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为辩护者辩护
当李·贝利在1973年被控共谋邮件欺诈时,他引用了一句律师之间流行的格言,大意为英国人和美国人对待辩护律师态度的截然不同。在英国,辩护律师被视为骑士一般;在美国,他们则是动辄遭到起诉。这个格言对美国的观察是有事实依据的。为数不少的辩护律师曾被控告犯罪。有时候大众得小心,和小儿科医师的“小儿”一样,在“刑事辩护律师”这个名词里的“刑事”二字,犯罪的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本人。
由于喧噪一时的水门案和亚伯斯坎案{38}的曝光(其中许多律师也都成了被告),使得“律师经常是犯罪者”的印象深深烙在美国人心里。因此,在我这几年刑法课程的第一堂课中,我总不忘提醒一年级学生说:“以统计数字来看,你们许多人最后都会成为被告,而非辩护律师。”
我的当事人有半数曾经是律师,且多为刑事辩护律师。他们遭起诉的罪名从贿赂、盗用公款到谋杀都有。大半都是因为执业而遭起诉,如埃德蒙·罗斯纳的案子。许多人被控藐视法庭,或是因为过度热心代表委托人而违反律师职业规范,就像我在罗斯纳案和犹太防卫联盟案中遇到的险境。某些被指控的罪行完全和他们的法律工作无关。例如,某个律师投资家具公司。在公司面临倒闭时,这位律师为满足某些债权人的要求,以公司老板的生命诈骗100万保险费。结果,这位老板被人以黑道手法谋杀。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那位律师涉及谋杀,但他仍被判保险欺诈罪。我在上诉书中主张陪审团不应事先被告知被保险人遭到谋杀,因为当他们得知这个带有偏见的事实,他们自然会假设诈领保险金的人和谋杀案有关。电视正是这么报道的,陪审团也这么想。而主审法官的任务正应该是过滤证据,让陪审团不要采用电视媒体的逻辑。既然没有证据显示我的当事人和谋杀案有任何关联,所以陪审团也不该被告知任何与谋杀有关的事。上诉法院同意了,而且也撤销了判决。大部分的律师都不想惹上黑社会的谋杀案,但是刑法要处理的却都是这种事。
在这个章节里,我将讨论我在执业时遇见或代表的几种律师类型。某些律师特别容易陷入麻烦。而那些从不惹麻烦的律师,从他们委托人的观点看来,却有可能是最差的辩护律师。
与委托人上床的律师
许多律师所遇见的问题都是被诱惑的结果,无论是好律师或不好的律师,都可能成为牺牲品。他们没有和当事人划淸界限,而成为同伙。许多律师,即使是华尔街最杰出的合伙律师,都和当事人在生意上有所往来。关系有许多种形式:或以股票的名义、合伙人或公司红利而收取费用;除了法律咨商之外,也提供商业的建议;或是在委托人的公司担任董事。
我在1965年遇见贝利,他弟弟比尔当时是我刑法课程一年级的学生。我正在讲授山姆·薛帕的案例,这个案子使贝利声名大噪。薛帕是来自克里夫兰市郊区富有的骨科医生,他的审判引起大众关注,最后被判谋杀他的妻子。当时贝利仍是个初出茅庐的律师,他说服最高法院给被告重审的机会,理由是因为舆论向检方一面倒,而没有给予被告公平审判的机会。在重审的时候,贝利最后让薛帕无罪开释。对于年轻律师而言,这是惊人的胜利。这也让他成为全国知名的一流辩护律师。
那天我在讨论薛帕案子时,比尔带了朋友来,坐在教室后方。我担任魔鬼代言人,请比尔上台来,请他假设薛帕实际有罪:“如果大法官相信他有罪,那么最髙法院撤销原判是合理的吗?或是说他有可能是被误判的呢?”
下课后比尔走到讲桌前来,向我介绍他的朋友,他正是山姆·薛帕的儿子。这位年轻人告诉我,我的假设让他十分困扰。“你怎么能假设我的父亲是有罪的?”他悲伤地问道。我为自己的鲁莽向他道歉,并解释自己不知道与本案相关的人会出现在课堂上,才提出这种假设。这种尴尬场面是哈佛大学必须面对的风险,因为许多有名望人家的孩子都在此就读。
比尔当时就邀请我去法院旁听他兄弟的案件。1967年1月,机会终于来到。贝利当时在为艾伯特·迪萨渥辩护,人称他是“波士顿锁喉手”。我带法律系和精神医学系的学生去旁听交叉询问,被诘问的对象是个充满敌意的精神科专家证人。交叉询问进行得完美无比。贝利显然是有备而来。他所有质询的问题来源,都是他的侦探所发现的事实,而那位精神科医师毫无所悉。贝利善于结合审前巨细靡遗的调查和有力的交叉询问。这使他比其他律师更为杰出,那些毫无准备就上法庭的律师,在诘问充满敌意的证人时,通常就只凭着自己的辩论才能与经验。这些技巧的确重要,但是如果少了调查的背景资料,即使最好的律师也会栽在聪明的证人手中。
波士顿案后不久,贝利问我是否愿走出学院的象牙塔,协助他草拟最高法院的诉讼文件移送申请。这次的被告是个通奸的妇人,被控谋杀她的牙医丈夫,她将丈夫从家里的福斯汽车中推下悬崖,让整件事看起来是个意外。麻烦的是,那妇人在审讯期间有了身孕,但是检察官仍判她死刑。本案的情节成为小说和电影的故事。琼安·迪迪昂也把这个故事收进她的畅销小说集《迈向伯利恒》里。陪审团的成员在事先“剔除”了基于良心反对死刑的人士,而判决妇人犯下谋杀罪,她被判处终生监禁。我撰写了诉讼文件移送申请,也被法庭批准了。最后,这个妇人在监狱待了一段时间后,就回家照顾孩子去了。
这件案子以后,我又为贝利处理了几个小事务。1973年5月18日,联邦大陪审团起诉贝利。罪状是共谋传销欺诈。共谋的主要人物是葛伦·透纳。透纳设计了几项“金字塔”计划,并夸大地命名为“你就是伟人”以及“柯斯考特星际之旅”。
这个金字塔计划正是金额更高的老鼠会。透纳及其公司让投资4500美元的投资者成为产品的经销商,例如化妆品,或是卡内基式的潜能开发课程。然而,比传销权更重要的是,这些投资者有权再把传销权以4500美元的价格转卖给下一位投资人,第一个委托人可以分得第二个客户的业绩,其他则归透纳和他的公司。第二位投资人可以再找到第三个投资者,以捞回他的成本,第三位再找第四位,如此无限延伸下去。问题就在于这其实是“有限的”。政府指称透纳及其公司并没有任何可销售的实质产品,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化妆品或是课程。他们认为透纳销售的是无实质价值的传销关系,是以空卖空,专钓想快速赚钱不明就里的客户。透纳从贩售传销权获得暴利,无论到底销售的是化妆品或课程。
60年末期,葛伦·透纳已经成为美国东南区的传奇。他虽然是未曾受教育的佃农之子,却累积了大笔财富。他像是某种流行的领导者,有几千人相信他的成功福音。当他贩售更多的传销关系并到处设立据点时,他的财富与名声传遍全国与全世界。但是各州终于达到饱和点。不满的传销商不仅对于无法找到下一位传销者而抱怨连连,他们也从未收到任何可以贩卖的化妆品或是潜能开发课程。
州政府和联邦执法人员对此进行调查后,并取得透纳的事业的禁止令。当来自销售人员的现金流开始减缩时,“你就是伟人”以及“柯斯考特星际之旅”就面临破产的危机。这时候透纳开始找寻全美最好的律师。公关部门董事建议他去找贝利。他的第一个反应是“这个家伙是谁啊”但是他同意和贝利见面。
透纳告诉贝利他的官司,“我的对手是美国政府”。
贝利回答:“很好,我向来喜欢公平的战争。”
在讨论很久之后,贝利答应为透纳辩护。双方还同意了某个不寻常的付费协议,这个协议也透露了两人不同的性格。透纳将偿付所有的诉讼费用,外加贝利租用喷气式飞机的费用。此外,若贝利解决了透纳的法律问题,透纳还将付给他为数可观的酬金。(这笔酬金是在官司打赢时付给律师的。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是合理的。)贝利将得到一架崭新的喷气式飞机。无疑地,这对贝利而言是绝大的吸引力。双方都同意这项协议。
贝利所犯的错误,是许多好律师也很难避免的。他没有在为生意人辩护和成为委托人的伙伴之间划淸界线。
透纳看重的不仅是贝利极高的法律天赋,还有他可以为他的事业带来的名声和合法性。他甚至邀请贝利参加会员招募会议,以便使所有潜在的客户安心。关于贝利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所扮演的角色还有所争论,但是对于法院和政府而言,他显然牵涉过深。就合法性与专业伦理来看,贝利在法庭外的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妥。华尔街的律师一向如此。然而,重点是当律师太接近某个企业的会议厅或展售厅,而这企业又是欺诈或非法集团时,他就有可能遭起诉。
1973年5月,佛罗里达州的联邦大陪审团以共谋传销欺诈的罪名,起诉葛伦·透纳、他的3家公司、8个相关企业单位以及他的律师贝利。所指称的共谋者涉嫌欺诈“无数的受害者”。
将律师和他的委托人同列被告(法院另外也打算一起审理他们的案子),这对于法律或职业伦理而言,都是令人疑惑的、前所未有的议题。贝利聘请我为这问题撰写诉状和进行言词辩论。
这个问题必须从律师与委托人的保密权利背景来理解。这个保密权利要求律师对从每个委托人得知的信息都必须保密。这当然还是有其限制性:这些信息必须是在法律咨询时获悉的;只有律师才能知道这些信息,而不得让任何外人听到;这些信息不包括计划的或欺诈行为。在这些限制(以及其他技术性限制)之下、律师必须对委托人的信息保密。(但是委托人确有绝对自由披露它们。
在透纳与贝利的情形里,贝利在遭起诉前就是透纳的律师,长达一年的时间。在那期间,透纳与贝利也私下往来。我不了解这些往来的内容,即使我是贝利的律师,他也不能随意向我透露,因为我并非透纳的律师。但是他们之间的沟通并不难以猜测,我可以想象到一般的对话。
律师会说:“你必须停止所有那些传销会上夸大不实之说辞。你不该告诉部些传销商说他们一年可以赚5万美元。这并非事实。你也不该误导他们相信有满坑满谷的委托人对传销有兴趣。你很了解这种状况总有一天会饱和的。”
委托人会说:“我并没有操纵这些传销会议。我的传销人员偶尔会失去理智,但我能怎么办?”
律师说:“你最好有所行动。你们的行为是欺诈。如果再继续下去,你的麻烦就大了。”
我不知道贝利究竟给透纳什么建议。但如果对话真是我所想象的那样,那么显然让对话曝光会对透纳“不利”,因为这证明他的律师曾告诉他,这会使他的员工都涉嫌欺诈。透纳在被告知涉嫌欺诈行为后,仍持续这样的行径,以陪审团的角度来看,透纳显然处于不利的立场。
但是,这段对话的揭露对贝利而言却是“有利的”,这证明贝利曾建议透纳停止那些诈骗行为。毕竟,律师能做的就是给予委托人建议。如果委托人没有采取建议,律师并没有责任,尤其是他并不知道委托人故意忽略了他的建议。
律师和委托人一起接受审讯所带来的难题是,如果他让他们之间的对话曝光,他帮了自己,却伤害了委托人;如果他保留这段对话,他帮了委托人,却使自己处于不利。
他该怎么做?贝利在拿到起诉书后不久打电话给我,征询我对此两难问题的看法。我认为他不该采用那两种方式,他应设法和委托人分开接受审讯,如此他就有可能在陪审团审问他时揭露关键的对话,而对审理其委托人的陪审团保留那段对话。贝利当然也想到了这点,他要我在诉状中申请单独审讯。
我写了长篇大论的诉状,辩称贝利和透纳如果一起审讯,将会创设一个造成律师和委托人冲突的案例,
并且会鼓励检察官在起诉当事人时,连律师也一起告。这种作为将造成寒蝉效应,使律师不愿意为不受欢迎的委托人的辩护,也将使委托人无法把秘密告诉律师。
法官在1973年6月13日开庭审理,这正是我为犹太人防卫联盟案的上诉辩护的第二天。庭讯在早晨7点半举行,为避开奥兰多盛夏的炙热。
我走进法庭,有人就告诉我哪个人是助理检察官。对于纽约州的人而言,他穿着的浅蓝西装外套搭配白鞋,实在不像个检察官;幸亏法官的风格和他很像。法官穿的是颜色活泼的西装,也配上白鞋子。这两人除了对服装有相似的品味外,口音和轻松的态度也很接近。而在轻松的外表下,一个是坚持的检察官,另一个则是精明的法官。
当我开始辩论时,检察官就以各种细节对我施压。他挑衅地要我举出某些对贝利有利而对透纳不利的对话。我当然没有办法举证这些细节,因为贝利慎重地拒绝我在诉状中提到这些对话内容。但是我还是暗示了这些对话的大意,承诺在法官室里让贝利在没有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透露部分对话内容。
检察官没有考虑透纳和贝利的律师与委托人的保密权利问题,他认为那只是欺诈行为的持续罪行。
他说:“贝利先生不应该利用委托人与律师间的保密权利作为掩护。”而我则回答说:
贝利先生并非想躲藏在这种保密权利里,而且当被问到可能损及这神圣义务的问题时,他必须主张他的当事人的特别权利。
现在,我们提出单独审讯的动议,是因为贝利先生想公开每件事,并为他曾参与的对话作证。
法官决定暂时搁置我们的动议直到下次的审讯,那时候或许才能知道贝利和透纳是否有实际的(而不是理论上的)利益冲突。在保留这个重要的决定时,他同时也埋下贝利胜诉的种子,虽然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关于政府将申请一起审判贝利和透纳,法官提醒说:
政府是在铤而走险……因为审案仍然持续着,如果此案进行8到14个星期,若我们届时准许单独审讯,就不会有再审的机会了。
从一方面来看,法官的说法是有先见之明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却也错得很离谱。政府的案子不会只延续8到14 星期;最后其实进行了30周。经过那些漫长的审讯期后(这期间贝利仍代表自己),最后法官终于还是作出无异于30周前的决定:他同意让贝利单独审讯,并且宣告此案因程序错误而审判无效。
不包括贝利的这件案子被送到陪审团前,在经过7个星期的讨论后仍无具体结论。浪费了30个礼拜的审讯。被告被通知准备另一场审讯。
贝利应该怎么办?联邦法院曾提醒过政府,单独审讯如果延宕过久,可能会排除再审贝利的可能。但是联邦法院也拒绝干涉,检察官们让贝利如陷迷雾中好几个月,如他在宣誓书中所形容的“漫无止境”。他们拒绝撤冋告诉,也拒绝速审速结。贝利的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他的事务所解散,他的老婆病了,而他的焦虑持续着。
1975年7月,地方法院终于撤销对贝利的指控,几个被告都同意承认犯有轻罪,被处以缓刑。
虽然对贝利的指控被驳回,这使得他恢复执业,但是遭起诉的耻辱仍跟随着他。他的事务所不再有衣着光鲜的顾客上门。贝利告诉记者亚历山大说,他已负债40万。”那是有史以来最糟的事。我没办法接到案子。没有收入。人人都和我作对。”
但是这样的状况,却有了戏剧性的转变。1975年8月15日,贝利摆脱所有在透纳案子里的指控后的几个星期,媒体竞相报道警方破获了近来最离奇且具争议性的绑架案。帕待里西亚{39}19个月前被歹徒从伯克利公寓绑架,她现在在旧金山警方手中。贝利在密西西比州的杰克森监狱接到紧急来电,他当时正在和等待死刑的女犯人会面。来电者是兰道夫·赫斯特的律师,帕特里西亚在被绑架后的10个礼拜,涉嫌和“共生解放军”一起抢劫希伯尼亚银行。贝利接手赫斯特案,却使得他本具争议性的生涯雪上加霜,并且更加突显某些辩护律师在媒体关注的案子里的重要问题。
爱出风头的律师
贝利请我帮忙准备赫斯特案子的诉状,就像他告诉记者亚历山大的:“我常把较重大的案子交给亚伦。”对于帕特里西亚和贝利而言,这件案子的确十分重要。对贝利来说,这是个大好机会,可借此摆脱透纳的牵连。他并将有机会成为美国顶尖的刑事辩护律师。本案已成为牵涉层面最广的案件。有位记者这样形容,赫斯特案绝对是“世纪之案”。而这却是贝利16年的法律生涯中的第四件或第五件大案子。
此案的主要议题在于赫斯特是否自愿参与希伯尼亚银行抢案,以及在她携带枪支进入银行时,是否受制于绑匪。
贝利请我加入辩护的法律研究。我则请了6位法律系学生搜寻美国司法史上被告遭绑架后加入绑匪的犯罪行为的案例。我们草拟了数份详细的备忘录,辩护被告的心理状态,然后送到旧金山。
我递交另一份备忘录,分析政府是否有权就她从银行抢案到被捕的一年半内的行动细节,对帕特里西亚进行交叉询问。政府认为如果她曾在希伯尼亚银行抢案后,自愿加入“革命”活动,那她的意愿就证明她也是自愿加入先前的抢案。辩方则认为,后来的事情与她在抢案当天的心理状态无关。更何况在抢案与其他事件之间,有另一个重要的发展。美国的司法部长威廉·萨克斯比告诉媒体,这桩银行抢案让他们认为帕特里西亚·赫斯特“不过是个普通罪犯”。那些“解放军”抢劫犯不断告诉她:“既然你已被自己的国家视为罪犯,现在你除了加入我们之外,已走投无路了。”
贝利担心的是陪审团听见帕持里西亚承认在希伯尼亚抢案后自愿加入革命的犯罪活动。他很清楚,在萨克斯比发表声明之后,陪审团不会依照她在银行中的作为来审判她,而是根据她后来所加入的活动。贝利认为这些事件就像“臭鼬”一样,应该想尽办法排除在法庭之外。有个经验老道的律师曾说:“一旦你让臭鼬进入法庭,臭味便很难再被除掉。”
我的备忘录建议法官应该在帕特里西亚坐到证人席前裁定政府是否准许对她就抢案后的行踪进行交叉询问。这样贝利才可能判断把她送上证人席是否要面对交叉询问的危险。(这也是我们在席格案中的做法。当时我们申请包曼法官事先裁定,如果席格拒绝作证,是否会构成藐视法庭罪。)
律师们周详的计划经常因为审讯时的扰乱而受挫。贝利要求事前的裁决。法官拒绝给予正式的裁定,但是明显表示,被告不得被质询到关于抢案后的可能罪行,除非在她的直接证词里提到那段时间的行为。有了法官意见的支持,贝利让帕特里西亚上证人席,并小心地避免任何在希伯尼亚抢案后的相关说明。
然而在帕特里西亚的直接证词之后,法官显然改变心意,他允许检方对每个细节进行交叉询问。贝利试图以不得自证己罪的规定使她免于被询问任何相关问题。然而法官却判定,根据她的证词,显示帕特里西亚已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所以必须回答问题,在陪审团前也不得主张其基本权利。帕特里西亚·赫斯特处于极端不利的处境,她被询问无数个暗示有罪的问题,并且在陪审团前重复地自证其罪;另外还因为她自己放弃了基本权,她不当的请求将为自己带来不利的推断。
帕特里西亚在交叉询问之下成为这场辩护的牺牲品。观察家认为,这场辩论将决定她的命运。有些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公开指责贝利将当事人送上证人席,使得她必须在陪审团前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然而,我十分确定,即使帕特里西亚没有站上证人席,陪审团也会作出相同的有罪判决,那些人同样有理由大放厥词。“这家伙是个半吊子”、“懒鬼”、“在牵涉心理状态的辩护之下,不让被告出席作证怎么可能赢”。
“如果你清楚所有的状况,你会让帕特里西亚出席吗?”我被问了无数次这个问题。答案是,除了贝利本人,没有人知道应该怎么办,谁也不知道本案复杂程度。
当贝利必须考虑是否让帕特里西亚作证时,审判法官已经允许检方公开证据(不是通过帕特里西亚得到的),证明她在希伯尼亚抢案后所参与的犯罪行为。证据包括录音带和日记,记录着她宣称对“革命”信仰效忠,这些证据强烈暗示,她的转变早在抢案之前。法官也否决在陪审团前播放被告的心理医师和帕特里西亚谈话的录音带。在录音带中,帕特里西亚在提及自己成为都市游击队的行为时感到相当悔恨。所以贝利在面对这个困难的抉择时,不可避免的两难困境出现了:如果帕特里西亚没有上证人席,让陪审团听她陈述抢案后的心理状态,这些对她非常不利的证据,必然会使她获判有罪,她将失去解释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帕特里西亚上证人席,她就有可能被交叉询问;但是法官似乎认为她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有权不自证己罪。
由此来看,贝利是否要让帕特里西亚上证人席是没有选择余地的,没有万无一失的解决方法。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听到某些陪审员在判决后接受的访问后,如果我是贝利,我可能不会让帕特里西亚出现在证人席上。(好几位陪审员显然认定帕持里西亚有罪,因为他们根本不相信被告的证词。)但是如果我和贝利同样处在有限的信息中时,我也会作出相同的决定。
但是,我并不是说我的做法会和贝利一样,至少我不会在审判前召开记者会,公布我所要采取的辩护策略。检方辩称,贝利在记者会的做法促使他们必须公开抢案后的证据。因此,贝利所面临的两难应该归咎他本人。
没有两位律师会有相同的辩论方式。贝利有自己的方法。赫斯特家族所面对的问题是,此案是否应由贝利接手。一旦他们决定聘请贝利,一切就已成定局。贝利当然会选择自己的方式。如果赫斯特家族聘请的是艾德华·威廉斯(也就是他们聘请贝利之前所接触的律师,而他拒绝接手此案),整件案子的发展便会大为不同。威廉斯的风格很低调,对法律研究得很仔细,按部就班地进行计划,对每个突发状况都做好准备反应。我不知道威廉斯是否会让帕特里西亚作证,但我确定他的每个决定都是在充分的信息下、加上他敏锐的直觉、经过仔细的考虑而作出来的。就算威廉斯输了此案,他也不会像贝利一样遭到其他律师的大肆批评。贝利的炫耀态度以及媒体对她的关注,使他遭到同行妒忌和批评。
他吸引大众注意的能力也让人怀疑,包括赫斯特案后续的几个律师也认为,贝利的策略是受到成名欲望的影响。在不违背任何法律或职业道德规范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媒体是很适当的;但是为了自身的名声而牺牲了当事人的利益,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本来就很模糊。而喜欢出风头的辩护律师相信(或只是借口),成为媒体的头条对于律师和当事人都有利。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情形。即使是好的律师,若一心想成为媒体宠儿,也无法分辨其差异。
帕特里西亚·赫斯特现在自由了。在她被判7年刑期的23个月后,因卡特总统的恃赦而减刑。被释放后不久,她嫁给游击队的伙伴,并育有一子。她出版了一本书,描述关于自己长达19个月与这批“解放军”相处的情形。她在书中严厉谴责贝利让她站上证人席,而页利还曾经保证绝不让她出席作证,并显然误导了她。她也批评贝利在审讯期间自恃过高,在法院审理结束后,即飞往洛杉矶与其他同仁进行座谈会。
帕特里西亚最后聘请另一位律师提出重审申请,理由是贝利的不当且无效的辩护。但是在1982年1月6日,帕特里西亚主动放弃诉讼,声称不想再与此事有牵连。
贝利则重操旧业。他与赫斯特案的关系显然只是使人们忘记透纳的案子。那个家伙是叫做葛伦吗?
常业犯的家族刑事律师
在葛伦·透纳的案子里,贝利不必面对是否作证不利于当事人以求自保的两难。而詹姆士·劳森,一位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律师,却碰上所有刑事律师重复的梦魇。他被联邦法官命令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甚至可能使他身陷囹圄的证词。劳森拒绝陷自己的当事人于罪,法官判他监禁,“直到他愿意提供证词与消息”。他要我给他一些建议,并且希望我代表他出庭。
本案背景并不令人陌生。华盛顿州联邦大陪审团依共谋贩卖“泰式香烟”(高品质的大麻)起诉若干人。两个被告聘请波士顿以辩护大麻案出名的法律事务所代理诉讼。劳森被指派接办此案。
劳森飞到华盛顿进行认罪协商,那两位委托人承认有罪,被判一年徒刑。
然而,检察官却怀疑劳森的两位委托人都不是该案的主要人物,他们认为乔治·布莱德利才是真正的老板。为获取证据支持他们的怀疑,检察官传唤劳森的委托人在大陪审团前作证,并保证他们未来不会被起诉。他们被问到和布莱德利以及法律事务所的关系。其中的问题包括,他们是否自己支付事务所的诉讼费用。他们作证他们没有付,也说明不知道是谁支付费用。
几天后劳森被传唤到相同的陪审团前,被问了个问题:“究竟是谁支付了那两位委托人的诉讼费用?”劳森当然了解,如果他告诉他们是谁付了费用,检察官便知道谁才是大麻集团的老板。
但是劳森无法给政府他们想要的消息,因为付费的人也是劳森的当事人。他是在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下支付费用的(这使他的身份曝光)。劳森现在却被命令泄漏机密,并交出委托人的名字。劳森提出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保密权利,并以此拒绝回答问题。虽然委托人的名字与付费方式并不包括在这保密权利当中,劳森却认为这个讯息会使他的委托人被起诉,因此应该受到此权利的保护。法官命令他回答,他坚持拒绝。他于是依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他告诉法院他要请求就藐视法庭罪进行答辩,并要求暂缓执行。检方反对暂缓执行,促请法官立即将他关入牢中。法官后来同意暂缓执行的申请。
在我们给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书中,我们将这两难的案子交给法官:
一位正直且杰出的年轾律师被判定藐视法庭而遭羁押,只因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拒绝透露委托人的信息。而不仅他持这样的看法,他的同仁以及相关专家也是如此建议。
这位律师面对的是不可能解决的两难问题:基于良心、他不可能泄漏消息;另一方面,如果他泄漏消息,他的当事人有可能要面对牢狱之灾。他诚恳希望法院能帮助他维护律师的道德与法律职责。{40}
上诉法院撤销了藐视法庭的判决,认为劳森“有正当的理由,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权利”,因为如果劳森“泄漏委托人名字,以及为共谋者的付费安排,会证明他们的共谋关系”。劳森被无罪开释。他无须入狱才能保护委托人。{41}
这不是我最后一次代表这家法律事务所。被传唤作出不利于当卞人的证词,是刑事辩护律师经常遇到的职业风险,尤其是毒品案。原因是毒品集团通常都是有层级组织,老板在最顶端,而运送毒品的人(被称为“骡子”)则在最底层。可想而知,骡子冒的风险最大,事实上他们也最容易被捕。而他们经常没有钱聘请有能力的律师。那是双方都心知肚明的协议,如果骡子被捕,老板会为他们请律师。聘请那些昂贵的律师,对于这些老板而言,很少不是出于利己的态度。这些老板关注的焦点是确定他们花钱聘请的律师可以代表骡子们。他们极力避免有主见的律师,或者更糟的是,和检察官友好的律师,他们会鼓励骡子们供出老板以换取自己的自由。而对老板们来说,骡子的职责就是坚守岗位,闭上嘴巴,千万不能供出老板们的身份。老板于是也冒着风险,要确保他的骡子们也是这样理解。好的律师会让骡子们无罪开释,即使他们被判决,也是较轻的刑罚。如果骡子们被判较重的刑罚,他们出卖老板的机会也因此会增加,所以,聪明的老板通常会尽可能地为骡子请最好的律师。而他们也会尽量请到那些鼓励骡子们努力反抗检方而不变节的律师。
另一方面,从检方的角度看来,他们当然不认同既代表骡子又代表老板的律师。他们要求法院排除这样的律师,因为这样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骡子而言,最有利的可能状况就是与政府合作,供出老板。他们的目的在于逮住老板。这家法律事务所还遇到另一件案子,马丁·威伯格与约瑟夫·奥特瑞两位资深的合伙律师被传唤作证,说明他们从某位被控走私大麻的当事人得到的费用是多少。他们拒绝透露费用,因为这个消息会使得他们的委托人因此被判有罪。很多走私大麻的都是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显然不会有什么合法收入来源。假设有个嫌犯负担得起1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检方就有理由怀疑。支付10万美元的事实将会是最有力的犯罪证据。(此外,这也会让委托人被控告逃税,因为这笔钱不可能当成收入申报。{42})
奥特瑞和威伯格坚持拒绝透露费用的数目。我代表他们出庭。(很巧的是,马丁·威伯格的事务所也有位毕业自哈佛法学院的学生。我曾告诉我的刑法课的学生,我的教材都来自于5年来这领域的亲身经验。)总而言之,政府最后认输了,两位律师们不需要因为拒绝使自己的委托人入罪而坐牢。对于许多辩护律师而言,诸如此类的事情,仍是职场上经常会遇到的梦魇。
某些受理毒品案的律师比其他律师更容易遇到如此的状况。他们持续为同一个毒贩辩护,就像华尔街的律师可能会成为某公司的“房地产法律顾问”,或成为某组织“犯罪家族的法律顾问”。他们对正在进行当中的交易提出各种建议。
当骡子被捕时,他们的名片以及家里电话留在他们身边,有任何问题他们便随时“待命”;他们和这些人十分熟稔,也成为好朋友;有些甚至为了个人需求,也从委托人那里获取毒品。这些律师被政府视为与贩毒的委托人有商业往来关系,有些律师并因此被传唤,甚至遭起诉。虽然他们某些行为当然是违法的,但是正当的为毒品交易者辩护和不当介入其行为,这两者的界线实在难以区分。这也是许多辩护律师干脆不接贩毒案的原因,而有些律师则专精此道。许多人站在正义的那一边;有些则游走边缘;另一些律师则是越过界线,加入生意的合伙。巨额的获利使诱惑难以抗拒。当然有相对的风险存在。
政府注意这些被怀疑与委托人有生意往来的律师是可以理解的。单凭自己的法律学位就想参与犯罪集团的买卖是没有保障的。但是检察官偶尔会假装怀疑这些律师有不当行为,以迫害程序合法且冲劲十足的律师。像奥特瑞和威伯格法律事务所就常常被传唤、调查和査账。而他们并没有发现什么非法行为。但是,因为他们为大麻和可卡因的毒贩打赢官司,有些检察官坚持视他们为被告,将他们的当事人视为证人而传唤他们。
披着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
他们看起来可能像辩护律师。他们说话也像辩护律师。他们也许也会有被告委托人。但是在内心,他们其实是不折不扣的检察官。
在工作上,我遇见许多这种律师。他们在每个大城市中执业。他们许多是前任检察官,暂时成为政府所指派的辩护律师。我遇到的许多位之前则是联邦地检署的助理检察官,任职多年后,自己出来开公司。他们的经验与专长都在刑法,有些人就选择留在原来的领域。但是他们不能起诉罪犯,所以他们变成辩护律师,至少在名义上是如此。但是他们其实并不真的想保护有罪的被告。他们也不想将生命浪费在他们认为违法乱纪的人身上。他们希望的是能重返检察界,拥有资深的位置,可能是检察署某重要部门的部长之类的。
许多这些过去或未来的检察官,都有很特别的辩护方式。他们大多代表的是政府的线人、合作的证人以及认罪协商的被告。他们很少上诉,从不公开批评检察官。完全相反,他们主要的法律工具是与现任检察官友谊的维系。
现任联邦检察署的检察官会为那些试着与政府合作的被告介绍上述的律师们。这种介绍关系是因为检察官通常不应该和还没请到律师的被告进行交涉,而又非常厌倦面对原本有可能合作的证人却聘请到自主性很高且有可能反对合作的辩护律师。推荐“可信度”很高的律师后,检察官既能确保他不会失去证人的合作,又能履行自己职业道德上的义务。这种虚伪的行为让检察官在政府和证人之间维持独立的正直形象,同时也能掌握所有状况。
联邦检察署以前曾有一份可以合作或介绍给被告和证人的律师名单。这些前任的助理检察官律师,被相信能鼓励当事人合作。一旦这些律师开始被认为自主性很强,或试着对抗政府,就会从名单中被剔除。
名列在名单上,或成为圈内人,保证了获利的来源。有些愿意合作的白领阶级被告,通常很富有,并有能力支付高额的费用。
圈内人的身份又是另一种保证:圈内律师将有办法为委托人争取到减轻的量刑。与现任检察官保持良好关系的前任检察官,通常可能为委托人争取到看起来有利的认罪协商。
对于政府和“披着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来说,重要的是让人们相信这些前任检察官能为委托人争取到不错的认罪协商。(他们很少在公开的法庭打赢官司。)如此一来,委托人被鼓励去找这些律师,并接受他们的建议与政府合作。(而律师也可以在自己的输赢记录中加分。)
有些检察官与执法官员也有一张不友善律师的名单,这些律师老是反对与政府合作。某些官员也怂恿被告不要再聘请这样的律师,要不然会使自己成为政府憎恨的目标。
我最近得知联邦检察署这种游戏的另一种方式。办公室每天都会公告某些律师的名字,这是为那些即将被传唤到大陪审团前的贫穷证人所指派的辩护律师;检察署的助理检察官在律师(披着律师外衣的检察官)被指派前,通常会拖延一天;他们会在那天先找来有可能合作的证人,以便增加他们被“建议”与指派的辩护律师合作的机会。证人们当然不会注意到他的律师是由政府精挑细选出来的,以确定他不会听见反对的声音。
有时候从被告的利益来看,聘请以及遵循这些律师的建议似乎是对的。用合作交换来的从轻判决(或无罪开释),对某些被告可能是最佳利益。但是独立且正直的律师绝不会这样照本宣科,他们通常客观评估不同情况的利弊得失。独立的律师可能会判断最好的方式是合作,而和“前任检察官网络”寻求协议。但是在其他案例中,他们也有可能认为相反的立场才是有利的。
任何被告都不应该信任秘密安排好的律师的建议。“披着律师外衣的检察官”的安排,通常的任务是为委托人争取最有利的协商,但他们也可能牺牲委托人去取悦现任的检察官。
培瑞·梅森
电视中的培瑞·梅森律师总是对说谎的检方证人采取精彩的心理战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策略却经常引起不良后果。即便交叉询问也很难成功抓出说谎的证人。对于律师或法律系学生而言,最难拿捏的在于什么时候不进行交叉询问,什么时候该见好就收,或是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停止诘问。
典型的刑事审判场面并非像电视上演出那样有扣人心弦的对峙,反而是慢步调的,甚至是沉闷且理所当然的问题,以及可预期的答案。
律师们都有一箩筐临阵受挫的故事。有个辩护律师就告诉我,有次他让一个有前科的委托人站上证人席。这位仁兄就急于让陪审团知道他不会隐瞒任何事。当律师问他是否曾被判罪时,他很快回答:“是的。”
律师后来又请他告诉陪审团,他究竟曾犯了几件重罪。他停了一下,开始数手指。最后,他看着他的律师的双眼,然后说:“加上现在这一件,总共是4件。”
另一位辩护律师的“战争故事”是个涉嫌谋杀老婆的男人。尸体没有被发现,但是有极具说服力的旁证。这位辩护律师在结辩时告诉陪审员们,他们将目睹大惊奇:当他数到10,被指称已遭谋杀的妻子会从法庭的门走进来。这位律师于是开始数“1、2”数到7时,所有的陪审员都盯着门看。律师数完10,陪审员们引颈以待,但是门动也不动。这位辩护律师笑着向陪审员们解释:“看吧,你们每个人都盯着门看,你们都合理地怀疑着这位太太究竟有没有被谋杀。这是我小小的实验。”这位律师得意地宣称:“这证明你们也会合理地怀疑自己是否应该无罪开释这位被告。”然而,这套逻辑却没有说服陪审团,他们仍判这男人有罪。事后,这位失望的律师问陪审员为什么在注视着门之后,还会投有罪票。她解释说:“没错,我们的确都盯着门瞧,可是我们也注意到被告并没有看着门,他心里很明白,没有人会走进来。”
有些法律策略偶尔也会奏效。在犹太人防卫联盟案,我对帕罗拉进行交叉询问,使他误以为我们有某些对话的录音。但是像在那样的案子里,我们却经常遇到法官立即的斥责。我的友人兼同事哈维是个足智多谋且勇敢的辩护律师,就曾在某些案例中被指责,请我代理他出庭9次之多。有一次,他的委托人被控贩毒。逮捕他的警员发誓可以正确指认进行交易的被告。那位警员并不知道,这位被告有个双胞胎兄弟住在被告被捕的公寓。审讯当天,哈维安排让这个兄弟取代原被告出现在法院为被告安排的位置。掉包的目的是要证明这位警员是否可以指认出坐在法院的这个人并非被告。
电视剧演出时,培瑞·梅森辩护律师使用这个策略让警察没有认出那是无辜的人。但是当哈维这样做时,检察署的助理检察官却要求惩处他。最后问题解决了,法院却认为哈维如果不想被判藐视法院,就要遵守诉讼程序。
电视上的培瑞·梅森所采用的策略,对于真正的刑事律师而言,有相当程度的危险:通常会有反效果,即使奏效,律师又常常因为采用这种方法而饱受批评。很少产生培瑞·梅森那样的效果:让无辜的委托人无罪开释,让有罪的证人认罪以及法官得到的衷心称赞。
正直的律师
在大城市里,有许多辩护律师都被视为是“正直的楷模”。这些优秀的律师不以好辩著称。他们的招牌是对法院和政府坦白。他们通常含蓄地陈述案情,以不带感情的语调辩论。他们没想过要采用策略或诡计,不管这些对他们的委托人多么重要。他们也不会攻击政府或法院。他们是通过尊敬而非胁迫或巧计赢得官司。他们是司法界的政客,名字通常被列在法官候选人当中。
这些正直的律师通常把个人声誉(在法律界的地位),放在委托人的需求之上。他们的理由是,他们的委托人终究会因他们的正直和坦白的声誉而受益。这种“未来的委托人”的观点诠释得最好的,是我以前哈佛法学院同事,法官罗伯·基顿。基顿是运用形式策略的著名专家:
从长期观点来看(有别于只关注手中的案例),有远见的人会避免某些合法却不尽公平的胜诉策略。即使你因此而出名,你将来在打官司时,也会遇到不少障碍。整个司法系统的目的在于伸张正义。为了委托人、个人声誉的合法利益以及未来在司法界的效率考虑,我们必须采取中庸之道。
每位律师的委托人的确可能因为律师本身“公正”、“中庸”的声誉而受益。但如果情况特殊,委托人也有可能因律师在必要时拒绝采取强硬手段而受到严重的损害。律师正直的声誉有可能就是牺牲某些被告的短期利益而建立的。所以,在聘请正直的律师之前,重要的是要确定这位律师会用自己的正直的声誉帮助被告,而非利用被告建立自己的声誉。
出卖委托人的利益以换得其他利益或自己正直的名声,这个诱惑很难抵挡。听说当厄尔·华伦还在加州地方法院当法官时,会打电话给每个新来的公设辩护律师,和他们交易:如果经过他的判断认为某个被告是清白的,应该吿知华伦,然后华伦会让这位律师看所有的档案。如果这位律师在读过档案后仍坚持自己的想法,华伦就会驳回此案。想想看,每位公设辩护律师在面对这种天人交战的交易时,都处在两难的情境中。他如果没有表示他相信自己的委托人是清白的,他就是在承认自己相信他是有罪的。但是这位律师为了保持他在华伦面前的正直形象,并间接地使未来的委托人受益,他会放弃表示委托人的淸白。
当刑事辩护律师开始过度关心自己中庸和正直的名声时,就会牺牲委托人,尤其是贫穷或遭歧视的委托人。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个人名声牺牲委托人利益的律师和为了出风头而牺牲委托人的律师没什么两样。在组织严密的律师界,后者被谴责而前者得到赞扬。
重视诉讼事由高于委托人本身的律师
某些辩护律师主要是为某些诉讼事由而执业的。他们反对死刑,憎恨警察暴力,支持穷人、少数民族和女性的同等正义,提倡人权宣言的保护,主张监狱改革,他们甚至想在政府系统中完成更重要且激进的改革。这些事由或许高尚,但是在特定的案例中也有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
威廉·昆斯特勒正是自诩为这些事由辩护以及落实这些事由的律师。
“我只为那些与我目标相同的人辩护。我不是随便可以请到的律师。我只为自己敬爱的人辩护。当我有个辩护事由的时候,我整个人就活了过来。”他如此宣称。
他形容自己是“人民的律师”,将“法律视为敌人和谎言”。他认同自己的委托人和他们的诉讼事由,所以如果他的委托人面临牢狱之灾,而他不必经历相同的胁迫时,他便会惶惶不安。(他宣称自己曾与莱尼·布鲁斯在男厕中注射海洛因,以便更能了解委托人的感受。)
我认识昆斯特勒好几年了,在他因为“芝加哥7人案”以藐视法庭遭起诉时,我曾与几位律师共同草拟上诉状。昆斯特勒是该案的律师,因其喧闹的行为而让此案令人印象深刻。
起初的被告是8位参加随着1968年民主党大会而起的各种示威的领导者,包括汤姆·海顿、雷尼·戴维斯、大卫·达林杰、亚比·赫夫曼、杰瑞·鲁宾、约翰·夫兰尼、李·维那以及巴比·席尔等人。(席尔的案子最后被单独审讯,所以只剩下7位被告。)因为没有任何联邦法禁止参加暴动或煽动暴动,所以这些活动最后由州处理。他们根据1968年的公民权法案中的“反暴动条款”被起诉,罪名是共谋跨州煽动暴动。检方承认,“共犯”在民主党大会之前不曾聚会,巴比·席尔甚至根本没有与其他人碰过面。这8位政治立场不同的被告,从激进的海顿、愤世嫉俗的雅皮鲁宾和赫夫曼到黑人人权运动者席尔,皆非常讶异会被控共谋。正如亚比·赫夫曼所言:“共谋?真是活见鬼!我们搞不好连午餐要吃什么都无法达成共识。”雷尼·戴维斯说得更夸张:“我们这8人是政府自60年代选出来的异议分子代表。我们都说,政府过去10年的历史正在这里接受审讯。”
本案的诉讼策略,部分是让被告提升为“政治性”的辩护,由昆斯特勒全程导演,他们抨击他们美国政治和司法中的伪善。而大半的骚动则应归诸于本案其他角色。主要人物是朱利略·赫夫曼,74岁的老法官。根据芝加哥某律师的说法,他自认为是“联邦的代表”。在开审前,被告亚比·赫夫曼就预测,审判将是“史科普审判、街头革命、乌士达音乐会和人民党的大会串”。结果,最后证实变成罗马竞技场。赫夫曼扮演残酷的君主,完全否决所有被告的申请与要求,且公开惩戒被告和他们的律师。检察官也没有比较好的,他们奉承法官,抓到机会就虐待被告。而被告呢?也无情地设陷阱给法官。昆斯特勒也该为这混乱的情况负点责任。
与法官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亚比·赫夫曼称法官为他的“私生父亲”并以蹩脚的意第绪语吼叫,以提醒法官他们相同的犹太背景。其他几位被告的行为也好不到哪里去,他们在地板上撒满软糖,把蛋糕带进法庭,穿着夸张的服装。
昆斯特勒没有直接参与这些古怪的举动,但是他也不断地运用他那激进的辩才。他形容赫夫曼法官的判决是“耻辱”、“没人性”、“孩子气”的,是“司法界最令人愤怒的判决理由”,他形容法院是“中世纪的行刑室”,他“欢迎”法官判他藐视法庭,因为“法官本身正在使法院蒙羞”。
而法官则不停地污辱昆斯特勒,并指控他“煽动混乱之火”,这种你来我往变成琐碎的滑稽行为。接下来我列出被告在法庭判决时的嘘声:
赫夫曼法官:马歇尔先生,请你稍微注意一下。
昆斯特勒:法官大人,我很感激那些嘘声。反正你根本没有带上什么忙,所以偶尔来些当事人的嘘声,至少可以帮助我提神。
赫夫曼法官:所以你是允许你的当事人在法庭公开抱怨了。
昆斯特勒:法官大人,如果你并不训诫你的检察官,我当然要发出嘘声。
赫夫曼法官:我已经注意到了,先生。
这大概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件受大众关注、却以闹剧收场的刑事诉讼。司法界因为这些被告与他们律师的怪异举止,以及赫夫曼法官跳入陷阱而十分愤怒。
审讯期间,哈佛法学院正在召开与政治庇护议题相关的会议。两位主要的主讲人分别是威廉·昆斯特勒和李奥纳·布登。布登是位杰出的公民自由的辩护律师,先前曾代表班杰明·史波克博士(因反战而遭起诉)辩护。而我当时则担任主席。昆斯特勒一如往常地迟到,会议先开始进行。布登致词时预测,当昆斯特勒来时,马上会上台来给布登和我一个吻。事情果然如他所预料,现场观众觉得很好玩。
布登认为律师应该将自己的角色限制在合法为委托人辩护上,避免让审讯泛政治化。昆斯特勒则采取政治途径,倡导律师应该深入委托人的政治立场,以及利用审判达成政治目的。讲话结束后,他预测自己可能会被赫夫曼法官判定藐视法庭。我笑着说:“比尔,老实说我并不爱你,但是我会准备妥当来帮助你。”他则说他并不会要求我爱他,只希望我能够拥护他就够了。
几个星期后,昆斯特勒以及他的联合法律顾问,李奥纳•温葛莱斯以及其他被告,被判以第一百七十五条“藐视法庭罪”包括称呼法官为“赫夫曼先生”而非“阁下”(达林杰因此被判6个月徒刑)、在法院里拍手(拘役14天)、大笑(拘役15天)。对昆斯特勒的指控更为严重,包括挑起混乱、违反法院的命令、当着陪审团的面叫嚣煽动的言词、鼓励被告发出嘘声。赫夫曼法官因他多次藐视法庭而判他4年又13天的徒刑。(陪审团无罪开释所有被控共谋的被告,也无罪开释夫兰尼与李维纳所有的指控,但也因跨越州界在会议中煽动暴乱而起诉海顿、戴维斯、达林杰、赫夫曼以及ff宾。上诉法庭4、仅推翻所有的指控,并特别注明“法官与检察官若没有其他的过失,也应该改变态度”。)
我被聘为昆斯特勒以及温葛莱斯的律师,为他们藐视法庭罪的指控辩护。
来自新泽西纽华克市杰出且认真的律师莫顿·斯塔维斯也参与辩护。1972年5月,民主党大会约4年后,审判后2年,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所有被告与律师被判藐视法庭的判决。法院认为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他们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藐视法庭罪,而其他人则需要没有偏见的法官以及新的审判。
几年后,这个藐视法庭案由法官艾德华·基诺斯克审理。他判定昆斯特勒以及温葛莱斯多次被指控为藐视法庭的行为并未超出煽动的界线,只有昆斯特勒少数的行为的确是逾越的。然而,法官裁定审讯当时所造成竞技场气氛的过失应归咎于赫夫曼法官和检察官。因此,他裁决所有的被告都无罪开释。昆斯特勒被释放后,继续他各种激进活动。
近几年,昆斯特勒都在专心地攻击他的前任同事,他认为他们是告密者。他形容骑墙派律师马可·连恩(他的事业是建立在揭发刺杀案的共犯上)是“病态”满脑子想着出名,所以接下每个引起公众注目的案子。他谴责“芝加哥7人案”的律师麦可·泰葛,因为他为涉及“亚伯斯坎案”的国会议员辩护。“那真的很恐怖……我不会再与他合作了。”他也攻击琼·贝兹对北越以及柬埔寨违反人权的批评。他也指责我因为沙朗斯基案而批评苏联政府。在他看来,任何支持改革的人,无论为了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公开批评“社会主义”政府。
昆斯特勒最近的诉讼事由已与他那“人民的律师”形象大为不符。他代表威廉·菲力普警员打官司。这个人不仅腐败、惯于恫吓他人,还曾勒索毒贩、皮条客和妓女,也曾被控杀人未遂。昆斯特勒甚至还没见过他的委托人就答应接下该案,并解释说他不知道“有任何人不喜欢那个家伙,这样看来,他想必是个令人愉快的恶棍吧”。
昆斯特勒最近其他的诉讼事由则牵涉到某些没有人会喜欢的恶棍和组织性罪犯。然而,他甚至不满足于为涉嫌组织犯罪辩护。他认为“为暴民辩护涉及公民权的问题”,他声称,“雷蒙·帕特里西亚(新英格兰犯罪集团的首领)从某方面来看就像是马丁·路德·金。他被掌权者所厌恶……”昆斯特勒也承认他也许把帕特里西亚过于浪漫化。“我也许将他视为电影里的教父,像马龙·白兰度,但在我的世界里,他实在不能被归类为恶徒。”他说,暴民比起美国任何组织都来得诚实,他们只杀人,或者做其他的事。他不为那些只是涉及与犯罪组织相关的人辩护。“他们必须有某种才能。”他的委托人当然不见得能通过他的“爱的测试”,而他则说他们“私下都非常可亲”我怀疑他的委托人会希望自己的案子节外生枝。
昆斯特勒以诉讼事由而非委托人作为取向,近来的确为他产生了尴尬的冲突。当他为罗得岛著名的帮派罪犯辩护时,他得知当地有位律师被联邦调查局监听。他还没有和这个律师交换过任何意见,便向媒体宣布说他要对联邦政府提出诉讼,并在联邦法院内质问窃听的事。那位律师十分愤怒地表示:“我对于这两件事情都不赞同,我也不认同他在这诉讼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会使我未决的案子和调查受到影响。”昆斯特勒宣称自己代表那位律师的言行,也为那位律师带来麻烦。根据法院的审讯发现,不仅是那位律师,包括他的委托人,都是遭窃听的对象。
当昆斯特勒被要求解释为什么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做出伤害他们的事时,他的回答是:“对我而言,整件事只是哲学观念的差异……”但真正的问题其实是律师究竟有没有权利强加诉讼事由在不同意的委托人身上。答案只可能有一个,那就是清楚明白的“不”。
过度热心和缺乏热诚的辩护律师
我多次被批评为过度热心。为此我承认有错。在这个充斥着冷漠、懒惰和无能的律师的世界,我为过度热心地为委托人辩护感到骄傲。我为了委托人和代理诉讼而努力解决疑难杂症。这几乎使我在犹太人防卫联盟和罗斯纳的案子中与包曼法官产生很大的麻烦,但是我一点都不后悔,并将如此继续下去。
罗斯纳案子一年之后,在波士顿有个刑事辩护律师遭马萨诸塞州联邦地方法院院长安德鲁·卡夫瑞法官判决违反职业道德,因为律师宣称检察官“可能”在等待审判的被告阵营埋伏间谍。这个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的声明,呈递波士顿警员的口供书,并要求更多的时间来调查这个问题。但是这位法官(就像包曼法官一样)要求他即刻证明自己的声明。审讯过后,卡夫瑞法官就指责他“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渎职”。在马萨诸塞州发起惩戒性程序的律师公会决定惩处这位律师。他有可能遭停职或是取消律师资格。
我请求公民自由联盟介入此事,并自愿代表这位律师写答辩状。
惩戒委员会最后判定“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但显然因为对院长的敬意,委员会声明“问题已经解决”,而该律师的行为“游走在界限边缘”。我的观点则是认为,惟一解决的问题,只是卡夫瑞法官对于热诚的律师毫无根据的指控是否逾越正当的司法行为。律师能够挑战政府到何种程度,而不逾越那些模糊的边界,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我希望那些热诚的律师不受惩戒的威胁,而勇于提出可能激怒包曼或卡夫瑞法官的正当辩解。
许多辩护律师的真正问题不在于过度热诚,而是在于缺乏热诚。太多的刑事辩护律师都过于怠惰。他们关心的无非是诉讼费用。他们事先要求费用,并知道会得到多少事前的费用,不管案子后来变得多冗长或多复杂。费用一到手,他们关心的就是尽快结案,好再接受新的案子继续赚钱。这些刑事辩护律师看待委托人,就像百货公司看待商品,越快脱手越好。
我遇过许多这种缺乏热诚的律师。偶尔我会为某些案子撰写上诉状,在那些案子里的律师都太过冷漠了。有个案子就和转任律师的包曼法官有关。他第一件重大的刑事案件,其中还牵涉到一个哈佛法学院毕业的被告,他们被控共谋以差不多百万美元行贿新泽西福特利市长,以争取高达2.5亿美元的办公大楼区域规划。亚瑟·萨顿负责行贿。联邦调查局在市长身上装上录音装置,萨顿当场被逮个正着。被逮捕后,萨顿和律师商量,决定想办法达成认罪协商。他告诉政府说,是某大型房地产公司的3位执行总裁提供资金唆使他去行贿的。这3位总裁也遭起诉,其中一位聘请包曼代理他。
审判最后成为被告和萨顿之间的可信度之战,然而,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3位总裁唆使萨顿行贿。两方各执一词。
在萨顿接受交叉询问时,有个叫詹姆士·席维的年轻人告诉包曼的委托人说,他握有证据证明萨顿是个习于贿赂宫员的骗子和恶棍。席维为萨顿工作好几年,对于他的执业方式和过去历史十分熟稔。更重要的是,席维告诉包曼说,他已经在审判前向地检署透露这个故事了。由于被告曾在开审前申请政府开示所有对萨顿不利的证据,政府在违法的状况下隐瞒了席维所透露的消息。
包曼决定忽略这个突发事件。已经来不及在审讯中传唤席维这样的证人了。但是包曼至少可以提醒法官,检方可能有渎职行为。包曼基于某些理由,并没有让法官或陪审团得知席维的情报。
陪审团不知道这个不利于检方的重要证人的证据,而对被告判以3项罪名。法官判处他们5年有期徒刑。对于小人物所犯的贿赂罪而言,这个判决算是非常严重的。(在亚伯斯坎案中,大部分的政府官员都被判3年刑期。)包曼的委托人要求他对判决提出上诉,包曼拒绝了。相反地,他告诉委托人,在他当法官时,他也曾对一个意图贿赂的律师判处5年徒刑。这显然是指罗斯纳的案子。包曼却忘了告诉他的委托人,上诉法庭已经撤销原判决,另一位法官则将刑期减为3年。
判决后,其中有个被告,也就是那位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聘请我代理他上诉。我在漫长且受注目的诉讼当中,控告检方违反诉讼程序,未在审讯前开示事证,告知席维的情报。最后两项罪名的判决被撤销,并对另一项罪名进行重审。最后,我们达成和解。我们的委托人同意撤销对检方渎职罪的告诉,5年的徒刑减至6个月。
我曾遇过一个最冷漠的刑事律师,他曾为佐治亚州莱尼尔镇的一个黑人文盲辩护,他最后被判处死刑。这个律师的名字是艾德华·帕里什。他代理那个黑人桑恩·弗莱明出庭。弗莱明被控告涉及白人警察詹姆士·吉登斯的谋杀案。佐治亚州艾达尔镇附近的便利超市遭到持械抢劫。弗莱明并未参与此抢案,而是他19岁的侄子赖瑞和21岁的友人亨利所犯的。抢案发生后,这两位年轻人顺道把桑恩接上车,而被詹姆士警长看到。詹姆士对车子喊话,请他们停车。他让车子停在路边,车内的人对他反击,他最后被射死。车内的3个人都被控谋杀。但是对桑恩·弗来明的指控最缺乏说服力,因为他既没有参与抢劫,也缺少可信的证据显示他共谋杀人。这场审判以及预审的准备工作,都是法律研究能力不足、怠惰和冷漠的最佳教材。
预审时,帕里什在法院里睡着了。关于这谋杀案的相关背景,他没有做任何调查,没有提出任何预审动议,没有申请检查政府所持有的证据。(直到他的委托人在审判时对执法人员说明在该案中的角色,他始终搞不清楚他的委托人在该案中的状况。)他只知道他的委托人预审讯时做过笔录,但是他并没有拿到那份重要文件的副本,也不知道他是否签下弃权声明。由于这个律师没有事先得知他委托人的笔录,辩方居然对陪审团提出自相矛盾的辩词。帕里什甚至没有提出任何尽职的律师应该做的上诉申请。
帕里什最惊人的辩护技巧,大概是他对陪审团的结辩。被告曾作证自己被几位白人警察围殴。检察官们对此颇有争议,认为被告说谎。而帕里什律师代理他的委托人在陪审团前辩论说:“到目前为止,审讯方向都指向弗莱明说谎,我不清楚这是否为真,但我相信你们……我不相信桑恩·弗莱明曾被警察揍,我完全不相信。”最后,被告被判谋杀罪。帕里什有机会为减刑提出证据
一些可能让桑恩·弗莱明免于死刑的证据。即便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他有精神和情绪的间题,以及他在该事件的涉入程度不深,他的整体背景环境,帕里什还是没有提出。法官认为此案的实情并无法排除被告罪行的疑虑。而在缺乏减刑证据的状况下,他判弗来明死刑。桑恩·弗莱明现在在死囚牢房里等待联邦法院对他的判决的处置。我和佐治亚州亚特兰大的一家法律事务所同为他的律师团。我们尽力想弥补他的律师给他造成的伤害。
帕里什的冷漠或是能力不足,可能造成生死的差异。然而却没有任何人谈到他违反律师道德且冷漠的态度。
我要给刑事辩护律师的建议已经很清楚。在选择冷漠或热心过度时,只关心自身安全的律师会选择冷漠。很少有律师会因为“没有”指出政府的渎职而惹上麻烦,即使是必须冷漠地为委托人辩护。相反地,指控政府渎职的律师就很难不惹上麻烦,即使是充满热诚地为委托人辩护。
尽管有这个双重标准,总是有些辩护律师会了解,在为被告辩护时,最好的防守经常是猛烈且热诚的进攻。
最好与最糟的律师
最好的辩护律师总是能够利用自己的风格与技巧,在特定的时刻配合特定委托人的需要。我在前文介绍过刑事辩护律师的若干类型。我最常被问的问题就是“哪一种律师最好”。这个问题没有普遍的答案,但是有些原则可循。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是,确定所选择的律师关心委托人最好的法律利益,而不是为了其他个人利益或是律师的生涯利益。(如在媒体的曝光程度、增加自己的名声或是讨好特定的检察官。)
第二个原则是,所挑选的律师应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拥有各种不同的能力。他们应该是全方位的律师。只懂得认罪协商的律师并没有什么协商的筹码。反而是最令人害怕的律师通常才是最好的认罪协商者。拥有正直名声的律师在遇到对手时通常最有立场运用谋略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全方位的辩护律师是不存在的,尽管如此,还是有些类型的律师应该尽量避免:对于案子不愿付出足够的时间或精力的怠惰或忙碌的律师;不问案情事实,只会照本宣科的律师;不知道在预审或审理时注意对方的错误以助于上诉审查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避免狡诈的律师,或是那些主动声称自己是狡诈的律师。的确有些辩护律师会贿赂法官或检察官,他们也因此常被判有罪。从前,这类的问题更为泛滥,如今有减少的趋势。但是,仍有某些辩护律师会宣称,或对他们的委托人暗示,他们可以和法官或检察官接触。他们索取额外的费用,声称这些费用是要“打通关节的”,而通常这律师是在骗人,他们收下钱后就吞没了那笔钱。(这令人想起一个故事。有个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告诉双方当事人,说他可以用1000美元要法官“搞定”这个案子。他拿到两方给的钱,也向双方保证他如果无法“搞定”案子,将会退款。他用这个手段拿到2000元,却对法官只字不提。在法官作出判决后,他会把1000美元退还给败诉者,告诉他说他无法与法官接触。另外,他理所当然地保留胜诉者的贿款,而胜诉的当事人也很高兴他能“搞定”案子。)所以,我们也该留心承诺太多的辩护律师。
最后防线
热诚的律师是贿赂的最后防线,也是介于干预过多的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最后屏障。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要监督并挑战政府,让那些握有权力的检方必须为他们对弱势的辩方的处置谨慎从事,并且也为那些没有能力或资源为自己辩护的人陈述和辩护他们的权利。(在面对检察官所握有的资源时,即使是有钱人都是相对弱势的,更何况是穷人。)
自由国家最好的试金石,就是检视他们如何对待为那些罪犯以及为社会所唾弃的人辩护的律师。在高压统治的国家,独立的律师并不存在。的确,证明极权统治是否存在的表征,便是政府是否曾迫害过辩护律师。莎士比亚说过:“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死所有的律师。”要想使被告辩护律师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责难他们为有罪人辩护是否合适。那些鼓吹辩护律师应该把他们的委托人限制在无辜的被告上,或仅为某种类型的人或社会阶层辩护,这样做实际上是为建立一种由政府决定谁有权受辩护、谁无权受辩护的制度大开方便之门。如果我们授予政府、授予律师、授予任何权力机关这种权力,这意味着独立自主的辩护制度开始走向死亡——这也是自由终结的开端。
那些为有罪的委托人辩护的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是最难以向大众解释的。1980年时,我曾去中国大陆,对他们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提出建议。大部分的中国律师似乎都能够了解自主与独立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重要。但是却很少人(甚至是那些在文革时受迫害的律师)愿意代理他认为有罪以及“反革命”的委托人诉讼。“我们的政府为什么要付钱聘请某些人来阻碍社会正义呢?”这是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我试着这样解释,正义,无论是在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其他的主义里,都是个过程,而非目的;为了让过程运作公平,所有被控告有罪的人,都应有辩护的权利。而在有效的陈述、思考逻辑或论证能力上,不是所有的被告都能像辩护律师那样,而这正是受过这些训练的辩护律师的角色,为被告执行这些功能。决定某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受惩罚的过程,需要政府提出证明,被告也应该有公平的机会作辩护。
我也试着为这些中国律师解释,今天为“反革命”辩护的律师,明天可能就会变成支持革命了。就像麦坎(1880〜1956,美国评论家、新闻记者)说的:“为人们自由奋斗的麻烦是,你必须一辈子为那些低阶层的人辩护。因为专制的法律原本就是针对他们设计的,而如果要停止迫害,就要防微杜渐,不让任何迫害发生。”
对我而言,为罪犯与被社会唾弃的人最具说服力的辩护,就是考虑另外的可能性。那些不鼓励或禁止代理诉讼的政府,无法告诉我们正义是什么。他们的司法体系更为腐败、更不公平、普遍缺乏效率。温斯顿·丘吉尔对于民主的见解,或许可以用在作为政府对手的刑事司法体系上:“除了那些间或尝试的制度之外,这可能是最糟的司法体系。”为罪犯与被社会唾弃的人辩护的律师,很难在任何社会中保有安全舒适的地位。他们的动机遭人误解;他们被怀疑把对委托人的忠诚放在社会之上;他们在大众心里常和他们的委托人的罪行联想在一起。他们被视为惹麻烦的人和牛虻。在这群人当中,最杰出的总是站在火线上的那批人,他们的执照随时都有可能被吊销。
让罪犯成功开释的辩护律师,永远也不可能得到诺贝尔奖。很少有任何的奖励或荣誉是颁给那些热诚的律师的。
辩护律师的种类形形色色,从最高尚和乐于奉献的律师到品行低劣和腐败的骗子都有。这似乎是个很两极的职业。大众有时可能会难以区分这两者,人们总是认为为罪犯辩护的律师自己品行也很低劣。这是所有热诚的辩护律师都有可能面对的风险。
前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曾说,他认为“没有比哈佛法学院教授更尊荣的头衔”我却要说,我认为没有任何头衔会比辩护律师更为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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