能。我猜李德曼和他的事务所必须经常出席纽约刑事庭;他们常会在梅立亚法官面前出现,除非必要,他们会尽可能不去挑衅他,这是可以理解的。而我则可能永远不会在他面前出现,所以这项工作的风险对我也就没有那么大。

我决定在交叉询问中把他当做说谎的证人;我不会因为他是法官而有不同的对待。我推测梅立亚法官以为会有特别待遇。我认为让他措手不及可以窥见真相,所以我用侵略性的语调开始交叉询问:

问:这是否是事实,梅立亚法官,早在你宣判之前,你已经预先写好整个判决文,包括最后宣判的1年徒刑在内,你早就判定了?是不是?
答:不是。
问:在作出判决当天之前,你早已拟好判决文的草稿,这是否是事实?
答:我写了一份……
问:是或不是?
答:是。
问:可以麻烦拿出草稿的复印本吗?你有带在身上吗?
答:我不知道。我想可能是……
问:请不要回答任何我没有询问的问题,法官。

接着我进入交叉询问的重点,并证实梅立亚法官订阅了 《纽约法律日报》和《纽约时报》。我也让法官承认曾对伯格曼案做过剪报。显然他知道,像这么大的案子,法官会跳过头版头条而没有看到,是很难置信的,于是梅立亚法官在否认时显得摇摆犹豫,然后他承认他的确读过法兰克的判决:

问:在法兰克法官判决伯格曼案后第二天,《纽约时报》的头版报道中包括了这项判决。这样说是对的吗,你确定曾读过这篇报道?
答:是的。
问:你确定曾在判决的第二天看过《纽约法律日报〉头版的伯格曼判决,这样说对吗?
答:我不知道。是有可能。
问:是有可能?
答:是有可能。我知道我看了《纽约时报》
问:你是否看了《纽约时报》的整个报道,包括伯格曼的判决?
答:我想是的。
问:我想要拿出《纽约法律日报》的头版复印本让法官您看,可能可以唤起您的记忆。标题是:“伯格曼的州判决延迟;联邦法院给了他4个月”。是不是有可能,你订阅《纽约法律日报》并且每天都看,却没有看到这篇以“伯格曼的州判决延迟”为标题的文章?
温斯坦先生:抗议。
法官:抗议成立。
问:是不是看到标题“伯格曼的州判决延迟”已经唤起了你的记忆,那天你事实上是否看了《纽约法律日报》?
答:不是。
问:你在此作证是说你可能没有看过《纽约法律日报》的报道?
答:我的证词:是我并不知道……
法官:应该让他看一下复印本比较适当吧。
(停了一下。)
答:谢谢你。
(停了一下。)
答:是的,我想我是看过。
问:那么,你的回答就是说你的记忆被唤起了,你证实曾看过这篇报道?
答:是的,先生。

逮到他改变对报纸的证词之后,我问他是否看了当天的电视,由第四频道11点新闻转播的特别检察官的记者会。我提醒他画家将绘画下他的表情,连同对特别检察官记者会的报道会一并出现在第四频道11点新闻,于是他支吾其言。

最后,我对梅立亚法官提出我们认为最关键的问题:

问:当你看到或知道特别检察官对联邦判决十分失望的时候,你是否得知特别检察官有责任要建议你作出他其实是十分失望的相同判决。

这次这位法官没有含糊其辞。

答:是的。

我们达到我们当初的设想。记录已经清楚了,梅立亚法官曾看过特别检察官“对联邦判决十分失望”的报道;当梅立亚法官看了之后,他得知特别检察官是被迫向他建议作出相同判决的,这很清楚。因此,无可争议的,特别检察官实际上让梅立亚法官知道,他对必须提出的判决建议的真实感觉到底是什么。特别检察官坦率地来到梅立亚法官面前,向他建议作出相同的4个月判决,他很放心,因为他知道梅立亚法官在接受了他的“建议案”时,了解他的真正的观点,那就是特别检察官感到“十分失望”。

接下来的听证过程,除了些许小插曲之外,都是意料中事。媒体新闻热烈报道着,电视上每晚都会出现本案参与者的形象。到了听证的最后,罗伯特·立普斯特在《纽约邮报》写了篇专栏,令我家人焦虑至极。专栏的内容如下:

医疗资源的掠夺者贝纳·伯格曼,昨天并没有在监牢中度过。事实上,他甚至没有在法庭上……而杰克·李德曼在那里,杰克过去是能干的助理检察官,他曾起诉过布朗,也曾对威廉·菲利普穷追不舍,使这个无赖的警员在法庭内对他叫道“你是个人渣”。亚伦·德萧维奇也在那里,哈佛法学院的德萧维奇教授,曾为《我很黄》和《深喉咙》辩护。德萧维奇曾经为文促请就“保障人权”要有所作为。但是昨天他却和伯格曼在一起。这是个讼棍的审判,没有讨论是非问题,没有提到伯格曼疗养院中被遗弃的残障老人,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贿赂或欺诈之事。只有动议、佯攻战术以及有疑义的判例,他还要求查看法官持有的文件,因为“对手的眼睛和裁判的眼睛看到的东西不一样”。州政府年轻的检察官穷于应付,因为李德曼和德萧维奇是经验老到的法律掮客,他们占尽了优势。在休庭时,安德鲁·史坦怀疑为什么这么有名望的律师要为这么卑鄙的人辩护。“这对他们而言是大有好处的,”他说:“德萧维奇从伯格曼那里捞到了多少钱。”这些人怎么可以在回去之后满口仁义道德地发表演讲和写教科书,而他们又会对哈佛的那些孩子说些什么呢?

听证很快结束了,案件在古德法官的手里。通常,在冗长的听证之后,律师多少可以感觉出法官大概会如何下判决,但是古德法官却丝毫不动声色,只露出些许线索。他显得很困惑。确实,他大约花了两个月的时间写判决书。最后判决宣布了,竟有40页之长,由此显见他有多么犹豫和怀疑了。

在事实部分的听证之后,对我们最在意的特别检察官新闻稿,古德法官提出重要的裁定:

海因斯攻击联邦法院判决的声明,显然未经批准且不当,也明白违反了州法律。它违反了《纽约州职务执行法》法规中禁止检查方在判决前作任何声明而影响判决。

为了支持特别检察官海因斯不当行使职务的这项论点,古德法官引用了一条法规,禁止检察官的声明“支配或影响舆论以获得政治利益……或是企图影响或胁迫司法”。海因斯的声明确实是为了提高“他的公众形象”,是用以“获得政治利益的”,而且还影响了梅立亚法官的司法判决。

有了这项重要的裁定,按理来说,法官的判决应该会有利于我方。但是这却不是一般的案件,古德法官在此有不寻常的逻辑跳跃。

首先,他为特别检察官的声明(不适当且不合法的声明)辩解,他说该声明并没有违反“认罪协商的内容”。法官承认认罪协商的确明白禁止“在‘协商后’发表新闻声明”;但是他却强调协商并不禁止“在‘判决后’发表任何声明”(他忽略了一个事实,既然判决必然要在协商之后,就不需要多余的禁止规定。)法官耍了种讼棍手法,而作出结论说,特别检察官的声明并没有构成如圣托贝罗案中的技术性违法事情。

接着,古德法官论及特别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判决建议。他同样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裁定:

毫无疑问的,特别检察官的建议不追加判决显得言不由衷。他并没有完全遵守认罪协商的内文……

再次,根据这个裁定,通常的结论(认罪协商的内容必须被完全遵守)应该会有利于我方。在这里更是应该如此,因为法官字斟句酌地认定特别检察官不适当且不合法的声明在技术上并没有违反认罪协商。但是,最终古德法官却有了完全相反的意见,他毫不理会协商内容:

如果特别检察官对判决的结果歌功颂德……那就是伪善了。

这样,在圆滑的文字游戏之后,古德法官认为特别检察官的声明虽然不当且不合法,但并不因此而要负责,因为这事实上并没有违反认罪协商的规定;而他裁定,特别检察官“言不由衷地提出建议”,事实上是违反了认罪协商的内容,却不需要为此负责,因为如果海因斯遵照协议而表现出服从判决,就会被认为是“伪善”,特别检察官赢了,被告输了,就因为他的名字是贝纳·伯格曼!

这样的见解表示古德法官没胆子释放贝纳·伯格曼,即使他对大部分事实的裁定都是有利于伯格曼。当我再次看过他的判决书时,我不由得同情起古德法官:基本上他是理性而诚实的法官,现在很难见到这种人了,他不得不作出对我方有利的事实裁定。但是他就是不能核准人身保护令,因为媒体和大众的愤怒将会排山倒海而来。我相信他有意或无意地决定将这份重担拆解开来,他的事实审理部分,使我们得以提出强有力的上诉声明。如果接下来的法院准备依据事实进行审理,那么他就可以被释放。如此,古德法官就可以既完成事实审理而又不会激怒媒体。比起被指派单独审理本案的新法官,由3个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是比较能经得住这种压力的。

古德法官不愿担下释放伯格曼的罪名,这表现在判决中最后关于伯格曼的保释申请的那段文字里。在判决书里,古德承认这是个困难的案件。但他就是拒绝对伯格曼的保释申请作出裁决。

放弃裁判在法律上并无根据。的确,当我们到上诉法院要求保释时,法官对古德法官将保释裁决的责任推给他们表示很生气,依据法律,这应该是地方法院法官的事。这再次显示贝纳·伯格曼的案子非比寻常。媒体的幽灵总是漂浮在法院之中;而古德法官虽然拥有法官终身俸,却成为媒体的司法囚犯。

在上诉法院,审理保释案的法官们轻松地裁定,在上诉审判期间,伯格曼获准保有自由。审判长厄文·考夫曼(在犹太人防卫联盟案中曾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判决)宣布“这里有些很严肃的问题”,而且那绝对是“伯格曼可以胜诉的机会”。

但是当在上诉庭辩论的几个月之后,这3位法官(他们都不是审理保释案的法官)似乎要推翻我们的论点。

瓦特·曼斯佛德和亨利·法兰德利两位法官在我刚上发言席时就立刻攻击我的法律论点。有些攻击几乎是直接针对我个人,指责我接下这个案子;我觉得我好像才是上诉的目标。几乎没有只字片语批评到特别检察官,而他的行为已被古德法官认定为不当和不合法的。我们对法院感到十分沮丧,但是也很疑惑,为什么有了古德法官的事实裁定和最高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竟然还是否决我们的论点。

判决书是在1977年圣诞节之前宣布的。全体一致通过。主稿判决书的是法兰德利法官,这份判决书非常特别,特别是对他而言。上诉法院是不可以用自己的事实裁定取代地方法院的原事实判决,法兰德利向来都谨守着这规定。可是,在伯格曼案的判决书中,竟然绝口不提古德法官的事实裁定。

古德法官裁定预先安排发布的新闻声明是不当、不合职业道德且不合法的,可是法兰德利法官的判决书中完全没提到;相反的,法兰德利法官的判决书倒让人觉得伯格曼试图推翻被地方法院认定声明适当的结论。古德法官曾判定特别检察官对梅立亚法官判决建议“没有完全履行认罪协商内容”,而他却绝口不提;法兰德利法官既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从记录得到支持,却作出结论说,“‘大家都承认’,海因斯已经提出所承认的建议”。当法官使用“大家都承认”或“不容置疑”的字眼来拒绝律师的强烈主张时,最令律师们气愤(或者说是知识的欺骗)。我们从来没有“认可”过他们的这种话。我们曾经抗辩过(古德法官也曾同意过)特别检察官并没有“根据承诺提出建议”。现在法兰德利法官不仅否定我们的论点,他不仅推翻古德法官的裁定,还假装我们已经“承认”曾极力抗辩的事。

判决书剩余的部分都是可预料的。法院认为海因斯的新闻声明没有不当之处,还有他“言不由衷地”提出建议也并无不妥。认罪协商并没有被违反,只是“在检察官的声明中缺少了足够积极的态度”。检察官言不由衷地提出建议仍是正确的,仍是在许可的范围内,“除非他的脸部表情或他的声调告诉法官他不希望建议被采纳”。根据本案的记录,这最后的“除非”是十分值得注意的。每个人都很清楚(古德法官在听审时曾重复地提出),事实上特别检察官宁愿他的建议不被采纳。他并不需要借由“脸部表情”或“声调”等表现方式来传达他的期望。他其实已经透过新闻声明直接表示出来了。但是,因为特别检察官并没有在法院中表现出奇怪的表情,所以即使他期望法官判决不要接受他的建议,该新闻声明也不足以构成这项意思的传达。

法院认为“特别检察官并没有违反认罪协商”,而伯格曼必须坐牢1年以执行州法院的判决。

我们提出再审的上诉状引发了媒体另一波的痛批:“伯格曼玩弄美国法律制度,就像是在打弹珠台,而他现在还无所顾忌。”杰克·纽菲尔如此抱怨着。纽菲尔批评我和我的专业,因为我用尽了所有的法律途径为我的委托人效力。

当我们所有努力失败的最后一刻,那天是1978年2月6 日,伯格曼被带到雷克斯岛的监狱。

结语

贝纳·伯格曼挨过了雷克斯岛的牢狱生活。他很乐意帮助他的狱中同伴而大受欢迎。现在他已经回家,埋首撰写犹太法典的学术性文章。他已经脱离了疗养院的事业,但是他还是花许多时间继续他过去的活动。他和特别检查署争论拖欠州款之事还没完全解决。“在疗养院案审判4年之后,伯格曼的事件仍然缠讼不断”这是1980年《纽约时报》的新闻标题。报道中罗列了几十件诉讼案和其他仍悬而未决的法律事件。我并没有涉入任何一件,但我仍然因为曾在联邦程序中代表伯格曼而遭非议。

查尔斯·海因斯被任命为纽约市消防署署长。

安德鲁·史坦当选曼哈顿区长,主要因为他在伯格曼的调查中表现有功。他的竞选口号就是在提醒选民,是他将伯格曼这种“野兽”关进牢里的。

马文·法兰克,判决伯格曼4个月徒刑的法官,在伯格曼的案子结束之后不久就辞职了。许多观察家都将原因归咎于舆论和政治对判决的影响。如果他没有因为伯格曼案而消沉,而能有机会爬到上诉法院的话,他将是裁判席上非常杰出的人物,会是联邦法院伟大的上诉法官。

他在伯格曼案中的判决书现在被视为经典的判决书。它被收录在好几本刑法案例的书中,供全国的法律系学生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